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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 505 筆
大陸地區學歷採認辦法第 1 條預覽 ↗
本辦法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大陸地區學歷採認辦法第 2 條預覽 ↗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大陸地區學歷證件:指由大陸地區各級各類學校或學位授予機構(以下簡稱機構)發給之學歷證件,包括學位證(明)書、畢業證(明)書及肄業證(…
大陸地區學歷採認辦法第 3 條預覽 ↗
下列人民持有大陸地區學歷證件者,得依本辦法申請大陸地區學歷採認: 一、臺灣地區人民。 二、申請來臺灣地區就讀之大陸地區人民。 三、申請於臺灣地區大專校院依法於境…
大陸地區學歷採認辦法第 4 條預覽 ↗
符合前條規定之大陸地區人民,申請學歷採認,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學歷:畢業證(明)書或肄業證(明)書;必要時,另應檢附歷年成績證明。 二、高級…
大陸地區學歷採認辦法第 5 條預覽 ↗
臺灣地區人民申請學歷採認,除準用前條第一項及第二項各款規定檢具文件外,並應檢具國民身分證明及內政部移民署核發之入出國日期證明書。 臺灣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大學就讀…
大陸地區學歷採認辦法第 6 條預覽 ↗
大陸地區學歷之採認,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持大陸地區中等以下各級各類學校學歷之臺灣地區人民或大陸地區人民,除第二款以外,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辦理採…
大陸地區學歷採認辦法第 7 條預覽 ↗
大陸地區學校或機構之修業時間及修習課程,應與臺灣地區同級同類學校規定相當;修業時間指申請人停留於當地學校修業之時間,規定如下: 一、持高級中等學校學歷者,累計修…
大陸地區學歷採認辦法第 8 條預覽 ↗
經由學術合作,同時在臺灣地區大學及本部認可名冊內所列之大陸地區高等學校或機構修讀學位者,不得全程於臺灣地區大學修業;其修業時間,得累計其停留於各當地大學之修業時…
大陸地區學歷採認辦法第 9 條預覽 ↗
大陸地區高等學校或機構學歷之採認,應以認可名冊內所列者為限;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採認: 一、非經正式入學管道入學。 二、採函授方式取得。 三、經高等教育自學考…
大陸地區學歷採認辦法第 10 條預覽 ↗
經本部採認之大陸地區學歷,不得以該學歷辦理臺灣地區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師資職前教育課程之審查及教師資格之取得。
大陸地區學歷採認辦法第 11 條預覽 ↗
外國人、香港及澳門居民之大陸地區學歷採認,準用本辦法所定大陸地區人民申請採認之規定。
大陸地區學歷採認辦法第 12 條預覽 ↗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自本條例中華民國八十一年九月十八日制定生效後,至九十九年九月三日修正生效前,已於大陸地區高等學校或機構就讀者,其所取得之學歷或學位,符合第…
大陸地區學歷採認辦法第 13 條預覽 ↗
申請人所提供之各項證件,有偽造、變造、冒用情事者,應予撤銷其學歷之採認,涉及刑事責任者,移送檢察機關依法辦理。
大陸地區學歷採認辦法第 14 條預覽 ↗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大學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第 1 條預覽 ↗
本辦法依大學法第二十八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大學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第 2 條預覽 ↗
大學辦理持國外學歷入學學生之學歷採認事宜,應依本辦法規定為之。
大學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第 3 條預覽 ↗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採認:指受理學校就申請人所檢附之國外學歷文件所為與國內同級同類學校相當學歷之認定。 二、參考名冊:指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就外國大專…
大學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第 4 條預覽 ↗
國外學歷符合下列各款規定者,始得採認: 一、畢(肄)業學校應為已列入參考名冊者;未列入參考名冊者,應為當地國政府學校權責機關或其認定之教育專業評鑑團體所認可。 …
大學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第 5 條預覽 ↗
申請人申請國外學歷採認,應自行檢具下列文件,送各校辦理: 一、國外學歷證件及歷年成績證明影本一份。 二、包括國外學歷修業起迄期間之入出國主管機關核發之入出國紀錄…
大學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第 6 條預覽 ↗
第四條第二款所稱修業期限,指申請人停留於當地學校之修業時間,其規定如下: 一、持高級中等學校學歷者,累計修業時間應符合當地國學制之規定。 二、持學士學位者,累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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