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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594號刑事判決預覽 ↗
又諭知「被告得提出或聲請調查對其有利之科刑證據」,並問:「對於下列科刑資料,有何意見?
臺灣高等法院112年度上訴字第3565號刑事判決預覽 ↗
況給予告訴人表示科刑之意見,亦屬科刑調查之一環,法院於科刑辯論前為科刑之調查,於法核無不合,就此部分之程序如何進行應屬法院組織法第88條審判長訴訟指揮之權限範圍,檢察官上訴
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991號刑事判決預覽 ↗
10款等與行為人有關之狹義科刑情狀,或判決後新發生達成和解等與科刑情狀有關之事由,而聲明就科刑一部提起上訴等)。
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3738號刑事判決預覽 ↗
因上開科刑資料內容多與認定犯罪事實有關,有必要在調查證據程序為之,而就與科刑資料重疊部分,原審未於科刑調查階段再行重複調查,雖有微疵,然科刑資料之調查,應於訊問事實後為之之規定
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4845號刑事判決預覽 ↗
為人有關之狹義科刑情狀,或判決後新發生達成和解等與科刑情狀有關之事由,而聲明就科刑一部提起上訴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度簡抗字第2號刑事裁定預覽 ↗
,並依被告審判中表示願受科刑範圍,向法院具體求刑,此時法院即須於檢察官審判時具體求刑範圍為科刑判決,非指「以通常程序起訴之案件,被告於審判時自白,並表示願受科刑範圍,
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1655號刑事判決預覽 ↗
此部分科刑資料調查之方法如何,法無明文,然單純作為科刑應審酌情狀之事實,僅其調查證據之程序不受嚴格限制而已,因此凡與科刑有關之事項與資料,自仍必須在此一階段經過一定之調查
最高法院一○二年度台上字第一七○號刑事判決預覽 ↗
又科刑過程不外乎⑴刑罰目的之確定(應報主義、一般預防主義及特別預防主義),⑵科刑事由之確認,⑶科刑之權衡(即依據刑罰目的與科刑事由,評價其影響科刑之意義;綜合考量各
最高法院113年度台非字第191號刑事判決預覽 ↗
2.若第一審判決之論罪與科刑均無誤,僅第二審撤銷改判之科刑判決違背法令者,第二審科刑判決之違法,並不影響第一審關於犯罪事實之認定及罪名之論斷,非常上訴只須以第二審科刑判
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上訴字第619號刑事判決預覽 ↗
四、論罪科刑部分:(一)按公司法第8條規定:本法所稱公司負責人:在無限公司、兩合公司為執行業務或代表公司之股東;在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為董事。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95年度選訴字第8號刑事判決預覽 ↗
2月 緩刑2年 06 丑○○ 願受科刑範圍為有期徒刑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2年度國審交訴字第1號刑事判決預覽 ↗
20科刑調查被告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當事人均同意做為證據。與所欲證明的科刑事實有關,有調查必要性。21科刑調查被告112年6月15日自白狀與所欲證明的科刑事實有關,有調查必要性。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0年度重訴字第3號刑事判決預覽 ↗
科刑欄所示之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1244號刑事判決預覽 ↗
四、論罪科刑部分:㈠按公司法第8條規定:本法所稱公司負責人:在無限公司、兩合公司為執行業務或代表公司之股東;在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為董事。
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大字第991號刑事判決預覽 ↗
或判決後新發生達成和解等與科刑情狀有關之事由,而聲明就科刑一部提起上訴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度國審重訴字第3號刑事判決預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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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113年度上易字第611號刑事判決預覽 ↗
㈡本院補充科刑理由如下:⒈按所謂科刑資料,參諸刑事訴訟法第310條第3款所定,有罪判決書應於理由內記載「科刑時就刑法第57條或第58條規定事項所審酌之情形」之旨,應包括刑法第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簡字第613號刑事判決預覽 ↗
質言之,被告於偵查中向檢察官表示願受科刑之範圍,經檢察官據以向法院為具體求刑者,或被告於審判中逕向法院為科刑範圍之具體表示並經檢察官同意為求刑者,如法院於其表示之範圍內為科刑判決時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交簡字第458號刑事判決預覽 ↗
質言之,被告於偵查中向檢察官表示願受科刑之範圍,經檢察官據以向法院為具體求刑者,或被告於審判中逕向法院為科刑範圍之具體表示並經檢察官同意為求刑者,如法院於其表示之範圍內為科刑判決時
最高法院114年度台非字第82號刑事判決預覽 ↗
為客體,即可達其特別救濟之糾正目的;反之,若第二審維持第一審之科刑判決,且第一、二審判決之科刑皆屬違法,自應以第一審之科刑判決及第二審科刑判決併為非常上訴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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