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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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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字命中25
115年審裁字第941號
115.05.14審查裁定
施行細則第156條、第161條之慎選證據原則,使科刑調查與辯論空洞化,至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第307條更嚴格限制量刑之上訴幾近推定適法妥當(上述聲請意旨所主張之國民法官法第83條、刑
115年憲判字第4號【刑事訴訟上訴不可分原則適用範圍案】
115.05.08憲法判決
實,認定被告是否犯罪,觸犯何罪,成立犯罪時應如何科刑等,仍應依刑訴法及刑法規定判決,於認定犯罪成立時,得就檢察官起訴的犯罪事實,變更檢察官所引用應適用的法條(刑訴法第300條規定參
114年審裁字第1303號
114.10.27審查裁定
戒、戒治等行政處分後,復就同一犯罪事實進行審判、科刑,有悖罪刑相當原則、公平正義原則、禁止重複評價原則及一罪不二罰原則,牴觸憲法第8條及第23條意旨,爰聲請裁判憲法審查等語。 二、
114年審裁字第1069號
114.09.19審查裁定
聲請人有積極採取救助被害人措施等有利量刑因子納入科刑事項,逕予維持第一審判決無期徒刑之重刑,已違反罪刑相當原則,並侵害聲請人受憲法第16條保障之訴訟權。 (二)另系爭確定終局判決所
114年審裁字第1022號
114.09.01審查裁定
請人所犯共同詐欺取財罪之犯罪行為數認定有誤,導致科刑過重,違反憲法第8條及第23條規定,爰聲請憲法法庭裁判等語。 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
114年審裁字第504號
114.05.19審查裁定
三級毒品之犯行,未逐一詳盡審酌刑法第57條規定之科刑標準,並認聲請人無刑法第59條所規定顯可憫恕之情形,均違反憲法罪刑相當原則及憲法第23條規定之比例原則。爰就系爭判決及系爭規定聲
114年憲裁字第69號
114.05.14
上字第3191號刑事判決,撤銷原審關於B罪部分之科刑判決,改諭知不受理(下稱相關裁判)。聲請人於112年4月10日依刑事補償法第1條第5款及第7款規定,請求刑事補償,分經該管法院臺
114年審裁字第114號
114.02.03審查裁定
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之情形,且依刑法第57條規定科刑時,漏未考量減輕量刑之特別因子,已違反正當法律程序原則及罪責相當原則,牴觸憲法第16條規定,爰聲請裁判憲法審查等語。 二、按人民
113年審裁字第920號
113.12.13審查裁定
11年度訴字第376號刑事判決(下稱原判決)關於科刑部分,提起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2年度上訴字第149號刑事判決,撤銷原判決之宣告刑及應執行刑,並自為量刑及定應執行有期
113年審裁字第922號
113.12.13審查裁定
條及第8條規範意旨;系爭規定三及四未授予受刑人就科刑範圍表示不同意見之機會,顯與憲法第7條、第8條及第16條保障平等權、人身自由及訴訟權之意旨有違,爰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等語。
113年審裁字第900號
113.12.09審查裁定
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對聲請人之行為所為論罪科刑之刑事判決,均未適用系爭規定,是聲請人自不得持系爭判決一至三對系爭規定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 六、綜上,本件聲請與上開憲訴法規定之
113年憲判字第8號【死刑案】
113.09.20憲法判決
【108】 國民法官法第83條第3項規定:「有關科刑事項之評議,以包含國民法官及法官雙方意見在內過半數之意見決定之。但死刑之科處,非以包含國民法官及法官雙方意見在內達三分之二以上之
113年憲裁字第34號
113.09.20
案件中係合併審理,且該案判決引用為對彼等二人論罪科刑證據之其他共同被告陳憶隆供述,同有未經對質、詰問等法定調查程序之瑕疵等各節,竟依司法院釋字第592號解釋(下稱系爭解釋二),逕認
113年審裁字第356號
113.05.20審查裁定
聲請人之上訴,維持第一審判決關於詐欺取財罪之論罪科刑,使其應繼承之財產遭到沒收,侵害其受憲法第15條保障之財產權;(二)上列刑法及刑事訴訟法規定(下併稱系爭規定)亦牴觸憲法第15條
113年憲判字第1號【毒品案件擴大利得沒收案】
113.01.26憲法判決
於行為人過去犯行之非難。因此,國家對特定行為論罪科刑時,應以該行為具違法性及有責性為基礎,並考量行為人動機、目的、手段、所生危險或損害等關於罪責等因素,而不能純以遏阻犯罪、教化行為
112年憲裁字第122號
112.08.28
。該判決並於理由指出「刑事訴訟攸關犯罪追訴、論罪科刑等刑事正義之實現,且與被告人身自由等重要權利密切相關,是相較於民事、行政訴訟等其他訴訟程序,刑事訴訟程序自應受憲法正當法律程序原
112年憲裁字第114號
112.08.28
且於判決理由指出「然因刑事訴訟攸關犯罪追訴、論罪科刑等刑事正義之實現,且與被告人身自由等重要權利密切相關,是相較於民事、行政訴訟等其他訴訟程序,刑事訴訟程序自應受憲法正當法律程序原
112年憲裁字第117號
112.08.28
且於判決理由指出「然因刑事訴訟攸關犯罪追訴、論罪科刑等刑事正義之實現,且與被告人身自由等重要權利密切相關,是相較於民事、行政訴訟等其他訴訟程序,刑事訴訟程序自應受憲法正當法律程序原
112年憲裁字第115號
112.08.28
且於判決理由指出「然因刑事訴訟攸關犯罪追訴、論罪科刑等刑事正義之實現,且與被告人身自由等重要權利密切相關,是相較於民事、行政訴訟等其他訴訟程序,刑事訴訟程序自應受憲法正當法律程序原
112年憲判字第14號【刑事訴訟程序法官迴避案】
112.08.14憲法判決
限,而應加強審查。然因刑事訴訟攸關犯罪追訴、論罪科刑等刑事正義之實現,且與被告人身自由等重要權利密切相關,是相較於民事、行政訴訟等其他訴訟程序,刑事訴訟程序自應受憲法正當法律程序原
112年審裁字第1595號
112.08.11審查裁定
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之加重詐欺取財罪處斷而為科刑時,於有預防矯治其社會危險性之必要,且符合比例原則之範圍內,由法院依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3項規定,一併宣告刑前強制工作。」,
112年憲判字第14號【刑事訴訟程序法官迴避案】
112.07.14憲法判決
限,而應加強審查。然因刑事訴訟攸關犯罪追訴、論罪科刑等刑事正義之實現,且與被告人身自由等重要權利密切相關,是相較於民事、行政訴訟等其他訴訟程序,刑事訴訟程序自應受憲法正當法律程序原
112年審裁字第1002號
112.04.11審查裁定
年度上易字第67號刑事判決撤銷原判決刑之部分重行科刑,是此部分應以臺灣高等法院112年度上易字第67號刑事判決為確定終局判決。 (三)又核聲請意旨所陳,係爭執法院認事用法及裁判結果
112年憲判字第2號【「減輕或免除其刑」之再審事由案】
112.02.10憲法判決
其刑」等限制刑罰事由之方式,調整法院裁判時得宣告科刑之範圍,避免對人民之刑罰過苛,就此而觀,尚符憲法罪刑相當原則之要求。又刑事法有關「免除其刑」、「減輕或免除其刑」之法律規定用詞,
112年審裁字第227號
112.01.30審查裁定
151條但書規定增加刑法第24條規定所無之限制並科刑,侵害人民受憲法保障之財產權、一般行為自由權、訴訟權及人身自由權,聲請裁判憲法審查等語。 二、按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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