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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216號民事裁定預覽 ↗
聲請人聲起意旨略以,聲請人與張常慶等人間租佃爭議事件,曾經分案本院99年度訴字第274號租佃爭議案件審理,承審法官為陳梅欽。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4年度判字第01128號行政判決預覽 ↗
綜上所述,本件上訴人以租佃爭議調解申請書申請調解之事項,性質上既非減租條例第26條規定所稱之租佃爭議,是被上訴人函復確認其非屬減租條例第26條所稱之租佃爭議,而不予受理其租佃爭議調解之申請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三七號民事判決預覽 ↗
三、經查本件耕地租佃爭議事件,經原告於九十年七月向彰化縣永靖鄉公所耕地租佃委員會申請租佃爭議調解,兩造並於同年九月十九日經上開租佃委員會調解程序中,達成下列決議:⒈承租人如不繳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974號民事判決預覽 ↗
此外,原告自承本件起訴前並未就系爭租佃爭議事件聲請調解、調處,本院復查無本件租佃爭議事件業經調解、調處之證據,是本件自難認為原告對於兩造之租佃爭議已為合法之調解、調處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八十六年訴字第五○七號民事判決預覽 ↗
三、上開原告主張之事實,有新竹市政府檢送耕地租佃爭議事件卷宗在卷可按,固堪信為真實,惟依據上開說明,租佃爭議事件於直轄市或縣(市)政府耕地租佃委員會移送法院審理前,應以經當地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3842號民事判決預覽 ↗
若非屬租佃爭議事項者,法院應就該非屬租佃爭議事項部分,徵收裁判費。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八十八年度重訴字第四八四號民事判決預覽 ↗
五、綜上所述,本件租佃爭議,既未經台北市耕地租佃委員會調處(兩造當事人於調處時無法達成協議,應可視為調解不成立),當事人自無對調處結果表示不服之機會,則台北市政府逕將本件租佃爭議事件移送本院審理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八十八年度重訴字第四八五號民事判決預覽 ↗
四、綜上所述,本件租佃爭議,既未經台北市耕地租佃委員會調處(兩造當事人於調處時無法達成協議,應可視為調解不成立),當事人自無對調處結果表示不服之機會,則台北市政府逕將本件租佃爭議事件移送本院審理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270號民事裁定預覽 ↗
聲請人既非上開案件之租佃爭議事件當事人,復未提出取得上開租佃爭議事件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何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聲請人聲請閱覽及抄錄該租佃爭議事件之卷內文書,核與首揭規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491號民事判決預覽 ↗
年4月3日系爭2件租佃爭議調解申請書之租佃爭議對造。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八十七年度訴字第二四八號民事判決預覽 ↗
故由直轄市或縣(市)政府耕地租佃委員會移送該管司法機關審判之耕地租佃爭議事件,應以經直轄市或縣(市)政府調處而租佃佃雙方對調處結果有不服者為限,若該租佃爭議事件尚未經調處或租佃雙方對調處結果並無不服者
最高法院107年度台抗字第664號民事裁定預覽 ↗
前開規定旨在保持情感,減少訟累,倘原告所提租佃爭議業經調解、調處後移送法院審理,被告因同一租佃爭議事件提起反訴,為訴訟經濟起見,宜認該反訴已踐行前開條項所定之調解、調處程序,不另徵裁判費用,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5年度判字第00308號行政判決預覽 ↗
二、被上訴人則以:查本件上訴人既先於91年8月20日以承租人積欠地租達2年總額之事向被上訴人申請租佃爭議調解,且該項租佃爭議因調解、調處不成立而移請司法機關處理,迄未終結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110號民事裁定預覽 ↗
顯見,本案現仍部分審理中,故本院101年度訴字第581號請求租佃爭議事件之裁判,應尚未全部確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384號民事判決預覽 ↗
若非屬租佃爭議事項,縱經一併移送司法機關處理,該非屬租佃爭議事項,仍應徵收裁判費(最高法院106年度台抗字第1120號裁定意旨參照)。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一八八號行政判決預覽 ↗
述甚明;本件原告是因認其本件收回耕地一事係屬租佃爭議,而依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為本件租佃爭議調解之申請,是被告以其非屬租佃爭議為由函復原告,實質上即否准原告租佃爭議調解之申請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109號民事判決預覽 ↗
若非屬租佃爭議事項,縱經一併移送司法機關處理,該非屬租佃爭議事項,仍應徵收裁判費(最高法院106年台抗字第1120號、第578號裁定要旨參照)。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3年度聲字第1131號民事裁定預覽 ↗
理由一、聲請意旨略以:依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一項規定租佃爭議事件免收裁判費,聲請人就本院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一一三一號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亦屬租佃爭議事件,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五六號民事判決預覽 ↗
惟該移送卷宗並未載明縣租佃委員會就本件租佃爭議之具體調處結果,及當事人就調處結果如何表示不服,經本院於九十一年四月二十二日以宜院雅民丙九十一訴五六字第一二六三三號函向宜蘭縣政府函查本件租佃爭議事件之調處結果及雙方當事人有無對調處
最高法院八十六年度台抗字第三五○號民事判決預覽 ↗
,抗告人乙○○、劉茂傳、林蕭香、甲○○既均屬租佃爭議事件,且嘉義地院亦認為屬於租佃爭議事件,故於該院八十五年度訴字第一六○號租佃爭議事件訴訟終結前,並未命繳納裁判費,相對人亦從未繳納任何裁判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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