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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
共 7 筆
縣(市)政府及鄉(鎮、市、區)公所耕地租佃委員會組織規程第 14 條預覽 ↗
於會後五日內報請縣(市)政府備查;當次會議有耕地租佃爭議之調解或調處者,應作成調解或調處筆錄,連同會議紀錄報請縣(市)政府備查,並應送達雙方當事人。
縣(市)政府及鄉(鎮、市、區)公所耕地租佃委員會組織規程第 2 條預覽 ↗
災歉時,減免地租辦法之議定事項。 (五)關於耕地租佃爭議之調處事項。 (六)關於內政部或縣(市)政府交辦有關三七五減租之諮詢或調查事項。 二、鄉(鎮、市、區)公所耕地租佃委員會:
最高法院民事事件程序初步審查應辦事項第 35 條預覽 ↗
三十五、下列租佃爭議上訴事件,應徵裁判費: (一)當事人逕行起訴者,不問基於調解調處為耕地租佃委員會駁回,或該會拒不移送,或於移送前逕行起訴,均不能免徵。 (二)出租人基於平均地權
平均地權條例第 78 條預覽 ↗
院裁定後,強制執行之,不受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關於租佃爭議調解調處程序之限制。
最高法院民事事件程序初步審查應辦事項第 34 條預覽 ↗
者。 (三)依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第二十六條移送之租佃爭議事件判決確定後提起再審之訴者。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四十四條之三規定請求,即公益社團或財團法人提起不作為之訴者。(民事訴訟法
臺灣省耕地租約登記辦法(新 89.04.26 訂定)第 2 條預覽 ↗
記者。 前項受通知之他方提出異議,且其異議屬耕地租佃爭議者,依本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處理。
最高法院民事上訴抗告等事件初步審查參考資料第 7 條預覽 ↗
之一定之。(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二) 十七、租佃爭議非經調解者不免徵裁判費: 耕地租佃爭議事件,非由該管耕地租佃委員會,依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第二十六條之規定移送法院,而由當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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