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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聲判字第5號刑事裁定預覽 ↗
另被告多次催請聲請人補正答辯書,聲請人以財政部表示已超過1週答辯時間,不需補具答辯書為由,拒絕補正答辯書內容,詎財政部竟以原處分機關未將原處分案卷相關資料檢送並附具答辯書為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3年度聲字第1531號刑事裁定預覽 ↗
如係檢察官為他造當事人者,應就上訴之理由提出答辯書。答辯書應提出繕本,由原審法院書記官送達於上訴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自字第一六三號刑事判決預覽 ↗
,此有上開答辯書影本附卷可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自字第一О二О號刑事判決預覽 ↗
四、訊據被告丙○○堅決否認有偽造文書之犯行,辯稱(含辯護意旨):當時其擔任台中市市長,行政訴訟答辯書自然要以其為法定代理人,然該答辯書並非其所製作,其係依行政體系層級負責之體制而批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九十年度自字第一六七號刑事判決預覽 ↗
;其三,該答辯書證物欄第四項所示之「訴願人全戶之八十八年度財稅資料影本」係屬偽造;其四,從未有人查訪自訴人,故該答辯書證物欄第五項所示之「臺北市社會扶助調查表(甲○○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7年度裁字第198號行政裁定預覽 ↗
而相對人106年4月18日訴願答辯書及106年5月18日訴願補充答辯書,則係相對人對於抗告人提出訴願所為之答辯,考試院106年6月15日考臺訴字第10600029942
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重上更㈢字第233號刑事判決預覽 ↗
如再將證人林序彥於偵查中提出之答辯書,持與證人即林序彥配偶乙○○所提出之答辯書比對結果,該二份答辯書除經原審於審理時當庭勘驗二者內容相同,已如前述外,且該二份答辯書顯係證人林序彥先完成一份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自更字第二二號刑事判決預覽 ↗
惟查:臺中市政府係於行政救濟程序,站在原處分機關之立場依法提出答辯書,此與一般民事或刑事審判程序之當事人所出之答辯狀並無二致,且該答辯書係經訴願機關(即內政部)為相當之調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自字第六三三號刑事判決預覽 ↗
,而無以此為事實之意,是自訴人執此認臺中市政府之前開答辯書有與事實不符之情,出名登載該答辯書之公務員即本件被告乙○○亦應負刑法第二百十三條之公務員登載不實罪刑責等語,顯屬無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6年度訴字第961號行政判決預覽 ↗
年6月5日函(見本院卷第48頁),觀其內容,係被告對於原告提起訴願後,向考試院回復重申被告已於106年4月18日、5月18日提出答辯書及補充答辯書,併請參酌之意旨。
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重上更(二)字第209號刑事判決預覽 ↗
如再將證人林序彥於偵查中提出之答辯書,持與證人即林序彥配偶湯阿燕所提出之答辯書比對結果,該二份答辯書除經原審於審理時當庭勘驗二者內容相同,已如前述外,且該二份答辯書顯係證人林序彥先完成一份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九十一年度上訴字第二五號刑事判決預覽 ↗
高雄市政府教育局於民國九十年四月十六日以高市教人字第00一00六0號函覆自訴人再申訴答辯書,於該答辯書內載:「自訴人平常工作態度及人際關係表現,不符要求,茲舉數例:一
岡山簡易庭114年度岡小字第438號民事判決預覽 ↗
(下稱系爭答辯書)時,竟於答辯書及相關電子郵件內敘明:原告於正修科技大學就讀時期曾涉有性平事件等詞,更援附經被告內部單位簽核之意見表,顯見原告隱私權已遭到揭露,對原告名譽造成極大傷害與損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6年度聲再字第8號民事裁定預覽 ↗
,核應係指相對人於訴願程序中提出之答辯書,而本院原確定裁定中,根本未敘及該訴願答辯書之內容,亦即並非係以該訴願答辯書為裁定基礎,是無論相對人於該訴願答辯書中所為書面陳述是否確如再審聲請人所稱係屬虛偽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6年度聲再字第9號民事裁定預覽 ↗
則本院原確定裁定既未以該訴願答辯書為裁定基礎,自不可能因該訴願答辯書而有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第10款之再審事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自更字第二四號刑事判決預覽 ↗
、核稿、主任秘書至市長批示如擬決行等層級後始發文,亦有前揭函稿一份可證,而上揭答辯書之承辦人王燕輝又係依規定答辯,被告並未指示承辦人答辯之內容,應認為被告確係依行政體系而為前開行政訴訟答辯書之法定代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5年度裁字第1353號行政裁定預覽 ↗
系爭資料既然為答辯書內容,內政部保存答辯書時自應將系爭資料影印後與答辯書一併於內政部存檔,內政部刻意不留系爭資料,明顯有違檔案管理相關規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11年度訴字第1425號行政判決預覽 ↗
觀看訴願答辯書此等記載時,更令原告與関○林氣憤,且明確知悉被告之訴願答辯書記載之內容,多有不符原告與関○林陳述內容之處。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5年度訴字第60號民事判決預覽 ↗
,就該項條文前半段關於農會應於15日內通知被罷免人部分,係為督促農會行政作業效率、促使程序儘速進行所為之訓示規定;至於條文後半段則是規範被罷免人提出答辯書之時限及逾期未提出答辯書之法律效果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10年度訴字第268號行政判決預覽 ↗
⒉由系爭函文及其所附訴願答辯書(原處分卷第1頁至第7頁)之形式觀之,其資訊媒介物之型態乃係紙本,並非電子檔,且依該函文附件欄所載「訴願書正本、答辯書1份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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