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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
共 92 筆
刑事訴訟法第 383 條預覽 ↗
答辯書之提出
憲法訴訟法第 18 條預覽 ↗
庭應於受理聲請案件後,於憲法法庭網站公開聲請書及答辯書。 聲請書或答辯書含有應予限制公開之事項者,得僅就其他部分公開之。 聲請書及答辯書公開之方式及限制公開之事項,由司法院定之。
立法院立法委員選舉罷免法施行條例第 62 條預覽 ↗
聲請罷免人,應於收到罷免聲請書副本十五日內,提出答辯書答辯書期間,自罷免聲請書副本送達後之第十五日起計算,以三十日為限,不提答辯書,或答辯書逾期不至,主管行政機關應將罷免聲請書單
國民大會代表選舉罷免法施行條例第 64 條預覽 ↗
被聲請罷免人應於收到罷免聲請書副本十五日內,提出答辯書答辯書期間自罷免聲請書副本送達後之第十五日起計算,以三十日為限,不提答辯書答辯書逾期不至,主管行政機關應將罷免聲請書單獨公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 85 條預覽 ↗
選舉委員會應於被罷免人提出答辯書期間屆滿後五日內,就下列事項公告之: 一、罷免投票日期及投票起、止時間。 二、罷免理由書。 三、答辯書。但被罷免人未於規定期間內提出答辯書者,不予公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施行細則第 50 條預覽 ↗
被罷免人應於罷免理由書副本送達後十日內提出答辯書。主管選舉委員會於接到答辯書或提出答辯書期間屆滿後,除依本法第八十五條公告外,並應將公告內容交由主辦選舉委員會印發選舉區內各戶。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 84 條預覽 ↗
後,應將罷免理由書副本送交被罷免人,於十日內提出答辯書。 前項答辯書內容,以不超過一萬字為限。
監察院監察委員選舉罷免法施行條例第 23 條預覽 ↗
被聲請罷免人,應於收到罷免聲請書副本十日內,提出答辯書,於罷免聲請書送達後三十日內,尚未收到被聲請罷免人答辯書時,收受聲請書之議長或首長,應將罷免聲請書單獨公布。 前項答辯書如確因
農田水利會會長選舉罷免辦法(101.06.22 訂定)第 36 條預覽 ↗
關應即將罷免理由書副本送交被罷免人,於十日內提出答辯書。主管機關於接到答辯書五日內,應連同罷免理由書送交農田水利會,並由農田水利會公告十日,於公告之日起算三十日內辦理投票。 前項答
憲法法庭審理規則(110.06.30 訂定)第 18 條預覽 ↗
命聲請人、相對人就他造之主張提出補充聲請書、補充答辯書。 聲請人於收受答辯書後,認有補充主張必要,得於七日內提出補充聲請書於憲法法庭;相對人於收受補充聲請書後,認有補充答辯必要,得
監察院監察委員選舉罷免法第 18 條預覽 ↗
請罷免之監察委員,得於收到前條通知後,十日內提出答辯書,送交收受該罷免聲請書之議長或首長。 聲請書與答辯書應同時由前項議長或首長公布之。
專利師法第 28 條預覽 ↗
員會處理懲戒事件,應通知被付懲戒人於二十日內提出答辯書或到會陳述;屆期未提出答辯書或未到會陳述者,得依現有資料逕行決議。
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新 84.08.09 制定)第 71 條預覽 ↗
中央選舉委員會應於收到立法院移送之罷免理由書及答辯書次日起二十日內,就下列事項公告之: 一、罷免投票日期及投票起、止時間。 二、罷免理由書。 三、答辯書
商標法第 49 條預覽 ↗
機關應將異議書送達商標權人限期答辯;商標權人提出答辯書者,商標專責機關應將答辯書送達異議人限期陳述意見。 依前項規定提出之答辯書或陳述意見書有遲滯程序之虞,或其事證已臻明確者,商標
農田水利會會務委員選舉罷免辦法(101.06.22 訂定)第 38 條預覽 ↗
關應即將罷免理由書副本送交被罷免人,於十日內提出答辯書。主管機關於接到答辯書五日內,應連同罷免理由書送交農田水利會,並由農田水利會及該選舉區之工作站公告十日,於公告之日起算三十日內
漁會選舉罷免辦法第 41 條預覽 ↗
,被罷免人在收到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內,得向漁會提出答辯書,逾期視為放棄答辯權利。被罷免人為理事長者,由漁會總幹事通知之。 前項答辯書應副知主管機關。
農會選舉罷免辦法第 41 條預覽 ↗
,被罷免人在收到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內,得向農會提出答辯書,逾期視為放棄答辯權利。被罷免人為理事長者,由農會總幹事通知之。 前項答辯書應副知主管機關。
人民團體選舉罷免辦法第 32 條預覽 ↗
知被罷免人在收到影本之日起十五日內,向該團體提出答辯書,逾期即視為放棄答辯權利。 答辯書影本應由被罷免人副知主管機關。
合作社選舉罷免辦法第 41 條預覽 ↗
免人在收到罷免申請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合作社提出答辯書,屆期視為放棄答辯權利。 被申請罷免人應將答辯書副知主管機關。
國民大會議決總統副總統彈劾案辦法第 2 條預覽 ↗
全體代表及被彈劾人,並請被彈劾人於開會七日前提出答辯書答辯書一併分送全體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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