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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四五九號行政判決預覽 ↗
嗣原告於八十二年一月五日持終止收養書約向被告申請辦理終止收養登記,經被告准予辦理終止收養登記,萬玉姬回復原姓為乙○○。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九十二年度判字第二九六號行政判決預覽 ↗
而「終止收養,應為終止收養之登記。」、「終止收養登記,以收養人為申請人...」
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重家上字第70號民事判決預覽 ↗
查被上訴人辯稱上訴人於94年初與李蹺夫婦簽立終止收養書約,合意終止收養關係等語;上訴人則主張終止收養書約上李蹺、李莊文里之簽名、蓋章均為甲○○所偽造,李蹺夫婦並無終止收養之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九十三年度家上字第一○四號民事判決預覽 ↗
惟:㈠查,有關養父母與養子女終止收養關係必須由養子女與養父母簽署終止收養之書面同意書,否則依民法第七十三條規定,其終止收養即屬無效,亦即終止收養並非以向戶政機關辦理終止收養登記為其生效要件
臺灣高等法院八十九年度重家上字第三號民事判決預覽 ↗
十、綜上而論,被上訴人對於終止收養關係,業經提出當時向戶政機關申辦之終止收養登記申請書為證,證明被上訴人當時確以提出另紙終止收養同意書附繳,並辦理申請登記,戶籍登載亦明載終止收養關係並已記載與李金標結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九十年度訴字第二八五二號行政判決預覽 ↗
而「終止收養,應為終止收養之登記。」、「終止收養登記,以收養人為申請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高法院28年上字第1723號民事判決預覽 ↗
本件終止收養登記申請書之「收養或終止收養原因」欄上之記載為「因雙方同意」,足認被告子○○○與其養父母間之終止收養,已得終止收養後被告之法定代理人即其生父母之同意,否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重家繼訴字第38號民事判決預覽 ↗
,然A15具書寫姓名能力,終止收養證書卻非A15親自簽名;另系爭終止收養登記申請書上載明B01行方不明,故系爭終止收養證書絕無可能由B01簽名及蓋章。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親字第20號民事判決預覽 ↗
而「終止收養書約」雖係戊○○代為簽名,惟依證人丁○○於偵查中證述:終止收養乙事是家族一起討論的,且其本人親自參與終止收養乙事等語,並參該「終止收養書約」係被告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重家訴字第52號民事判決預覽 ↗
理終止收養登記完竣,始生終止收養之效力,但因原告在終止收養書約上簽名後拒不配合辦理戶籍登記,導致李蹺及其家人皆誤認終止收養程序仍未完成所致,然收養關係之合意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家聲字第三八號民事判決預覽 ↗
二、按民法第一千零八十條,終止收養關係須雙方同意,並應以書面為之者,原係以昭鄭重。如‧‧‧收養關係人之雙方同意變更身分,已具同條第一項終止收養關係之實質要件。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二六號民事判決預覽 ↗
又原告與其養父母合意終止收養後,即向戶政機關申請終止收養登記,並經戶政機關依法為終止收養之登記,顯見原告與其養父母間之合意終止收養,其要件及應踐行之程序應已具備,否則戶政機關即可逕予駁回申請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八十九年度家抗字第八○號民事判決預覽 ↗
,形同單憑養子女一方(即抗告人)之意思欲終止收養關係,實難認本件已具合意終止收養關係之『實質要件』,況於本件並未有何情理上之考量,足構成必須終止收養關係之重大事由,自不得比照上開司法院之解釋請求法院宣告終止收養關係
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上字第1238號民事判決預覽 ↗
,經上訴人及其養父母王生傳、王簡新親自蓋章於該終止收養契約書上,依法於該契約作成之時即發生終止收養之效力,上訴人於翌日持該終止收養書赴高雄市新興區戶政事務所請求辦理終止收養之戶籍登記時,因主辦人員楊舒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4年度家簡字第7號民事判決預覽 ↗
(二)再者,日據時期臺灣有關終止收養之習慣,係於協議終止收養關係時,將收養時所立契字或年庚退還生家或另立終止收養字或續身字,異姓養子除回復其與本生家之親屬關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1960號民事判決預覽 ↗
兩造因何林美已逝世,雙方感情疏離無法共同生活,乃協議終止收養關係,原告藉終止收養箝制、要求被告放棄安葬五指山公墓之權利,系爭終止收養契約第2條約定內容違反強行規定、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九十年度判字第二三一七號行政判決預覽 ↗
二、被告認四十五年九月七日原告生父康何經由蓋章確認之遷入登記申請書,無註明「終止收養遷入」,且原告養父康何池所為之遷出戶籍申請書亦未註明「終止收養」,則認無終止收養之情。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親字第5號民事判決預覽 ↗
原告雖係之後始知訴外人○○○與原告之母終止收養,惟原告並無意願,亦未與訴外人○○○辦理終止收養手續,且當時原告已成年,是否與訴外人○○○終止收養,應自己決定,非他人得任意決定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9年度家上易字第12號民事判決預覽 ↗
因已具備終止收養關係之實質要件,仍生終止收養關係之效力。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司家聲字第16號民事裁定預覽 ↗
三、經查,聲請人雖為系爭終止收養案件聲請人之胞姊,然聲請人並非系爭終止收養案件之當事人,而系爭終止收養案件亦已確定,經本院查核屬實,而聲請人聲請閱覽系爭終止收養案件卷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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