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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上易字第1973號刑事判決預覽 ↗
二、按「檢察官於緩起訴期間屆滿前公告撤銷緩起訴,該撤銷緩起訴處分書於緩起訴期間屆滿後始送達被告,則該撤銷緩起訴處分不生效力。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92號刑事判決預覽 ↗
100偵2063緩起訴100偵續32緩起訴洪志雄甲○○乙○○000000000000000000000偵查書類888/1532臺中100偵8336緩起訴廖哲緯甲○○0000000
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上易字第1204號刑事判決預覽 ↗
3日逕依職權撤銷原緩起訴處分,其撤銷原緩起訴處分之處分有明顯重大瑕疵,應認不生撤銷原緩起訴處分之效力,核與原緩起訴處分未經撤銷無異。
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交上易字第364號刑事判決預覽 ↗
,而係緩起訴處分之緩起訴期間屆滿後,撤銷緩起訴再行起訴之機制,再從刑事訴訟法第260條規範意旨觀之,緩起訴處分具有實質之確定力,且該實質之確定力發生於緩起訴處分所定之緩起
臺灣高等法院 花蓮分院108年度原交上易字第2號刑事判決預覽 ↗
(四)綜上所述,原審以所調得之撤銷緩起訴處分公告未具體、明確為由,且撤銷緩起訴處分書又係於緩起訴期間經過後方寄送予被告,認緩起訴期間已屆滿,檢察官於緩起訴期
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上易字第1528號刑事判決預覽 ↗
,係於緩起訴處分期滿後始生送達效力,未於緩起訴期間內踐行法定撤銷緩起訴處分程序,自難認在緩起訴處分期滿前該撤銷緩起訴處分已經確定生效,此與未經撤銷原緩起訴處分無異,則緩
臺灣高等法院 花蓮分院110年度交上易字第4號刑事判決預覽 ↗
原判決以公告已係放寬程序上要求,然前開公告內容未能具體、明確而使被告能確實理解撤銷緩起訴內容,不生公告之效力,而撤銷緩起訴處分書送達被告時已逾緩起訴期間,而認檢察官未能於緩起訴期間內合法撤銷緩
臺灣高等法院 花蓮分院107年度原交上易字第1號刑事判決預覽 ↗
(三)本案被告之緩起訴處分,既經本署檢察官於緩起訴期間之106年9月5日屆滿前為撤銷緩起訴之處分,該撤銷緩起訴之處分於緩起訴期間內之106年8月8日對外公告生效,有該緩起
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交上易字第310號刑事判決預覽 ↗
是倘檢察官於緩起訴期間合法送達撤銷緩起訴處分並經公告,縱撤銷緩起訴處分確定時,該緩起訴期間已然屆滿,仍不影響該撤銷緩起訴處分之效力。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0年度上易字第903號刑事判決預覽 ↗
基此,堪認「緩起訴處分期滿未經撤銷」與「撤銷緩起訴處分之確定」確屬二事,倘檢察官於緩起訴期間內撤銷緩起訴,縱撤銷緩起訴處分確定時,已逾緩起訴期間,然因原緩起訴處分已於緩
臺灣高等法院 花蓮分院105年度交上易字第9號刑事判決預覽 ↗
籍地,依上揭見解,撤銷緩起訴處分自已發生效力,原緩起訴處分自然未生實質之確定力,至被告是否於緩起訴期間內收受撤銷緩起訴處分書,對檢察官之撤銷緩起訴處分效力不
臺灣高等法院 花蓮分院101年度上易字第107號刑事判決預覽 ↗
據此,原判決書第4頁第2行謂:「…是上揭撤銷緩起訴處分書未於緩起訴期間屆滿(即100年7月11日)前送達予被告,依上開說明,尚難認該撤銷緩起訴之處分已生效力,亦即原緩起訴處分因緩起訴期間屆滿前未經合法撤銷而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0年度易字第654號刑事判決預覽 ↗
基此,堪認「緩起訴處分期滿未經撤銷」與「撤銷緩起訴處分之確定」確屬二事,倘檢察官於緩起訴期間內撤銷緩起訴,縱撤銷緩起訴處分確定時,已逾緩起訴期間,然因原緩起訴處分已於緩
最高法院一○三年度台非字第四二○號刑事判決預覽 ↗
二、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第一項後段明確規定:『緩起訴處分期間自緩起訴處分確定之日起算』,而同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三第一項第二款所謂『緩起訴前』,究係『檢察官作成緩起訴處分前』?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9年度上易字第461號刑事判決預覽 ↗
是被告如因有法定事由,經檢察官撤銷緩起訴處分,在該撤銷緩起訴處分確定前,緩起訴處分之效力仍然存在;又緩起訴處分如期滿,該撤銷緩起訴處分仍未生效力或確定,亦無刑
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上易字第2986號刑事判決預覽 ↗
若如原審所認,撤銷緩起訴之處分書須於緩起訴期間內合法送達被告,始生撤銷緩起訴處分之效力,則若撤銷緩起訴之事由發生於緩起訴期間屆滿日前1日(例如被告於緩起訴前,因故意犯他罪
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交上易字第44號刑事判決預覽 ↗
是上開撤銷緩起訴處分書未於緩起訴期間屆滿前送達予被告,依上開說明,尚難認該撤銷緩起訴之處分已生效力,亦即原緩起訴處分因緩起訴期間屆滿前未經合法撤銷而生實質確定力。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112年度交上易字第477號刑事判決預覽 ↗
,則檢察官撤銷緩起訴處分之時點,業已逾原緩起訴期間,尚難認原緩起訴處分已於緩起訴期間屆滿前經撤銷並確定。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0年度交上易字第71號刑事判決預覽 ↗
蓋檢察官為撤銷緩起訴處分後,被告仍可依刑事訴訟法第256條之1規定聲請再議,使撤銷緩起訴之處分處於不確定之狀態,若謂撤銷緩起訴處分必須於緩起訴期滿前確定,則可能發生被告之再議聲請被駁回於緩起訴期滿之後
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交上易字第635號刑事判決預覽 ↗
倘如原審所認,撤銷緩起訴之處分書須於緩起訴期間內合法送達被告,始生撤銷緩起訴處分之效力,則若撤銷緩起訴之事由發生於緩起訴期間屆滿日前1日(例如被告於緩起訴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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