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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聲再字第88號民事裁定預覽 ↗
至原確定裁定有何法定之再審事由,則未據敘明(見本院卷第3至19頁民事聲明異議聲請再審狀)。故依上說明,本件再審之聲請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最高法院112年度台聲字第83號刑事裁定預覽 ↗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台聲字第83號聲明人陳胤文上列聲明人因自訴被告吳淑卿遺棄等罪聲明異議聲請再審案件,對本院中華民國112
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聲字第219號民事裁定預覽 ↗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聲字第219號聲請人陳胤文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陳義雄間聲明異議聲請再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1年3月31日本院111年度聲再字第31號確定裁定聲請再
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聲字第103號民事裁定預覽 ↗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聲字第103號聲請人陳胤文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陳義雄間聲明異議聲請再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1年1月25日本院111年度聲再字第10號確定裁定聲請再
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聲再字第99號民事裁定預覽 ↗
至原確定裁定有何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各款或第497條規定之法定再審事由,則未據敘明(見本院卷第3-19頁之民事聲明異議聲請再審狀)。
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聲再字第128號民事裁定預覽 ↗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聲再字第128號聲請人陳胤文上列當事人與相對人陳義雄間聲明異議聲請再審事件,聲請人對於中華民國111年8月24日本院111年聲再字第113號確定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聲再字第129號民事裁定預覽 ↗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聲再字第129號聲請人陳胤文上列當事人與相對人陳義雄間聲明異議聲請再審事件,聲請人對於中華民國111年9月23日本院111年度聲再字第113
最高法院111年度台抗字第458號民事裁定預覽 ↗
本件抗告人以民事聲明異議聲請再審狀對原裁定駁回其異議之裁定聲明不服,依上說明,仍應以提起抗告論,並依抗告程序調查裁判之。
臺灣高等法院113年度聲字第177號民事裁定預覽 ↗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聲字第177號聲請人游美環相對人劉邱正桂上列當事人間聲明異議聲請再審之訴事件,聲請人聲請停止執行,本院裁定如下:
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聲字第293號民事裁定預覽 ↗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聲字第293號聲請人陳胤文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陳義雄間聲明異議聲請再審事件,對於附表所示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並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聲字第325號民事裁定預覽 ↗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325號聲請人陳胤文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陳義雄間聲明異議聲請再審事件(本院110年度聲再字第121號),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聲字第288號民事裁定預覽 ↗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288號聲請人謝謝國際聯合律師事務所法定代理人PaulHsieh聲請人謝諒獲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吳家興間強制執行聲明異議聲請再審事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聲再字第7號民事裁定預覽 ↗
聲請人雖對原裁定聲請本件再審,惟核其「民事聲明異議聲請再審狀」之內容,均係在指摘聲請人與相對人陳義雄、吳淑卿其他民事訴訟事件(例如:本院111年度訴字第516號判決)
最高法院108年度台抗字第208號民事裁定預覽 ↗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台抗字第208號抗告人蔣敏洲上列抗告人因與蔣敏村等間確定訴訟費用額聲明異議聲請再審事件,聲請法官迴避,對於中華民國107年11月7日臺灣高等法院臺
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聲再字第217號民事裁定預覽 ↗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聲再字第217號聲請人陳胤文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陳義雄間聲明異議聲請再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0年10月8日本院110年度聲再字第206號確定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聲字第256號刑事裁定預覽 ↗
理由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不服本院110年度少聲再字第6號於民國110年12月9日所為駁回再審抗告之裁定,本應於提起聲明異議聲請再審時委任訴訟代理人,但聲請人生活困難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102年度聲再字第146號民事裁定預覽 ↗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聲再字第146號再審聲請人侯尚余侯蘐薇再審聲請人與再審相對人吳賢寬等人間因就訴訟費用強制執行聲明異議聲請再審並請求訴訟救助事件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7年度聲字第268號民事裁定預覽 ↗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268號聲請人蔣敏洲上列聲請人對於本院107年度家再抗字第1號確定訴訟費用額聲明異議聲請再審事件,聲請法官迴避,本院裁定如下:
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聲再字第31號民事裁定預覽 ↗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聲再字第31號聲請人何春進上聲請人與相對人黃楷翔等間聲明異議聲請再審事件,應徵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未據繳納,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
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聲再字第80號民事裁定預覽 ↗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聲再字第80號聲請人何春進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黃楷翔、黃信雄間聲明異議聲請再審事件,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規定徵裁判費新台幣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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