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料庫分類與篩選
共 56 筆
強制執行法第 12 條預覽 ↗
聲請及聲明異議
跟蹤騷擾案件保護令執行辦法第 6 條預覽 ↗
被害人、聲請人或相對人依本法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向執行機關聲明異議者,應以書面或言詞提出;其以言詞為之者,受理之人員或單位應作成紀錄,經向聲明異議者朗讀或使閱覽…
最高行政法院審查科書記官辦事注意事項第 12 條預覽 ↗
十二、當事人對於本院裁判主文通知聲明不服者,視為提起再審之訴或聲請再審。
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處理辦法第 44 條預覽 ↗
被處罰人之住所或居所不在法院所在地者,計算聲明異議期間時,準用司法院所定當事人在途期間表扣除在途期間。 被處罰人非因過失遲誤聲明異議之期間者,於原因消滅後五日內…
法院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 108 條預覽 ↗
一○八 (聲明異議遲誤時機之效力) 審判長認聲明異議有遲誤時機、意圖延滯訴訟或其他不合法之情形,例如:未附理由之聲明異議,應以處分駁回之。但遲誤時機所提出之…
非訟事件費用法第 4 條預覽 ↗
非訟事件繫屬法院後,處理終結前,繼續為聲請或聲明異議者,免徵費用。
非訟事件法第 16 條預覽 ↗
免徵費用
高等行政法院行政訴訟事件編號計數分案報結實施要點第 12 條預覽 ↗
十二、聲請法官、司法事務官、書記官或通譯迴避,聲請或聲明異議,聲請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應另立卷宗號數。
強制執行須知第 5 條預覽 ↗
五、聲請異議 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對於強制執行之命令,或對於執行法官、書記官、執達員實施強制執行之方法,強制執行時應遵守之程序,或其他侵害其利益之情事,得於強…
家事事件編號計數分案報結實施要點第 12 條預覽 ↗
十二、聲請法官、參審員、司法事務官、家事調查官、書記官或通譯迴避,聲請或聲明異議或疑義,或聲請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應另立卷宗號數。
民刑事件編號計數分案報結實施要點第 33 條預覽 ↗
三十三、聲請法官、司法事務官、書記官、勞動調解委員或通譯迴避,聲請或聲明異議或疑義,或聲請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應另立卷宗號數。
道路交通事件處理辦法第 11 條預覽 ↗
依本條例第八十七條規定向法院聲明異議之期間,自裁決送達之翌日起算,並得依法扣除在途期間及聲請回復原狀。
跟蹤騷擾防制法第 16 條預覽 ↗
被害人、聲請人或相對人對於執行保護令之方法、應遵行之程序或其他侵害利益之情事,得於執行程序終結前,向執行之機關聲明異議。 前項聲明異議,執行之機關認其有理由者,…
強制執行法第 120 條預覽 ↗
債權人對第三人之訴訟
民刑事件編號計數分案報結實施要點第 34 條預覽 ↗
三十四、下列情形,不得另立卷宗號數: (一)聲請法院更正或補充裁判。 (二)原法院駁回上訴或抗告。 (三)原法院於抗告後更正原裁定或添具意見書。 (四)訴訟或執…
檢肅流氓條例第 5 條預覽 ↗
聲明異議之方法及處理
法人及夫妻財產制契約登記規則第 5 條預覽 ↗
聲請不合程式或有其他欠缺而可以補正者,應於收案後三日內酌定期間,命其補正,並於補正後三日內登記完畢。逾期不補正者,駁回其聲請。 駁回聲請之處分,應以正本送達聲請…
最高法院刑事案件分案實施要點第 10 條預覽 ↗
十、(按庭輪分) 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按庭序、各庭股別配置次序輪分: (一)未有刑事訴訟之附帶民事訴訟案件。 (二)聲請再審案件。 (三)聲請指定或移轉管轄案…
強制執行法第 119 條預覽 ↗
扣押命令等之異議及其執行
強制執行法第 13 條預覽 ↗
對於執行異議或抗告之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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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修正的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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