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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101號刑事裁定預覽 ↗
是故,本院爰依法撤銷原裁定,撤銷後即應回復為被告於該案審理中向法院聲請交保之程序,另由該案合議庭審理,併此敘明。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2393號刑事裁定預覽 ↗
又本院並未以被告有逃亡之虞或所犯為最輕本刑為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為羈押聲請人之原因,聲請人據此聲請交保,亦屬無據,併此敘明。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172號刑事裁定預覽 ↗
二、聲請交保理由如聲請狀所載。三、經審酌本件上開羈押原因依然存在,不能因具保而消滅,聲請人聲請交保應予以駁回,特此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757號刑事裁定預覽 ↗
聲請意旨雖以前揭事由聲請交保。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3090號刑事裁定預覽 ↗
三、經查,抗告人即被告黃瑞桐於民國102年12月23日具狀提出本件「刑事聲請交保狀」,聲請准予具保停止羈押,經本院於103年1月27日,以102年度聲字第3090號裁定駁回其具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偵聲更(一)字第1號刑事裁定預覽 ↗
請人鄭勇宗被告蔡嘉鈺選任辯護人林懿君律師(法律扶助律師)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偵查案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6年度偵字第13351號),聲請交保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575號刑事裁定預覽 ↗
聲請意旨雖以前揭事由聲請交保。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2251號刑事裁定預覽 ↗
惟本院並未以被告有逃亡之虞為其羈押之原因,被告一再以其無逃亡之虞聲請交保,應有誤認。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2075號刑事裁定預覽 ↗
是被告以和解為由,聲請交保顯無理由,其餘所稱家庭因素,因與被告有無繼續羈押之必要亦無關聯,故認被告聲請交保均無理由,應予駁回,特為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31號刑事判決預覽 ↗
被告前曾於97年1月29日具狀聲請交保,經本院於97年2月18日以97年度聲字第50號裁定駁回確定在案,被告再於同年月25日具狀聲請交保,除前次聲請交保所述之家庭因素外
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聲字第1390號刑事裁定預覽 ↗
理由一、本件被告因聲請交保案件,前經本院認為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執行羈押。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1260號刑事判決預覽 ↗
二、本院依法訊問三位被告時,被告三人雖均聲請交保,其中被告甲○○及丁○○係以另案被告丙○○業已交保在外為由聲請交保,被告丁○○之選任辯護人並以檢察官對於本案被告均未具體求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5年度聲字第750號刑事裁定預覽 ↗
柯冠羽(在法務部○○○○○○○○○○附設勒戒所)選任辯護人張寧洲(法律扶助)上列抗告人即被告因聲請交保案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1560號刑事裁定預覽 ↗
三、本件聲請人即被告具狀聲請交保後,業經本院於104年4月23日裁定交保,被告亦於同日獲保釋放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在卷可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4年度聲字第283號刑事裁定預覽 ↗
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住居所現於法務部○○○○○○○○羈押中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入出國及移民法案件(本院114年度簡字第40號),聲請交保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九五四號刑事判決預覽 ↗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被告甲○○係二房東與房客之關係,聲請人去監所探視被告時,受其拜託幫忙聲請交保云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聲字第4277號刑事裁定預覽 ↗
⒊綜上,聲請人聲請交保,應無理由,依法應予駁回。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3726號刑事裁定預覽 ↗
二、聲請意旨如附件刑事聲請交保狀影本所載【因本件刑事聲請交保狀之狀首並未明確記載聲請人為選任辯護人楊雯齡律師,然聲請狀末復又以打字方式列具狀人石光平選任辯護人楊雯齡律師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1年度聲字第1670號刑事裁定預覽 ↗
二、聲請意旨如附件刑事聲請交保狀所載【因本件刑事聲請交保狀首並未列明何人為聲請人,且聲請狀末僅以打字方式列具狀人楊游碧鳳,具狀人李慶松律師,並未經羈押中之被告楊游碧鳳在具狀人欄簽名蓋章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5年度訴字第1號刑事判決預覽 ↗
從而,其聲請交保為無理由,應予駁回。。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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