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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九十年度聲字第一二四六號刑事判決預覽 ↗
再聲請廻避之原因及前條第二項但書之事實,應釋明之,同法第二十條第二項亦有明文。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97年度聲字第41號民事裁定預覽 ↗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41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乙○○間請求損害賠償聲請廻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文聲請駁回。
最高法院八十七年度台抗字第一九號刑事判決預覽 ↗
理由本件原裁定以:法官有刑事訴訟法第十七條以外之情形,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者,固得聲請法官廻避,惟如被告已就該案件有所聲明或陳述後,即不得聲請廻避,刑事訴訟法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項定有明文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九十年度聲字第一五五一號刑事判決預覽 ↗
本件聲請人就其聲請廻避之原因並未釋明,僅泛指原審未傳訊證人及證人傳訊未到等情,其聲請不能認為正當,應予駁回,特此裁定如主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4年度家聲字第4號民事裁定預覽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家聲字第4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就本院114年度家聲字第4號聲請廻避事件聲請閱覽評議意見簿,本院裁定如下:主文聲請駁回。
最高法院九十年度台聲字第一四八號民事判決預覽 ↗
惟查本院洪根樹法官業於八十九年二月間經奉准退休,聲請人對之聲請廻避,已有未合。
最高法院八十八年度台上字第一八○○號刑事判決預覽 ↗
本件上訴意旨略稱:㈠本案原審審判長張錦鴻曾經伊以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而聲請廻避,並於原審法院駁回伊聲請廻避之裁定後提起抗告,在抗告中,該審判長竟仍主導本案之判決,自有依法應廻避之法官參與審判之違法
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聲字第45號民事裁定預覽 ↗
且系爭事件伊應繳納之裁判費僅為新臺幣(下同)1,000元,並已繳納,然張靜女法官却裁定命伊補繳巨額裁判費,執行職務顯有偏頗之虞,爰聲請廻避等語。
臺中簡易庭114年度中簡聲字第110號民事裁定預覽 ↗
又抗告人前聲請廻避,未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500元,合計應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爰併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特此裁定。
最高法院八十六年度台抗字第四二九號刑事判決預覽 ↗
本件再抗告人乙○○、甲○○,因被告賴錫麟恐嚇案件,對於第一審法院之法官聲請廻避,經該院裁定駁回後,提起抗告,經原審以其抗告無理由,裁定駁回其抗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29號民事裁定預覽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29號抗告人陳萬枝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聲請廻避事件,本合議庭裁定如下:主文抗告駁回。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99年度聲字第1600號刑事裁定預覽 ↗
理由一、按以法官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聲請廻避者,如當事人已就該案件有所聲明或陳述後,除釋明其聲請迴避之原因發生或知悉在後者外,不得為之,刑事訴訟法第19條第2項、第20條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家聲字第235號民事裁定預覽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家事裁定110年度家聲字第235號抗告人黃良雄上列抗告人聲請廻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文原裁定撤銷。
最高法院八十八年度台抗字第一七三號刑事判決預覽 ↗
承辦審判長法官朱樑於民國八十八年二月四日下午二時三十分許審理該案時,明顯觸犯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項濫用職權處罰及同法第一百三十條廢弛職務釀成災害罪,業經伊具狀舉發在案,因認審判長法官朱樑有刑事訴訟法第十八條第二款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之事由,爰聲請廻避云云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九十年度聲字第一三九二號刑事判決預覽 ↗
又聲請廻避之原因,應釋明之,刑事訴訟法第二十條第二項,亦有明文。
板橋簡易庭九十四年度板聲字第三О號民事判決預覽 ↗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九十四年度板聲字第三О號聲請人甲○相對人台北縣中和市公所法定代理人呂芳煙右聲請人與台北縣中和市公所間聲請廻避事件
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抗字第1391號民事裁定預覽 ↗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抗字第1391號抗告人福泰民營零售市場興建委員會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張德宇上列抗告人因聲請廻避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6年8月16日臺灣桃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簡抗字第十一號民事判決預覽 ↗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簡抗字第十一號抗告人甲○○右當事人間聲請廻避事件,對於本院板橋簡易庭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六日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左:主
最高法院八十五年度台抗字第三三二號刑事判決預覽 ↗
又聲請廻避之原因,應釋明之,刑事訴訟法第二十條第二項,亦有明文。
最高法院八十八年度台上字第六七五號刑事判決預覽 ↗
惟查,刑事訴訟法第二十二條規定:「法官被聲請廻避者,除因急速處分或以第十八條第二款為理由者外,應即停止訴訟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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