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庫分類與篩選
法規
共 4,306 筆
緊急保護令聲請及聯繫作業程序第 1 條預覽 ↗
一、本作業程序所稱緊急保護令,係指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十六條第四項規定核發之緊急保護令。
緊急保護令聲請及聯繫作業程序第 2 條預覽 ↗
二、檢察官、警察機關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以下簡稱「聲請機關」)聲請緊急保護令,應依本作業程序之規定辦理。
緊急保護令聲請及聯繫作業程序第 3 條預覽 ↗
三、警察機關應以直轄市、縣(市)警察局、警察分局為聲請人,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以直轄市、縣(市)政府為聲請人,並均應指定專人負責聯絡。
緊急保護令聲請及聯繫作業程序第 4 條預覽 ↗
四、緊急保護令之聲請,得以言詞、電信傳真或其他科技設備為之。但非上班時間應儘量以電信傳真方式聲請。
緊急保護令聲請及聯繫作業程序第 5 條預覽 ↗
五、地方法院應設專線,上班時間接至紀錄科,非上班時間接至法警室。本作業程序所稱地方法院,於設有少年及家事法院之地區,指少年及家事法院。
緊急保護令聲請及聯繫作業程序第 6 條預覽 ↗
六、司法院每三個月發布保密代碼一次,分送臺灣高等法院、福建金門、連江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檢察署、衛生福利部、內政部警政署,供聲請機關以電信傳真方式聲請之用。必要時…
緊急保護令聲請及聯繫作業程序第 7 條預覽 ↗
七、聲請機關以電信傳真方式聲請者,應於聲請書狀前附加首頁,載明傳送書狀頁數、傳送人或聯絡人姓名、性別、職稱、所屬機關名稱、地址、電話號碼、回傳文件傳真號碼等項。
緊急保護令聲請及聯繫作業程序第 8 條預覽 ↗
八、地方法院收受聲請機關以電信傳真方式之聲請書狀後,應即以電話向聲請人或聯絡人查證保密代碼;是否為有權聲請機關有疑義時,得請聲請機關專人查證。查證無誤後,如發現…
緊急保護令聲請及聯繫作業程序第 9 條預覽 ↗
九、上班時間地方法院人員依前點規定處理後,應即在聲請書狀文面加蓋機關全銜之收文章,註明頁數、時間及加蓋騎縫章,並完成收文程序後,即送承辦法官辦理,非上班時間應先…
緊急保護令聲請及聯繫作業程序第 10 條預覽 ↗
十、法官如認聲請資料無法審認被害人有受家庭暴力之急迫危險時,得請行為發生地、被害人住居所地或相對人住居所地之警察分局協助調查,警察人員應即速配合調查,並將調查結…
法院受理提審聲請之事務分配辦法第 1 條預覽 ↗
本辦法依提審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四條規定訂定之。
法院受理提審聲請之事務分配辦法第 2 條預覽 ↗
地方法院受理提審聲請之事務分配,依附表一至附表四之規定。 前項附表一至附表四未規定者,依聲請提審意旨所述事實之性質定其事務分配;客觀上無法定其性質者,由刑事庭受…
法院受理提審聲請之事務分配辦法第 3 條預覽 ↗
本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七月八日修正施行前已繫屬於地方法院之提審聲請案件,於本法修正施行後尚未終結者,由原法官繼續審理。 本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七月八日修正施行前…
法院受理提審聲請之事務分配辦法第 4 條預覽 ↗
對於本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七月八日修正施行前已由地方法院刑事庭終結之提審案件提起之抗告,由高等法院或其分院刑事庭審理之。
法院受理提審聲請之事務分配辦法第 5 條預覽 ↗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七月八日施行。 本辦法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但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二月二十七日修正之條文,自一百零六年一月一日施行。
「收養子女事件」聲請最高法院指定管轄須知第 1 條預覽 ↗
一 聲請認可收養子女事件,須聲請最高法院指定管轄法院者,以收養人在中華民國現無住所、居所或住居所不明亦無最後之住所者為限。
臺灣高等法院非律師身分聲請閱卷須知第 1 條預覽 ↗
一 得聲請閱卷之人 (一) 民事事件 1 當事人。 2 訴訟代理人:未經法院以裁定禁止者。 3 第三人:經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經法院長官許可者…
「收養子女事件」聲請最高法院指定管轄須知第 2 條預覽 ↗
二 夫妻二人共同收養,其中一人在中華民國現有住、居所或有最後之住所 (即曾經在中華民國設籍) 者,應逕向其住、居所或最後住所所在地之地方法院聲請裁定認可收養,…
臺灣高等法院非律師身分聲請閱卷須知第 2 條預覽 ↗
二 如係受任人聲請閱卷者,本院得審核是否合法委任後給閱。
「收養子女事件」聲請最高法院指定管轄須知第 3 條預覽 ↗
三 收養人與被收養人得共同或單獨聲請,被收養人為聲請人時,如尚未滿七歲者,應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如為已滿七歲之未成年而未結婚者,應得其法定代理人之同意。但未滿…
預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