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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4年度家救字第14號民事判決預覽 ↗
理由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聲請改定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等事件,已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臺南分會准予扶助,爰聲請訴訟救助等語。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家他字第181號民事裁定預覽 ↗
二、經查,本件相對人即原非訟聲請人(下稱聲請人)聲請改定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事件,前經本院以106年度家救字第158號裁定准對聲請人予以訴訟救助在案。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家他字第29號民事裁定預覽 ↗
二、經查,本件相對人即原非訟聲請人(下稱聲請人)聲請改定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事件,前經本院以106年度家救字第342號裁定准對聲請人予以訴訟救助在案。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家他字第155號民事裁定預覽 ↗
二、經查,本件相對人即原非訟聲請人(下稱聲請人)聲請改定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等事件,前經本院以106年度家救字第156號裁定准對聲請人予以訴訟救助在案。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114年度家救字第56號民事判決預覽 ↗
定。另就聲請人所提聲請改定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等事件之聲請狀內容,本院為形式審查之結果,亦非顯無勝訴之望。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114年度家救字第47號民事判決預覽 ↗
定。另就聲請人所提聲請改定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等事件之聲請狀內容,本院為形式審查之結果,亦非顯無勝訴之望。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4年度家救字第46號民事判決預覽 ↗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家救字第46號聲請人古玲兒非訟代理人(法扶律師)賴宇宸律師相對人方文哲上列聲請人因聲請改定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等事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司家他字第113號民事裁定預覽 ↗
聲請人負擔。三、經本院調卷審查,本件聲請人聲請改定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及給付扶養費部分,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2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聲請費新臺幣(下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5年度家救字第6號民事判決預覽 ↗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家救字第6號聲請人葉庭雨非訟代理人(法扶律師)曾培雯律師相對人王澤億上列聲請人因聲請改定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等事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家救字第104號民事判決預覽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家救字第104號聲請人甲○○代理人吳省怡律師(法律扶助律師)相對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改定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等事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司家他字第47號民事裁定預覽 ↗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本件聲請人聲請改定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及給付扶養費部分,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2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聲請費新臺幣(下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家救字第219號民事判決預覽 ↗
人張○爾住○○市○○區○○路000巷0號0樓之0代理人黃于珊律師(法律扶助律師)相對人胡○泰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改定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事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司家他字第146號民事裁定預覽 ↗
經查,本件聲請人係聲請改定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負擔暨扶養費,屬非因財產權之聲請改定對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負擔,合併為財產上請求給付扶養費之家事非訟事件,依家事事件法第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6年度司家聲字第20號民事裁定預覽 ↗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家聲字第20號相對人張傳瑛上列相對人與訴訟救助聲請人即聲請人鄧筱柔間聲請改定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事件,本院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如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司家他字第91號民事裁定預覽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家他字第91號受裁定人即相對人洪○○上列當事人與聲請人侯○○間聲請改定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事件(本院112年度家親聲字第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司家他字第154號民事裁定預覽 ↗
二、本件受裁定人與聲請人甲○○間因聲請改定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事件(本院113年度家親聲字第1010號),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經本院以113年度家救字第213號准予訴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家聲字第91號民事裁定預覽 ↗
是本院自應依職權裁定確定程序費用額。聲請改定未成年子女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3年度家補字第161號民事裁定預覽 ↗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家補字第161號聲請人乙○○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甲○○間聲請改定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用,查本件聲請改定未成年子女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家非調字第168號民事判決預覽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家非調字第168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乙○○間聲請改定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或負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文聲請駁回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家非調字第357號民事判決預覽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家非調字第357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乙○○間聲請改定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文聲請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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