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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3年度聲字第21號民事裁定預覽 ↗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聲字第21號聲請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郭明鑑上聲請人聲請閱卷(110年度訴字第2號卷宗)事件,本院裁定如
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抗字第753號刑事裁定預覽 ↗
二、抗告意旨略以:聲請人並非僅以刑事案件告訴人身分聲請閱卷,聲請人亦係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之原告,而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並無強制律師代理之規定,爰聲請閱卷,俾便在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中提出證據及表示意見云云
臺灣高等法院112年度聲字第1831號刑事裁定預覽 ↗
二、本件聲請閱卷之人為石人仁:觀諸本件聲請閱卷狀內容固有提及石人仁與石安瑩共同聲請閱卷等語,惟該等聲請閱卷狀僅有石人仁之簽名,並無石安瑩之簽名,故本件聲請閱卷之人應係石人仁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八十九年度聲字第四○四號刑事判決預覽 ↗
理由按臺灣高等法院以下各級法院於案件裁判後,提起上訴或抗告前,原代理人或辯護人得聲請閱卷。案件裁判後,經提起上訴或抗告者,其代理人或辯護人如向原審法院聲請閱卷,仍應准許。
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抗字第1353號刑事裁定預覽 ↗
,是其聲請閱卷於法不合。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170號刑事裁定預覽 ↗
二、按辯護人於審判中得檢閱卷宗及證物並得抄錄或攝影,刑事訴訟法第33條定有明文,是審判中僅被告之辯護人得聲請閱卷,被告本身並不得聲請閱卷。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462號刑事判決預覽 ↗
㈦查被告以被害人之名義偽造民事聲請閱卷狀向本院聲請閱卷,不但造成他人對被害人人格個體同一性識別上之混淆,且足使本院不知情之承辦人員誤認係仍有行為能力之被害人向本院聲請閱卷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393號刑事判決預覽 ↗
是審判中僅被告之辯護人得聲請閱卷,無辯護人之被告本身不得聲請閱卷,僅得依同法第33條第2項規定聲請預納費用付與卷內筆錄影本。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聲字第2065號刑事裁定預覽 ↗
定,其聲請閱卷,於法有違,應予駁回。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2年度聲字第852號刑事裁定預覽 ↗
規定,其聲請閱卷,於法有違,應予駁回。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12年度聲字第1179號刑事裁定預覽 ↗
,依照前揭規定,其聲請閱卷,於法有違,應予駁回。
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重國再字第2號民事判決預覽 ↗
再審原告雖提出民事聲請閱卷狀影本欲以證明伊知悉再審理由在後,然觀諸該民事聲請閱卷狀上並無任何法院之收狀章戳,該聲請閱卷狀是否為再審原告臨訟所為,已有可議,自難逕認再審原告知悉再審理由在後之主張為真實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2年度聲字第942號刑事裁定預覽 ↗
㈡聲請人係於112年6月27日向本院聲請閱卷,有其聲請狀上本院收文章為憑,可知聲請人聲請閱卷時,本案已經判決確定,聲請人已非「審判中」之被告,依前開說明,本院自應審酌聲請人於判決確定後聲請閱卷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聲字第17號刑事裁定預覽 ↗
三、經查,聲請人就本院111年度桃交簡字第922號號案件聲請閱卷,然聲請人於本案刑事訴訟程序中之定位,並非當事人,且其並未委任律師擔任告訴代理人,依前揭規定,其聲請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2年度聲字第966號刑事裁定預覽 ↗
規定,其聲請閱卷,於法有違,應予駁回。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易字第八四七號刑事判決預覽 ↗
,從而聲請人甲○○聲請閱卷自屬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24號刑事裁定預覽 ↗
二、本件聲請人為本院100年度易字第19號重利案件之被告,並非該案辯護人或代理人,依上開說明,不得聲請閱卷。其聲請閱卷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斗六簡易庭112年度六簡字第164號民事判決預覽 ↗
,並於閱卷完畢後三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聲請閱卷或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度桃簡字第2284號刑事判決預覽 ↗
被告或自訴人並非依該法規定得聲請閱卷之人。二、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閱覽卷宗及抄錄、影印證物云云。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2年度上易字第1440號刑事判決預覽 ↗
惟按依法得檢閱卷宗者,僅限於辯護人,此為刑事訴訟法第33條第1項所明定,故上開聲請人即被告莊榮兆聲請閱卷,因與法不合,應予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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