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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九十三年度判字第一一八○號行政判決預覽 ↗
況內部職務命令是否可司法性,涉及廣義公務員權利重大影響處分認定問題,也牽涉到司法權與行政權兩權之調整,蓋公務員有服從職務命令之義務,若公務員就內部職務命令訴請法院介入審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二五四二號行政判決預覽 ↗
況內部職務命令是否可司法性,涉及廣義公務員權利重大影響處分認定問題,也牽涉到司法權與行政權兩權之調整,蓋公務員有服從職務命令之義務,若公務員就內部職務命令訴請法院介入審查,將使行政指揮監督上下服從功能受到嚴重妨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三四○八號行政判決預覽 ↗
況內部職務命令是否可司法性,涉及廣義公務員權利重大影響處分認定問題,也牽涉到司法權與行政權兩權之調整,蓋公務員有服從職務命令之義務,若公務員就內部職務命令訴請法院介入審查,將使行政指揮監督上下服從功能受到嚴重妨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交聲字第861號刑事裁定預覽 ↗
,巡查花燈固屬職務行為,然值勤人員如何停放車輛,則與職務命令行為毫無干涉,自不得據以免責,是以縱在執行職務命令,相關人員亦均不得違規停車,乃屬當然。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4年度裁字第2098號行政裁定預覽 ↗
然相對人懲處聲請人記過1次之法律依據為陸海空軍懲罰法,此係法律規定並非職務命令,是聲請人係以相對人違反陸海空軍懲罰法第24條之1規定提起撤銷訴訟。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八十九年度裁字第一○三二號行政判決預覽 ↗
又本院上開判例,係對公務員服務法第二條及第二十四條之適用所為之詮釋,此項由上級機關就其監督範圍內所發布之職務命令,並非直接影響所屬公務員憲法所保障之服公職權利之不利益處分,該公務員自不得訴請救濟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105年度上易字第734號刑事判決預覽 ↗
,並非以機關名義、依組織規程為正式事務分配之職務命令,當不屬之;縱獲稽查舉發權責機關主管,以臨時、或口頭指示,或未依經市政府核定之分層明細表指派,均屬便宜指派措施,並非機關內部事務分配之合法職務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交聲字第266號刑事裁定預覽 ↗
依所屬上級公務員職務命令之行為,不予處罰。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九十一年度停字第一○號行政判決預覽 ↗
本件相對人就聲請人職務所為調動,僅係就其監督範圍內所發布之職務命令,並非改變原告公務員身分關係之不利益處分,依首開說明,不得提起行政訴訟。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九十年度裁字第八五二號行政判決預覽 ↗
又本院上開判例,係對公務員服務法第二條及第二十四條之適用所為之詮釋,此項由上級機關就其監督範圍內所發布之職務命令,並非直接影響所屬公務員憲法所保障之服公職權利之不利益處分,該公務員自不得訴請救濟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三○三號行政判決預覽 ↗
準此,被告於九十二年七月三日指派原告於是日十八時至廿時擔任巡邏勤務之命令,核非屬於影響原告公務員身分關係之職務命令,並非行政處分,揆諸首揭說明,原告對之提起確認無效訴
懲戒法院-懲戒法庭九十一年度鑑字第九八三四號公懲判決預覽 ↗
;長官有審核職務命令是否違法之權利,卻不負強令屬官遵守違法職務命令之刑事責任(僅負監督不周之行政責任)。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6年度停字第90號行政判決預覽 ↗
,均屬公務人員保障法第77條第1項所指之工作條件或管理措施,並非行政處分,公務人員僅得依申訴、再申訴程序請求救濟,則依上開說明,機關內部發布之職務命令,既非屬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5年度訴字第02854號行政判決預覽 ↗
提供之福利措施,則不得提起行爭訟,而機關內部昇遷調動應屬服務機關所為管理處置之職務命令,非行政處分。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1年度簡字第11號行政判決預覽 ↗
乃有關依上級公務員職務命令有阻卻違法之規定。所謂職務命令,係指個別具體之指示而言。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938號刑事判決預覽 ↗
從而,於被告擔任倫敦辦事處雇員期間,證人李思賢指派被告從事經費核銷及匯款等出納業務,其所發布之職務命令自無違反本案要點第7條可言。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02年度簡上字第24號行政判決預覽 ↗
乃有關依上級公務員職務命令有阻卻違法之規定。所謂職務命令,係指個別具體之指示而言。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5年度裁字第00860號行政裁定預覽 ↗
惟查相對人93年3月25日所為訴外人易若蓮調升派兼相對人所屬總務處事務組組長,係機關內部所發之職務命令,並非行政處分,尚不得對之提起撤銷訴訟。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9年度裁字第3318號行政裁定預覽 ↗
至若未改變公務員身分之記大過、記過處分、考績評定、機關內部所發之職務命令或所提供之福利措施,為公務人員保障法第77條第1項所指之管理措施或工作條件之處置,則不許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6年度裁字第2117號行政裁定預覽 ↗
產生之公法上財產請求權,公務人員始得依公務人員保障法所定復審程序請求救濟,並提起行政訴訟;至於如未改變公務員身分之記大過、記過、申誡懲處、考績乙等評定、機關內部所發之職務命令或所提供之福利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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