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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橋簡易庭112年度板簡字第3273號民事判決預覽 ↗
二、民事訴訟法關於管轄之規定,除專屬管轄外,係以「以原就被」為原則,且法院職權調查的範圍原則亦以卷內證據為基準,否則就會溢脫當事人進行的處分權、辯論主義而成為職權探知主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度簡抗字第7號民事裁定預覽 ↗
又當事人能力,法院應適用職權探知主義,屬職權調查之事項。
板橋簡易庭113年度板簡字第1099號民事判決預覽 ↗
二、民事訴訟法關於管轄之規定,除專屬管轄外,係以「以原就被」為原則,且法院職權調查的範圍原則亦以卷內證據為基準,否則就會溢脫當事人進行的處分權、辯論主義而成為職權探知主義
板橋簡易庭113年度板簡字第325號民事判決預覽 ↗
二、民事訴訟法關於管轄之規定,除專屬管轄外,係以「以原就被」為原則,且法院職權調查的範圍原則亦以卷內證據為基準,否則就會溢脫當事人進行的處分權、辯論主義而成為職權探知主義
板橋簡易庭112年度板簡字第1323號民事判決預覽 ↗
二、民事訴訟法關於管轄之規定,除專屬管轄外,係以「以原就被」為原則,且法院職權調查的範圍原則亦以卷內證據為基準,否則就會溢脫當事人進行的處分權、辯論主義而成為職權探知主義
板橋簡易庭113年度板簡字第507號民事判決預覽 ↗
二、民事訴訟法關於管轄之規定,除專屬管轄外,係以「以原就被」為原則,且法院職權調查的範圍原則亦以卷內證據為基準,否則就會溢脫當事人進行的處分權、辯論主義而成為職權探知主義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6年度裁字第02780號行政裁定預覽 ↗
是上訴人仍執上揭業於原審所主張並經原審論斷不採之陳詞,泛言「原判決竟然置上訴人準備程序庭呈之證據於不顧,偏袒被上訴人一方,未能維護公平正義原則,違反行政訴訟法第133條所揭職權探知主義」
板橋簡易庭113年度板簡字第339號民事判決預覽 ↗
復民事訴訟法關於管轄之規定,除專屬管轄外,係以「以原就被」為原則,且法院職權調查的範圍原則亦以卷內證據為基準,否則就會溢脫當事人進行的處分權、辯論主義而成為職權探知主義
板橋簡易庭112年度板建簡字第57號民事判決預覽 ↗
二、民事訴訟法關於管轄之規定,除專屬管轄外,係以「以原就被」為原則,且法院職權調查的範圍原則亦以卷內證據為基準,否則就會溢脫當事人進行的處分權、辯論主義而成為職權探知主義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5年度判字第01091號行政判決預覽 ↗
上訴人意旨主張應由被上訴人負主張及舉證責任,自係對行政訴訟法職權探知主義誤解所致,應不足採。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7年度消債抗字第31號民事裁定預覽 ↗
從而,抗告人主張原審在程序上違反闡明義務及未行職權探知主義而違法駁回抗告人更生之聲請,即無理由。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0年度裁字第2166號行政裁定預覽 ↗
上訴人對原判決上訴,雖以該判決違背法令為由,惟核其上訴理由,無非係執關於職權探知主義之上述法律規定及本院判例、判決,主張原審96年判決及原確定判決未調閱聯德公司相關帳
臺灣高等法院九十年度交抗字第二九八號刑事判決預覽 ↗
又我國之刑事訴訟為期發現真實,兼採職權探知主義,由法院於事理有必要之關連並有調查之可能時,決定是否調查證據,並於事證可得確信時始為裁罰,舉證責任之分配理論並不適用。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度消債抗字第11號民事裁定預覽 ↗
(例如訴訟能力、法定代理權欠缺、訴訟代理權欠缺等)之職權審查(調查)權限之行使範圍,亦非涉及集團利益或公益之維護,基於當事平等原則及公益性考慮而採取職權探知主義
板橋簡易庭112年度板簡字第3399號民事判決預覽 ↗
除專屬管轄之定管轄原因事實應採職權探知主義外,任意管轄之定管轄原因事實仍適用辯論主義,由當事人主張並加以舉證,不得僅憑原告事實主張定管轄權之有無,否則形同得依原告主觀意思任意創設管轄權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8年度裁字第1904號行政裁定預覽 ↗
員862人,或運銷班使用人頭社員明細所列846人扣除運銷班長自行提供之人頭社員數量為何,事涉被上訴人所得額認定,自應由上訴人依職權查明審認,以為判斷之依據,以與職權探知主義
臺灣高等法院九十三年度交抗字第三二一號刑事判決預覽 ↗
又我國之刑事訴訟為期發現真實,兼採職權探知主義,由法院於事理有必要之關連並有調查之可能時,決定是否調查證據,並於事證可得確信時始為裁罰,舉證責任之分配理論並不適用。
士林簡易庭114年度士簡字第1214號民事判決預覽 ↗
除專屬管轄之定管轄原因事實應採職權探知主義外,任意管轄之定管轄原因事實仍適用辯論主義,由當事人主張。
士林簡易庭113年度士簡字第933號民事判決預覽 ↗
除專屬管轄之定管轄原因事實應採職權探知主義外,任意管轄之定管轄原因事實仍適用辯論主義,由當事人主張並加以舉證,不得僅憑原告事實主張定管轄權之有無,否則形同得依原告主觀意思任意創設管轄權
板橋簡易庭113年度板簡字第1352號民事判決預覽 ↗
除專屬管轄之定管轄原因事實應採職權探知主義外,任意管轄之定管轄原因事實仍適用辯論主義,由當事人主張並加以舉證,不得僅憑原告事實主張定管轄權之有無,否則形同得依原告主觀意思任意創設管轄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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