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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2294號刑事裁定預覽 ↗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2641號),本院裁定如下:主文甲○○所犯利用自動收費設備詐欺罪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簡字第6706號刑事判決預覽 ↗
二、核被告林盈孜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之1第1項利用自動收費設備詐欺罪及刑法第354條毀損罪等罪嫌,被告所犯上揭利用自動收費設備詐欺罪及毀損罪係一行為觸犯數罪名,屬
桃園簡易庭九十年度桃簡字第一О一三號刑事判決預覽 ↗
二、被告係利用在公共電話退幣口塞入紙團之不正方法由公共電話之收費設備取得他人之硬幣,核其所為,係犯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一第一項之利用自動收費設備詐欺罪。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1年度竹簡字第452號刑事判決預覽 ↗
又聲請人於本院審理時陳稱:被告持上開悠遊卡為如附表各該編號所示付款行為尚另涉犯刑法第339條之1之自動收費設備詐欺罪嫌等語。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中簡字第726號刑事判決預覽 ↗
2、報告暨告訴意旨另以:被告使用上開悠遊卡而為附表所示消費而另涉刑法第339條之1所定自動收費設備詐欺罪嫌。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審簡字第1260號刑事判決預覽 ↗
三、至報告意旨另認被告持上開悠遊卡消費之行為,亦涉犯刑法第339條之1第1項之自動收費設備詐欺罪嫌。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中簡字第1281號刑事判決預覽 ↗
而不判斷持卡人是否係有權持用之人;是被告持該儲值卡使用付費洗衣機時,該儲值卡內仍有餘額,洗衣機讀取後直接扣款,被告顯然並未以類似詐欺之方式使付費洗衣機陷於錯誤甚明,自難論以自動收費設備詐欺罪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易字第1580號刑事判決預覽 ↗
本案停車場場內情形翻拍照片(見偵字卷第33頁)、被告應繳交停車費用之繳費機畫面翻拍照片(見偵字卷第33頁)等件在卷可稽,此部分事實,首堪認定(二)惟按刑法第339條之1所定自動收費設備詐欺罪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中簡字第2742號刑事判決預覽 ↗
至報告意旨認被告使用上開悠遊卡而為附表所示消費而另涉刑法第339條之1所定自動收費設備詐欺罪嫌(報告意旨誤載為刑法第339條之2之自動付款設備詐欺罪嫌)一節。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九十年度訴字第三О四號刑事判決預覽 ↗
其先後多次利用提款機盜領現金犯行,時間緊接,觸犯構成要件相同之罪名,顯係基於概括之犯意反覆為之,為連續犯,依刑法第五十六條之規定,論以連續利用自動收費設備詐欺罪。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5年度上易字第6號刑事判決預覽 ↗
公訴意旨認被告上開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罪,嗣檢察官上訴意旨復認被告所為應論以刑法第339條之1所定自動收費設備詐欺罪。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年度易字第三三八號刑事判決預覽 ↗
二、核被告甲○○所為,係犯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一第一項之利用自動收費設備詐欺罪。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3年度苗簡字第1108號刑事判決預覽 ↗
二、論罪科刑:㈠按刑法第339條之1第1項所定自動收費設備詐欺罪,該條所謂「不正方法」,應係指任何意圖規避給付對價,而以不合設備所定使用規則,操縱該設備取得他人之物或財產上不法利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1年度原易字第25號刑事判決預覽 ↗
三、論罪及科刑:㈠按刑法第339條之1第1項所定自動收費設備詐欺罪,該條所謂「不正方法」,應係指任何意圖規避給付對價,而以不合設備所定使用規則,操縱該設備取得他人之物或財產上不法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簡字第2322號刑事判決預覽 ↗
二、按刑法第339條之1第1項所定自動收費設備詐欺罪,該條所謂「不正方法」,應係指任何意圖規避給付對價,而以不合設備所定使用規則,操縱該設備取得他人之物或財產上不法利益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審易字第2592號刑事判決預覽 ↗
收費設備」之一種。又刑法第339條之1所定自動收費設備詐欺罪,重視正確之給付,使用者身分並非考慮重點。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4年度簡字第3201號刑事判決預覽 ↗
2.刑法第339條之1所定自動收費設備詐欺罪,其所保護之法益,主要係設置該收費設備者之財產法益,或信賴該收費設備判讀之結果而交付財物者之財產法益;且該條係增列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原簡字第142號刑事判決預覽 ↗
2.刑法第339條之1所定自動收費設備詐欺罪,其所保護之法益,主要係設置該收費設備者之財產法益,或信賴該收費設備判讀之結果而交付財物者之財產法益;且該條係增列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4年度竹簡字第863號刑事判決預覽 ↗
⑵又刑法第339條之1所定自動收費設備詐欺罪,其所保護之法益,主要係設置該收費設備者之財產法益,或信賴該收費設備判讀之結果而交付財物者之財產法益;且該條係增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簡字第730號刑事判決預覽 ↗
二、按刑法第339條之1所定自動收費設備詐欺罪,其所保護之法益,主要係設置該收費設備者之財產法益,或信賴該收費設備判讀之結果而交付財物者之財產法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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