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料庫分類與篩選
全文命中20
最高法院一○五年度台非字第二一四號刑事判決預覽 ↗
3、本件第二審法院認量刑事由既屬自由證明事項,故本件檢察官調查證據之聲請係不必要云云之見解若係可採,此將導致檢察官以自由證明事項(例如量刑事由)作為上訴理由之所有上訴案件,於上訴審之審理過程中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7年度司字第5號民事裁定預覽 ↗
次按屬權利義務事項,原則上應行嚴格證明,僅於法有明文下始例外准許自由證明;若屬程序事項,原則上應行自由證明,而不受限於嚴格證明即法定證據方法或證據調查程序,我國實務上對確定受擔保利益人是否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6年度司字第1號民事裁定預覽 ↗
次按屬權利義務事項,原則上應行嚴格證明,僅於法有明文下始例外准許自由證明;若屬程序事項,原則上應行自由證明,而不受限於嚴格證明即法定證據方法或證據調查程序,我國實務上對確定受擔保利益人是否同意
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抗字第1713號刑事裁定預覽 ↗
至抗告意旨所指原審以自由證明判斷不當云云。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96年度聲字第163號刑事裁定預覽 ↗
⑷惟自由證明程序,僅是依卷內資料,不嚴格要求證據之證據能力、調查程序,縱使為傳聞證據,亦可作為自由證明之證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2387號刑事裁定預覽 ↗
嚴格證明與自由證明處於「A」與「非A」的關係。前者的內涵是正面定義,後者則是反面定義。簡言之,不屬於嚴格證明的調查事項,就是屬於自由證明的調查事項。
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聲字第453號刑事裁定預覽 ↗
法院審查羈押應否准許,僅就卷證資料進行形式審查,並適用自由證明程序,而非以嚴格證明程序,就法條構成要件,逐一實質審理。又自由證明程序並不要求至無合理懷疑確信程度。
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聲字第1688號刑事裁定預覽 ↗
法院審查羈押應否准許,僅就卷證資料進行形式審查,並適用自由證明程序,而非以嚴格證明程序,就法條構成要件,逐一實質審理。自由證明程序並不要求至無合理懷疑確信程度。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108年度抗字第532號刑事裁定預覽 ↗
是保全追徵之扣押,縱自由證明為已足,然依本案檢察官提出之相關證據,實難認已達此自由證明之程度。就此,原裁定准予扣押之基礎事實認定亦有違誤。
臺灣高等法院112年度抗字第2125號刑事裁定預覽 ↗
法院於審查羈押應否准許時,僅就卷證資料形式審查,並適用自由證明程序,而非以嚴格證明程序實質審理。
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聲字第2839號刑事裁定預覽 ↗
法院審查羈押應否准許,僅就卷證資料進行形式審查,並適用自由證明程序,而非以嚴格證明程序,就法條構成要件,逐一實質審理。自由證明程序並不要求至無合理懷疑確信程度。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14年度聲字第1111號刑事裁定預覽 ↗
,對被告都無限制出境、出海之原因與必要,且本案既經原審以嚴格證明法則調查、審理,則僅以自由證明程度決定是否予以限制出境、出海,有失公允,應依最高法院判決要旨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度易字第654號刑事判決預覽 ↗
三、按關於嚴格證明與自由證明之區分,源自德國。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5年度聲字第2743號刑事裁定預覽 ↗
(含肇事逃逸罪)之犯罪嫌疑仍屬重大,且前開事證已達自由證明程度。
最高法院115年度台上字第567號刑事判決預覽 ↗
若事實審法院綜合卷證資料,依自由證明程序釋明其認定之理由,自不得任意指為違法。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4999號刑事裁定預覽 ↗
,以減輕執行檢察官及法院負擔,不惟免除刑事訴訟法之嚴格證明法則,無須證明至毫無合理懷疑之確信程度,抑且依自由證明程序釋明其合理之依據即可。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8年度抗字第61號刑事裁定預覽 ↗
另因犯罪所得之沒收性質上屬類似不當得利之衡平措施,非屬刑罰,自不適用嚴格證明法則,僅需自由證明為已足,以表明合理之證明負擔」,先予敘明。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金重訴字第3號刑事判決預覽 ↗
㈢按「法院所應調查之待證事項,依其內容,有實體爭點及程序爭點之分;而其證明方法,亦有嚴格證明及自由證明之別。
臺灣高等法院 花蓮分院106年度上訴字第10號刑事判決預覽 ↗
又「犯人與被害人平日之關係,雖為單純科刑應行審酌之情狀(刑法第五十七條第八款),非屬犯罪構成要件之事實,以經自由證明為已足,然所謂自由證明,係指使用之證據,其證據能力或證據調查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100年度上訴字第1125號刑事判決預覽 ↗
易言之,關於羈押與否之審查,其目的僅在判斷有無實施羈押強制處分之必要,並非認定被告有無犯罪之實體審判程序,故關於羈押之要件,無須經嚴格證明,以經釋明得以自由證明為已足
這頁程序裁定比較多,想先看判決本體,可用左欄文書類型或法院層級縮小範圍
預覽
判決庫即點即預覽,選一筆看重點
- 法規
- 12,835 部
- 判決
- 2,249 萬+ 篇
- 憲法法庭
- 22,040 件
- 函釋
- 76,182 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