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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
共 8 筆
法院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 177 條之 5預覽 ↗
一七七之五 (裁定前之調查與自由證明) 聲請再審之案件,法院於裁定前調查事實或證據者,以自由證明為已足。(刑訴法二二二、四二九之三)
法院辦理通訊監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 10 條預覽 ↗
法院對於聲請通訊監察之證據,毋庸經嚴格證明,以行自由證明為已足,如經綜合判斷,具有一定可信度者,亦得據為准駁。(本法五、六、七、十一之一,施行細則四)
法院辦理限制辯護人接見通信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 8 條預覽 ↗
本法第一百五十九條第二項規定,無須嚴格證明,僅以自由證明為已足。
行政法院辦理提審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 9 條預覽 ↗
。 (四)法院審查逮捕、拘禁合法性之證據法則,以自由證明為已足(提審法八Ⅰ)。
法院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 35 條預覽 ↗
被告是否成立犯罪,故其證據法則無須嚴格證明,僅以自由證明為已足。(刑訴法三一之一、九三、一○一、一○一之一、一○八、二四五,參照最高法院七一年臺上字第五六五八號判例)
法院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 70 條之 4預覽 ↗
要件,而為准否之裁定;其證據法則無庸嚴格證明,以自由證明為已足,如經綜合判斷,具有一定可信度之傳聞、傳述,亦得據為聲請之理由。法院審核結果,不論准駁,均應以裁定為之。准許之裁定,並
法院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 88 條預覽 ↗
犯罪之實體審判程序,其證據法則毋須嚴格證明,僅以自由證明為已足,故亦不適用刑訴法第一五九條第一項有關傳聞法則之規定。(刑訴法一五九)
法院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 65 條預覽 ↗
當理由」之要件為之,其證據法則無庸嚴格證明,以行自由證明為已足,如經綜合判斷,具有一定可信度之傳聞、傳述,亦得據為聲請之理由。 法院於審查聲請搜索立於第三人地位之律師事務所時,應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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