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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勞小上字第五號民事判決預覽 ↗
(依上訴人所述,其法理應是舉輕以明重,而非舉重以明輕),適用同法第十八條第二款規定,認被上訴人不得向上訴人請求給付資遣費。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393號刑事裁定預覽 ↗
二、茲聲請意旨略稱:同案被告蔡錦樟經本院准予具保停止羈押,同案被告蔡錦樟係本案宜泰當鋪負責人,被告僅係該當舖員工,基於舉重以明輕原則,應准予被告具保停止羈押,又被告雖有另案在身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1年度抗字第311號刑事裁定預覽 ↗
四、抗告意旨雖執林益世涉嫌貪污仍獲交保,舉重以明輕,抗告人亦應得以交保及定時報到之方式替代羈押云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4年度司執字第82831號民事裁定預覽 ↗
又為避免執行機關對健康、傷害保險契約之解約金債權予以扣押或強制執行,致保戶失卻維繫生命身體健康及維持生活經濟安定之健康、傷害保險保障(該2條規定立法理由參照),舉重以明輕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1年度抗字第311號刑事裁定預覽 ↗
四、抗告意旨雖執林益世涉嫌貪污仍獲交保,舉重以明輕,抗告人亦應得以交保及定時報到之方式替代羈押云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4年度司執字第92849號民事裁定預覽 ↗
又為避免執行機關對健康、傷害保險契約之解約金債權予以扣押或強制執行,致保戶失卻維繫生命身體健康及維持生活經濟安定之健康、傷害保險保障(該2條規定立法理由參照),舉重以明輕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司字第20號民事裁定預覽 ↗
揆諸上開說明,相對人於普通清算中,其財產之檢查自應由清算人為之,聲請人尚不得依公司法第245條第1項規定聲請選派檢查人,舉重以明輕,自不得本於利害關係人之身分另依商業會計法第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度簡抗字第1號民事裁定預覽 ↗
是因給付之訴含有確認之訴之意義在內,舉重以明輕,確認票據債權存在或不存在之訴訟,應亦得由票據付款地之法院管轄。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抗字第544號民事裁定預覽 ↗
在舉重以明輕下,到期日顯係比發票日為重要。到期日未記載,得視為見票即付。為何發票日不得為相同或類似解釋。當然違憲。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01年度行商訴字第156號智財判決預覽 ↗
承上,原告所舉案例均顯與本件審認事實並不相類,要無主張適用行政自我拘束原則、行政程序法第6條之平等原則及舉重以明輕之法理之餘地。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九十二年度判字第七號行政判決預覽 ↗
依舉重以明輕之法律原則,上訴人因該贈與稅案尚在行政救濟中,以贈與標的物(股票)提供擔保,並無損於稅捐保全,原判決實已違背論理法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抗字第248號民事裁定預覽 ↗
可知清算人執行清算事務受有嚴格程序之監督,是即便繼續6個月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1%以上之股東,於普通清算程序中,尚不得依公司法第245條第1項規定聲請選派檢查人,舉重以明輕
三重簡易庭101年度重簡字第673號民事判決預覽 ↗
爰參酌民法第148條第2項、第799條之1第3項、第1條及舉重以明輕之法理、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0條、第18條及使用者付費精神,提起本訴訟等語。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15年度交抗字第2號行政裁定預覽 ↗
行政訴訟逾期並非絕對不得補正,遲延是因非可歸責事由,得依法聲請恢復原狀或補正,抗告人因於該期間,患有嚴重流感並因此跌跤,致行動不便而有逾期,請准依115年憲判字第1號釋憲程序舉重以明輕之法理為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簡字第1316號刑事判決預覽 ↗
其判決如此,舉重以明輕,其裁定當然如此,乃至明之理,無待深論。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九十年度聲字第六五六號刑事判決預覽 ↗
其判決如此,舉重以明輕,其裁定當然如此,乃至明之理,無待深論。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5年度抗字第278號民事裁定預覽 ↗
逃避或其他原因(例如受監護宣告、在監等),致執票人無從為付款提示時,依票據法第124條準用同法第85條第2項第2款規定,例外准許執票人於到期日前亦得行使追索權,本於舉重以明輕之法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8年度抗字第99號民事裁定預覽 ↗
且依舉重以明輕之法理,乙○○既應容忍相對人於其分管之土地上建造房屋,自有容忍相對人於其分管之土地上建造圍牆之義務,亦無違背乙○○之意思。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3154號刑事裁定預覽 ↗
則舉重以明輕,若案件已終結且扣押物無留存之必要者,法院自應予以發還。三、查被告上開聲請意旨,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3592號刑事裁定預覽 ↗
舉重以明輕,刑事裁定如有上開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亦得裁定更正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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