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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3年度簡字第578號刑事判決預覽 ↗
2.卷附之虞犯資料庫照片為被告本人。2證人即告訴代理人朱明輝於警詢中之證述。
臺灣高等法院八十九年度毒抗字第九五號刑事判決預覽 ↗
二、抗告意旨略以:按「法院辦理煙毒犯麻醉藥品犯迷幻物品虞犯移送勒戒注意事項」第一條規定:「移送勒戒之煙毒犯::以施打、吸食、吸用煙毒::成癮者為限。」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簡字第5057號刑事判決預覽 ↗
當場查獲陳○緯持有甲○○交付保管之前開轉讓後所剩餘之愷他命1小包(驗前淨重0.457公克,驗後淨重0.449公克)、K盤1個及凸K卡1張等物(均另案扣押於陳○緯之少年虞犯事件
屏東簡易庭九十年度屏交簡字第三七四號刑事判決預覽 ↗
二、再被告前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按,其因一時失慮,偶罹刑典,經此偵審程序後,當知所警惕,信無再犯之虞犯,本院因認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易字第276號刑事判決預覽 ↗
理由一、本件被告邱義因犯竊盜案件,前經本院以其經通緝始到案,有事實足認其有逃亡之虞犯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而有羈押之必要,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審簡字第585號刑事判決預覽 ↗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犯罪事實一、乙○○前因竊盜及經常逃學逃家虞犯事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1449號刑事判決預覽 ↗
查證人林○錦於本院100年度虞調字284號林○錦虞犯事件100年12月26日(該卷第13至15頁、16至17頁)訊問及審理時所為之供述,均為其於審判外向法官所為之陳述
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上訴字第3393號刑事判決預覽 ↗
②又被告於少年時期,皆有多次因吸食迷幻藥物及第一級毒品等虞犯案件受保護管束及觀察勒戒等處分,然被告於成年後再犯本件販賣第三級毒品罪,可見其並未因之前少年虞犯案件獲得警
屏東簡易庭九十年度屏交簡字第三七四號刑事判決預覽 ↗
二、再被告前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按,其因一時失慮,偶罹刑典,經此偵審程序後,當知所警惕,信無再犯之虞犯,本院因認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4年度聲再字第55號刑事裁定預覽 ↗
二、少年虞犯依本法移送少年法院(庭)處理。三、少年虞犯事件與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相牽連者,應先送少年法院(庭)處理。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642號刑事裁定預覽 ↗
98年4月2日因認其犯罪嫌疑重大,且在短期內密集數起竊盜犯行,足認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裁定羈押,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所規範之預防性羈押,係針對具高度再犯之虞犯罪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1906號刑事判決預覽 ↗
、觸法及列管少年資料-周○睿(見偵卷第117至133頁)、證人丁○銓指認周○睿犯罪嫌疑人紀錄表(見偵卷第149至153頁)、虞犯、觸法及列管少年資料-丁○銓(見偵卷第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1724號刑事裁定預覽 ↗
理由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李秀菊因受刑人李伯虞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依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具保金額新臺幣(下同)2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已將受刑人釋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2407號刑事裁定預覽 ↗
理由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李伯虞犯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500號刑事裁定預覽 ↗
98年4月2日因認其犯罪嫌疑重大,且在短期內密集數起竊盜犯行,足認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裁定羈押,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所規範之預防性羈押,係針對具高度再犯之虞犯罪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581號刑事裁定預覽 ↗
98年4月2日因認其犯罪嫌疑重大,且在短期內密集數起竊盜犯行,足認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裁定羈押,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所規範之預防性羈押,係針對具高度再犯之虞犯罪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80號刑事裁定預覽 ↗
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復由本院於民國97年12月30日因認犯罪嫌疑重大,且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裁定羈押,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所規範之預防性羈押,係針對具高度再犯之虞犯罪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173號刑事裁定預覽 ↗
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復由本院於民國99年2月2日因認犯罪嫌疑重大,且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裁定羈押,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所規範之預防性羈押,係針對具高度再犯之虞犯罪
臺灣高等法院 花蓮分院112年度毒抗字第23號刑事裁定預覽 ↗
二、抗告意旨略以:伊自民國112年7月20日入所執行觀察勒戒迄至同年8月13日之期間,所方將伊與其他受刑人、被告混雜同房,違反「法院辦理煙毒犯麻醉藥品犯迷幻物品虞犯移送
板橋簡易庭110年度板秩字第128號刑事判決預覽 ↗
如本件係有附近民眾檢舉申訴,勸導被移送人及其友人離開公園即可;如若發現被移送少年有其他非行或虞犯之行為,即應依少年事件處理法相關規定處理,不能遽以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規定相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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