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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5年度訴字第01069號行政判決預覽 ↗
㈠原告主張之理由:1.交通行政機關不僅與一般行政機關同屬於行政機關,其俸級、職等、考績升等及人事制度皆與一般行政機關無異:⑴交通行政機關與一般行政機關名稱之區隔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3年度訴字第01643號行政判決預覽 ↗
自50年迄今有關交通事業人員之轉任僅制訂「交通事業人員轉任交通行政機關職務辦法」為唯一的轉任依據,難道40餘年來沒有人逕由交通事業機關轉任一般行政機關,再由一般行政機關轉任交通行政機關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7年度判字第990號行政判決預覽 ↗
㈢被上訴人於92年5月28日交通事業人員任用條例第8條修正公布前,對於交通事業人員轉任交通行政機關職務後,再改任非交通行政機關職務時,係依上開交通事業人員轉任交通行政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8年度判字第200號行政判決預覽 ↗
二、上訴人於原審起訴意旨略謂:按交通行政機關與一般行政機關同屬於行政機關,名稱之別僅係為限制享有由交通事業轉任該類行政機關之公務員可採計轉任前考成升職等之優惠,二者之俸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3年度簡抗字第22號行政裁定預覽 ↗
倘法令僅規定行政機關之職權行使,並未賦予人民有公法上請求行政機關為行政處分或應為特定內容行政處分之權利者,則人民之請求,乃在促使行政機關發動職權,而屬建議、舉發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2年度訴字第4611號行政判決預覽 ↗
,按交通行政機關與一般行政機關均為簡薦委官職等制、任用和俸級在法令上幾乎完全相同,原告之轉任應適用或準用交通事業人員轉任交通行政機關職務辦法(下稱轉任交通行政機關職務辦法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5年度訴字第02039號行政判決預覽 ↗
何以稱原告不是轉任行政機關職務?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6年度訴字第02310 號行政判決預覽 ↗
是以,基隆市公車處應屬「行政機關」無誤。而行政機關是否屬於交通行政機關,須視該機關之主要執掌是否屬於交通部管轄事務範圍。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4年度訴字第03747號行政判決預覽 ↗
嗣被告就有關交通事業人員轉任交通行政機關職務後,再改任非交通行政機關職務時,應如何銓敘審定進行檢討,並確立於上開辦法(指交通事業人員轉任交通行政機關職務辦法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5年度抗字第4號行政裁定預覽 ↗
又行政程序法第148條第2項規範意旨,應係人民既係透過參與協商程序與行政機關締結行政契約,其地位較之由行政機關作成行政處分取得執行名義之情形,並未更為不利,惟如係行政機關締結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4年度裁字第02247號行政裁定預覽 ↗
(除於裁量減縮至零外),縱行政機關怠於執行職務,人民亦無請求行政機關為一定行政行為之公法上請求權存在。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9年度行執字第9號行政判決預覽 ↗
約定」係指該條第1項,亦未區分「約定自願接受執行」之對象為人民或行政機關而有不同,僅於該條後段,就行政機構之類型究竟屬中央行政機關、地方自治團體之行政機關或契約內容涉及委辦事項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4年度訴字第85號行政判決預覽 ↗
是法令如僅規定行政機關之職權行使,因其並非賦予人民有請求行政機關為行政處分之公法上權利,人民請求行政機關作成行政處分,性質上只是促使行政機關發動職權,並非屬於「依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1年度行執字第1號行政判決預覽 ↗
,而該條第2項所稱之「前項約定」係指該條第1項,亦未區分「約定自願接受執行」之對象為人民或行政機關而有不同,僅於該條後段,就行政機構之類型究竟屬中央行政機關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2年度訴字第4752號行政判決預覽 ↗
5、交通事業人員轉任交通行政機關職務與轉任非交通行政機關職務職等銓定標準不一。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11年度嘉小字第539號民事判決預覽 ↗
擔行政機關之一部執掌,其對外行為均應以行政機關名義為之,始生效力。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0年度行執字第25號行政判決預覽 ↗
「前項約定」係指該條第1項,亦未區分「約定自願接受執行」之對象為人民或行政機關而有不同,僅於該條後段,就行政機構之類型究竟屬中央行政機關、地方自治團體之行政機關或契約內容涉及委辦事項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3年度裁字第1719號行政裁定預覽 ↗
倘法令僅係規定行政機關之職權行使,並非賦予人民有請求行政機關為行政處分之公法上權利者,人民之請求行政機關作成行政處分,性質上僅是促使行政機關發動職權,並非屬於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9年度判字第1234號行政判決預覽 ↗
茲以交通事業人員轉任一般行政機關再調任交通行政機關,係適用公務人員任用法及公務人員俸給法,與一般行政機關間人員調任並無不同。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5年度裁字第00080號行政裁定預覽 ↗
(司法院釋字第469號解釋理由書參照)因之,自法律規範之目的,行政機關享有裁量權以決定是否賦予人民一定之利益(除於裁量限縮至零外),縱行政機關怠於執行職務,人民亦無請求行政機關為一定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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