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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
共 633 筆:名稱 16・條文 617
地方行政機關組織準則預覽 ↗
最後修正 115.06.12
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預覽 ↗
最後修正 114.01.20
交通事業人員轉任交通行政機關職務辦法預覽 ↗
最後修正 92.09.29
行政院暨所屬各級行政機關微縮作業準則預覽 ↗
最後修正 91.01.09
行政機關執行保護令及處理家庭暴力案件辦法預覽 ↗
最後修正 113.07.03
行政院及各級行政機關訴願文書使用收費標準預覽 ↗
最後修正 110.08.20
各省市教育行政機關辦理定期陳報事項考核辦法預覽 ↗
最後修正 86.06.25
行政院及各級行政機關訴願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預覽 ↗
最後修正 103.07.01
行政院及各級行政機關訴願審議委員會組織規程預覽 ↗
最後修正 108.10.30
行政院暨所屬各級行政機關主管人員職期調任準則預覽 ↗
最後修正 89.08.21
經濟部及所屬各行政機關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預覽 ↗
最後修正 102.06.28
行政院及各級行政機關學校公務人員獎懲案件處理辦法預覽 ↗
最後修正 103.05.05
各級教育行政機關學校教育團體慶祝孔子誕辰及教師節辦法預覽 ↗
最後修正 86.01.15
行政機關與司法機關辦理行政罰及刑事罰競合案件業務聯繫辦法預覽 ↗
最後修正 101.08.03
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提供普通學校輔導特殊教育學生支援服務辦法預覽 ↗
最後修正 102.10.15
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條例施行前臺灣省菸酒公賣局現職人員轉任行政機關年資及職等採計辦法預覽 ↗
最後修正 91.12.17
條文定位617
地方行政機關組織準則第 1 條預覽 ↗
本準則依地方制度法第六十二條第一項、第二項及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地方行政機關組織準則第 2 條預覽 ↗
本準則所稱地方行政機關,指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鄉(鎮、市)公所、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以下簡稱山地原住民區)公所及其所屬機關。但不包括學校、醫院、所屬事業經營、公共造產性質機關
地方行政機關組織準則第 3 條預覽 ↗
及各該組織自治條例,訂定所屬機關組織規程。 地方行政機關之組織自治條例與所屬機關組織規程及其編制表,其有關考銓業務事項,不得牴觸中央考銓法規;各權責機關於核定或同意後,應函送考試院
地方行政機關組織準則第 4 條預覽 ↗
地方行政機關組織自治條例或組織規程,其內容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機關名稱。 二、設立之法源依據。 三、權限及職掌。 四、首長職稱;置副首長者,其職稱及人數。 五、一級單位名稱;有所
地方行政機關組織準則第 5 條預覽 ↗
地方行政機關依下列規定,分層級設機關: 一、直轄市政府所屬機關以分二層級為限,其名稱如下: (一)局、處、委員會:一級機關用之。處限於輔助兼具業務性質之機關用之。 (二)處、大隊、
地方行政機關組織準則第 6 條預覽 ↗
地方行政機關及其內部單位應依職能類同、業務均衡、權責分明、管理經濟、整體配合及規模適中之原則設立或調整;其業務性質相同或相近者,應劃由同一機關或單位掌理。
地方行政機關組織準則第 7 條預覽 ↗
地方行政機關之設立,具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得為之: 一、業務與現有機關職掌重疊者。 二、業務可由現有機關調整辦理者。 三、業務性質由民間辦理較為適宜者。
地方行政機關組織準則第 8 條預覽 ↗
地方行政機關具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予調整或裁撤: 一、階段性任務已完成或政策已改變者。 二、業務或功能明顯萎縮或重疊者。 三、管轄區域調整或裁併者。 四、職掌以委託或委任方式辦
地方行政機關組織準則第 9 條預覽 ↗
地方行政機關之內部單位得依其組織與職能運作之需要,分設如下: 一、業務單位:指執行本機關目的之組織。 二、輔助單位:指負責秘書、總務、人事、主計、法制、研考、資訊、政風、公共關係等
地方行政機關組織準則第 10 條預覽 ↗
直轄市政府置市長一人,對外代表該市,綜理市政;置副市長三人,襄助市長處理市政,職務均比照簡任第十四職等,由市長任命,並報行政院備查。 直轄市政府置秘書長一人,由…
地方行政機關組織準則第 11 條預覽 ↗
直轄市政府一級單位為處或委員會。 直轄市政府一級單位及所屬一級機關,人口未滿二百萬人者,合計不得超過二十九處、局、委員會;人口在二百萬人以上者,合計不得超過三十…
地方行政機關組織準則第 12 條預覽 ↗
直轄市政府一級單位下設科、組、室,最多不得超過九個,科下並得設股。 直轄市政府所屬一級機關內部單位為科、組、室、中心,其下得設課、股;所屬二級機關內部單位為科、…
地方行政機關組織準則第 13 條預覽 ↗
直轄市之區設區公所,置區長一人、主任秘書一人;人口在二十萬人以上之區,得置副區長一人,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均由市長依公務人員任用法任免之。 前項區公所內部單位不得…
地方行政機關組織準則第 14 條預覽 ↗
縣(市)政府置縣(市)長一人,對外代表該縣(市),綜理縣(市)政,縣長並指導監督所轄鄉(鎮、市)自治;置副縣(市)長二人,襄助縣(市)長處理縣(市)政,職務比照…
地方行政機關組織準則第 15 條預覽 ↗
縣(市)政府一級單位為處。 縣(市)政府一級單位及所屬一級機關,除主計、人事及政風單位依專屬人事管理法律設立外,依下列公式計算之數值及第三項規定定其設立總數: …
地方行政機關組織準則第 16 條預覽 ↗
縣(市)政府一級單位主管及所屬一級機關首長,除主計、人事、警察、稅捐及政風之主管或首長,依專屬人事管理法律任免外,其總數二分之一,得列政務職,職務比照簡任第十二…
地方行政機關組織準則第 17 條預覽 ↗
縣(市)政府一級單位下設科,最多不得超過七個;其所屬一級機關下設科,科之人數達十人以上者,得分股辦事;其所屬二級機關下得設課、股、組、室,最多不得超過八個。 縣…
地方行政機關組織準則第 18 條預覽 ↗
市之區設區公所,置區長一人、秘書一人,均由市長依公務人員任用法任免之。 前項區公所內部單位不得超過六課、室。
地方行政機關組織準則第 19 條預覽 ↗
鄉(鎮、市)公所置鄉(鎮、市)長一人,對外代表該鄉(鎮、市),綜理鄉(鎮、市)政;其中人口在三十萬人以上之縣轄市,得置副市長一人,以機要人員方式進用,或以簡任第…
地方行政機關組織準則第 19 條之 1預覽 ↗
山地原住民區公所置區長一人,對外代表該區,綜理區政。 山地原住民區區長以山地原住民為限。 山地原住民區公所之人員配置及一級單位主管任免,準用前條第三項及第四項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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