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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95年度交抗字第214號刑事裁定預覽 ↗
有關裁處權時效起算時點不當,為有理由。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95年度交抗字第249號刑事裁定預覽 ↗
前項行政罰之裁處權時效,自本法施行之日起算」。
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交抗字第268號刑事裁定預覽 ↗
」,查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就裁處權時效並無特別規定,是有關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之裁處權時效,自應依行政罰法第45條第2項之規定辦理。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8年度交抗字第446號刑事裁定預覽 ↗
而行政罰法第27條第1項規定「行政罰法之裁處權,因3年期間之經過而消滅」乃裁處權時效之規定。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96年度交抗字第4號刑事裁定預覽 ↗
前項行政罰之裁處權時效,自本法施行之日起算。」。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交聲字第136號刑事裁定預覽 ↗
本件之違規日期為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七日,故本案之裁處權於九十五年五月六日即消滅,而本裁決書之作成日期為九十五年十一月一日,顯係裁處權消滅後始作成之處分。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6年度交抗字第358號刑事裁定預覽 ↗
罰法裁處權3年期間之限制。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7年度交聲字第67號刑事裁定預覽 ↗
,是異議人認本件裁處權已逾3年裁處權時效期間,應屬有誤,依法難認有理。
臺灣高等法院95年度交抗字第496號刑事裁定預覽 ↗
又同法第27條第1項規定行政罰之裁處權,因3年期間之經過而消滅。惟查同法第45條第2項規定即前項行政罰之裁處權時效,自本法施行之日起算。
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交抗字第1098號刑事裁定預覽 ↗
又依行政罰法第27條規定,行政罰之裁處權,因3年期間之經過而消滅。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97年度交抗字第24號刑事裁定預覽 ↗
,從而,依上開行政罰法之規定,行政機關之裁處權,自行政罰法95年2月5日施行之日起,計算3年之裁處權時效,並非自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結束日起,計算3年之裁處權時效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97年度交抗字第23號刑事裁定預覽 ↗
,從而,依上開行政罰法之規定,行政機關之裁處權,自行政罰法95年2月5日施行之日起,計算3年之裁處權時效,並非自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結束日起,計算3年之裁處權時效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97年度交抗字第30號刑事裁定預覽 ↗
計算3年之裁處權時效,固為當然之解釋。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97年度交抗字第33號刑事裁定預覽 ↗
計算3年之裁處權時效,固為當然之解釋。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97年度交抗字第28號刑事裁定預覽 ↗
計算3年之裁處權時效,固為當然之解釋。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97年度交抗字第91號刑事裁定預覽 ↗
,從而,依上開行政罰法之規定,行政機關之裁處權,自行政罰法95年2月5日施行之日起,計算3年之裁處權時效,並非自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結束日起,計算3年之裁處權時效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0年度判字第1492號行政判決預覽 ↗
,並未逾裁處權時效。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度交聲字第1550號刑事裁定預覽 ↗
,是行政罰裁處權之時效期間為3年。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6年度交聲字第359號刑事裁定預覽 ↗
存在,異議人自行曲解法律規定而創設有裁處權與無裁處權之違反行政法義務行為,將前者須再重行起算裁處權,而後者即屬裁處權時效消滅,顯與行政罰法規定不符。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6年度交聲字第359號刑事裁定預覽 ↗
存在,異議人自行曲解法律規定而創設有裁處權與無裁處權之違反行政法義務行為,將前者須再重行起算裁處權,而後者即屬裁處權時效消滅,顯與行政罰法規定不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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