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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1781號民事判決預覽 ↗
(下稱「民事訴之追加暨準備(三)狀聲明⒈」)。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0年度重上字第148號民事判決預覽 ↗
準此可知,當事人於第二審程序為訴之追加,無論其於第二審程序為上訴人或係屬被上訴人,均非所問,然必僅限於其於第一審程序為原告者,始可為訴之追加,否則,其訴之追加,即非合法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0年度重上字第109號民事判決預覽 ↗
準此,得於第二審訴訟程序為訴之追加者僅第一審原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預覽 ↗
惟訴之追加與協議簡化爭點為不同層次之訴訟行為,訴之追加是否應予准許,應依民事訴訟法第255條所規定之要件決定之,如因允許訴之追加而生已協議簡化之爭點,須再增加新爭點之情事
臺灣高等法院 花蓮分院105年度抗字第41號民事裁定預覽 ↗
揆其立法理由略為:不許訴之追加,在防止妨害被告之利益,若被告自表同意,不妨允許,又被告於言詞辯論日期不到場,固不能即視作於訴之追加業經同意,然被告於言詞辯論日期到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688號民事判決預覽 ↗
理由一、按訴之追加,係利用原有訴訟程序所為之起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521號民事判決預覽 ↗
是原告於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後始具狀為訴之追加,依上開說明,其訴之追加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0年度上易字第155號民事判決預覽 ↗
理由一、按訴之追加乃原告於起訴後提起新訴以合併於原訴之意,又訴之追加包含追加訴之聲明、訴訟標的或當事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重訴字第86號民事判決預覽 ↗
,原告並於97年4月10日為訴之追加,本院裁定如下:主文許追加原告甲○○、乙○○於民國九十七年三月十日所為訴之追加。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844號民事判決預覽 ↗
三、綜上所述,原告所為訴之追加既不符民事訴訟法第255條之規定,其訴之追加即非適法,況原告就追加之訴所應繳納之裁判費亦未依本院所定期間補繳,其追加之訴顯有同法第24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66號民事判決預覽 ↗
三、經查:㈠依原告提出之民事聲明請求損害賠償(訴之追加)等狀所載內容,可知原告本件係主張依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關於訴之追加之規定,在另案訴訟事件中追加提起本案訴訟事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度事聲字第37號民事裁定預覽 ↗
,則本院自無從確定該部分訴之追加之裁判費由相對人依10分之9比例負擔之數額為何,以令相對人負擔就異議人為該部分訴之追加之裁判費。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1360號民事判決預覽 ↗
明,觀諸民事訴訟法第255條之規定內容,僅規定符合各該款事由時,原告得為訴之追加或變更,仍非謂一旦符合其中一款事由時,法院即應准許此訴之追加或變更,再參酌民事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0年度訴字第438號行政判決預覽 ↗
等語(本院卷第265頁),揆諸首揭說明,原告有關命令解散處分及訴願決定所為訴之追加部分,其被告當事人不適格,自不合法,被告亦表明不同意該訴之追加,而與行政訴訟法第11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簡抗字第11號民事裁定預覽 ↗
11份、請求黃樹勳繼承人辦理土地繼承登記之訴之追加聲請狀36份、請求魏習房繼承人辦理土地繼承登記之訴之追加聲請狀51份(見原審卷二第2至243頁及外放之訴之追加聲請狀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13年度重上字第136號民事判決預覽 ↗
三、綜上,上訴人於本院第二審準備程序終結後所為前揭訴之追加,既未獲被上訴人同意,亦不符於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上訴人復未再主張有其他得為訴之追加,或得於準備程序終結後始為主張之情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九0四號民事判決預覽 ↗
從而,本件原告所為訴之追加,與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五條第一項第七款規定不合。
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金上字第15號民事判決預覽 ↗
民事訴訟法關於訴之追加之規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智字第一號民事判決預覽 ↗
四、如前所述,被告已表明不同意原告訴之追加,則應審究原告訴之追加有無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五條第一項但書各款所列事由。
三重簡易庭109年度重簡字第1685號民事判決預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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