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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224號民事裁定預覽 ↗
是聲請人乃係不滿意承審法官訴訟指揮權之行使及調查證據之結果,主觀上臆測承審法官有審判不公之情形。
司法院-訴願決定年訴字第 9 號行政判決預覽 ↗
三、查本院就上開陳情所為函覆,意在告知訴願人不服法官個案訴訟指揮權之救濟方式,及本院為維護審判獨立,不得就具體個案表示意見或干預法官訴訟指揮權之行使,性質上純屬觀念通知
最高法院九十五年度台聲字第二○三號民事判決預覽 ↗
事實上,「法官訴訟指揮權之行使」、「行使之態度」、「取捨當事人調查證據之聲請」,攸關審判公平甚鉅。若訴訟指揮權之行使,或證據之取捨,有所不公,當事人如何能期待獲得公平之審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790號刑事裁定預覽 ↗
又依法院組織法第88條規定,於審判程序中固僅審判長有訴訟指揮權,惟陪席法官唐玥身為合議庭之一員,本亦需專心聽訟,訴訟當事人違反審判長基於訴訟指揮權所定之發言順序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535號民事裁定預覽 ↗
,乃訴訟指揮權之正當行使,縱當事人對法官之訴訟指揮技巧或方式不予認同,然難據以此指摘法官有偏頗之情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5年度國字第2號民事判決預覽 ↗
三、經查,依原告前揭起訴意旨,可知其所主張及請求之事項,均源自於對被告系爭案件承審法官就該案之訴訟指揮權不服,認其訴訟指揮權之行使不當。
羅東簡易庭110年度羅簡聲字第4號民事裁定預覽 ↗
張之事實提出證據,乃訴訟指揮權之正當行使。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度家聲字第42號民事裁定預覽 ↗
事實提出證據,乃訴訟指揮權之正當行使,或當事人對法官之訴訟指揮技巧或方式不予認同,然難據以指摘法官有偏頗之情事。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684號民事裁定預覽 ↗
提出證據,乃訴訟指揮權之正當行使,當事人或對法官之訴訟指揮技巧或方式不予認同,然難據以指摘法官有偏頗之情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171號民事裁定預覽 ↗
即使如聲請人所述,關於聲請人學歷之詢問確無必要,亦屬卓法官開庭時訴訟指揮權行使是否妥適之問題,要與執行職務是否偏頗無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476號民事裁定預覽 ↗
之事實提出證據,乃訴訟指揮權之正當行使。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492號民事裁定預覽 ↗
提出證據,乃訴訟指揮權之正當行使,或當事人對法官之訴訟指揮技巧或方式不予認同,然難據以指摘法官有偏頗之情事。
臺灣高等法院112年度抗字第1031號刑事裁定預覽 ↗
告又以本案應依刑事訴訟法第161條之規定通知檢察官補正,且應停止審判,不應拘提被告云云,稱承審法官具迴避事由,然被告並未具體指出此部分屬應迴避事由之依據,且此部分核屬承審法官訴訟指揮權
臺灣高等法院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一二二七號刑事判決預覽 ↗
理由一、按調查證據屬法官訴訟指揮權之行使,為加強當事人進行主義之色彩,兩造當事人得各盡其法庭攻擊防禦相抗爭之能事,以活潑法庭活動,惟若對於審判長或受命法官之訴訟指揮,無論
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5230號刑事判決預覽 ↗
則法院決定是否合併審判,甚至於合併審判後再予分離,均屬訴訟指揮權行使之一環,如自訴訟整體程序觀察,並未濫用,仍難認所踐行之訴訟程序因此違法。
臺灣高等法院113年度抗字第1699號刑事裁定預覽 ↗
四、經查:㈠原審業已針對抗告人據以聲請法官迴避所舉之事由,詳加論駁,並說明抗告人所指摘,應屬審判長訴訟指揮權之適法行使,經核並無違法或不當之處,顯係對於審判長之適法訴訟
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聲字第1511號刑事裁定預覽 ↗
至於證人詰問於訴訟進行中何時為之,亦為法官之訴訟指揮權。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12年度抗字第292號刑事裁定預覽 ↗
2.按審判長於訴訟審理中交互詰問程序之進行,本具訴訟指揮權限,對於詰問證人之異議,亦有為准駁處分之權,且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對該處分不得聲明不服。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三0七號刑事判決預覽 ↗
二、以上處分,係為遂行公平法院,確保程序之公正所必要,本院依據法院組織法第八十八條所賦予審判長之訴訟指揮權,作成本裁定。三、本裁定是有關審判長訴訟指揮權之行使,不得抗告。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9年度聲字第1747號刑事裁定預覽 ↗
又法官如何問案,乃法官於開庭時之訴訟指揮權,除非有重大明顯之情事,足認法官開庭時確有偏頗之虞,否則尚不得就法官之訴訟指揮權之行使,遽認法官有偏頗之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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