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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
共 7 筆
民事訴訟集中審理程序參考要點第 17 條預覽 ↗
訟法第一百九十六條、第二百六十八條之二規定,行使訴訟指揮權時,應明確指示,於當庭諭知時,應詳載筆錄。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六條、第二百六十八條之一)
辦理民事訴訟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 171 條預覽 ↗
訴訟法第四百二十七條第一項及第二項之訴訟,宜運用訴訟指揮權及闡明權,對於當事人曉諭使其衡量實體利益及程序利益,以決定是否合意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四二七)
國民參與審判案件審理計畫準則第 31 條預覽 ↗
判長為確保審判程序進行之集中、順暢及效率,得依其訴訟指揮權適時調整時程安排或為其他合宜之處置,不受原定審理計畫之拘束: 一、遇有突發事故致審判程序無法按照原定時程進行者。 二、審判
辦理民事訴訟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 98 條預覽 ↗
聲請對證人發問或陳明欲自行發問時,應由審判長依其訴訟指揮權定發問之順序;於當事人發問後,如有必要,審判長得再為補充訊問。 當事人之發問與應證事實、證言信用事項或鑑定事項無關、重複發
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第 172 條預覽 ↗
準則第三十一條第一項各款所定情形者,審判長得依其訴訟指揮權適時調整時程安排或為其他合宜之處置。 法院作成審理計畫後,認有國民參與審判案件審理計畫準則第三十二條第一項各款、第三十三條
法院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 99 條預覽 ↗
(三) 覆主詰問。 (四) 覆反詰問。審判長行使訴訟指揮權時應予注意。如同一被告、自訴人有二以上代理人、辯護人 (含同一被告兼有代理人及辯護人之情形) 時,該被告、自訴人之代理人、
法院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 105 條預覽 ↗
題具體為之。審判長於詰問程序進行時,尤須妥適行使訴訟指揮權及法庭秩序維持權,以限制或禁止不當之詰問。下列之詰問,即屬不當之詰問。但第五款至第八款之情形,於有正當理由時,例如為發見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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