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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4年度補字第321號民事裁定預覽 ↗
㈠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及應徵第一審裁判費之數額如下:⒈未○○: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7,900元,應繳裁判費2,210元。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1203號民事裁定預覽 ↗
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法院因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得依職權調查證據,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2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第17號民事裁定預覽 ↗
查本件係屬普通共同訴訟,各原告與被告間之訴訟標的各異、法律關係各別,故應各別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徵收裁判費,經核原告訴訟標的價額各如附表「訴訟標的價額」欄所示,應徵裁判費各如附表「應徵裁判費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109號民事判決預覽 ↗
2.上訴人戌○○部分訴訟標的金額及價額核定為新台幣3,187,100元,應徵裁判費新台幣48,872元。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二○號民事判決預覽 ↗
,核其訴訟標的之金額及應徵裁判費分別如下:一、原告寅○○部分,其訴訟標的為新台幣(下同)三百六十七萬三千元,應徵裁判費五萬五千零九十五元。
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抗字第2493號民事裁定預覽 ↗
,其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自應以抗告人就各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第626號民事裁定預覽 ↗
理由一、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勞訴字第96號民事判決預覽 ↗
㈡原告卯○○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341,006元,應繳裁判費3,750元。㈢原告乙○○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19,537元,應繳裁判費1,000元。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371號民事裁定預覽 ↗
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466號民事裁定預覽 ↗
因原告並沒有於起訴狀載明訴訟標的價額,且本院也無法僅依該聲明內容核定訴訟標的價額,致無從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度竹簡字第335號民事判決預覽 ↗
是債權人主張之訴訟標的法律關係有詐害行為撤銷權及塗銷登記請求權,則前者之訴訟標的價額原則上固以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計算其訴訟標的價額;但後者之訴訟標的價額則應以塗銷不動產登記之交易價額為準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8年度補字第317號民事裁定預覽 ↗
(3)地○○之訴訟標的金額為517,804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5,620元。(4)寅○○之訴訟標的金額為365,62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970元。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補字第三七七號民事判決預覽 ↗
原告乙酉○起訴之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玖拾叁萬零陸佰元,折合銀元叁拾壹萬零貳佰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叁仟壹佰零貳元,折合新台幣玖仟叁佰零陸元。
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抗字第1219號民事裁定預覽 ↗
二、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
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抗字第1476號民事裁定預覽 ↗
所謂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係指原告就該訴訟標的勝訴所能取得之客觀利益而言。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八十六年度重訴字第一二一四號民事判決預覽 ↗
上訴人地○○部分,訴訟標的之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五十七萬二千四百三十六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用九千二百四十元。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568號民事裁定預覽 ↗
㈡原告劉國棟部份,訴訟標的金額為壹佰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壹萬零玖佰元。㈢原告袁漢頤部份,訴訟標的金額為壹佰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壹萬零玖佰元。
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勞抗字第13號民事裁定預覽 ↗
三、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0年度竹簡字第11號民事判決預覽 ↗
又揆諸前首揭規定,原告訴之聲明第2項訴訟標的與訴之聲明第1項訴訟標的倘無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即應就訴之聲明第1項訴訟標的價額與訴之聲明第2項訴訟標的價額合併計算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10年度勞抗字第15號民事裁定預覽 ↗
又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法院因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得依職權調查證據;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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