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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簡字第256號行政判決預覽 ↗
在撤銷訴訟,通常行政處分之相對人即具有訴訟權能,如非行政處分相對人之第三人,依其所主張之事實,其不可能因行政處分而有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受侵害,則第三人對該行政處分不具備訴訟權能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8年度判字第248號行政判決預覽 ↗
再審意旨主張其具有訴訟權能,原確定判決認再審原告「難謂有訴訟權能」,根本否定行政訴訟法第4條第1項及第9條所賦予人民為維護公共利益,得向行政法院提起撤銷訴訟的權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度簡字第36號行政判決預覽 ↗
在撤銷訴訟,原則上行政處分之相對人具有訴訟權能,而非行政處分相對人之第三人,如依其主張之事實,可認其因行政處分而受有權利或法律上利益之損害者,則例外具有訴訟權能,即具原告適格。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年度交字第308 號行政判決預覽 ↗
在撤銷訴訟,通常行政處分之相對人即具有訴訟權能,如非行政處分相對人之第三人,依其所主張之事實,其不可能因行政處分而有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受侵害,則第三人對該行政處分不具備訴訟權能,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交字第399號行政判決預覽 ↗
在撤銷訴訟,通常行政處分之相對人即具有訴訟權能,如非行政處分相對人之第三人,依其所主張之事實,其不可能因行政處分而有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受侵害,則第三人對該行政處分不具備訴訟權能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交字第343號行政判決預覽 ↗
在撤銷訴訟,通常行政處分之相對人即具有訴訟權能,如非行政處分相對人之第三人,依其所主張之事實,其不可能因行政處分而有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受侵害,則第三人對該行政處分不具備訴訟權能,即原告不適格。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交字第201號行政判決預覽 ↗
訴訟權能,即原告不適格。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交字第394號行政判決預覽 ↗
訴訟權能,即原告不適格。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交字第262號行政判決預覽 ↗
訴訟權能,即原告不適格。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交字第446號行政判決預覽 ↗
在撤銷訴訟,通常行政處分之相對人即具有訴訟權能,如非行政處分相對人之第三人,依其所主張之事實,其不可能因行政處分而有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受侵害,則第三人對該行政處分不具備訴訟權能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簡字第9號行政判決預覽 ↗
在撤銷訴訟,通常行政處分之相對人即具有訴訟權能,如非行政處分相對人之第三人,依其所主張之事實,其不可能因行政處分而有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受侵害,則第三人對該行政處分不具備訴訟權能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交字第23號行政判決預覽 ↗
在撤銷訴訟,通常行政處分之相對人即具有訴訟權能,如非行政處分相對人之第三人,依其所主張之事實,其不可能因行政處分而有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受侵害,則第三人對該行政處分不具備訴訟權能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交字第192號行政判決預覽 ↗
在撤銷訴訟,通常行政處分之相對人即具有訴訟權能,如非行政處分相對人之第三人,依其所主張之事實,其不可能因行政處分而有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受侵害,則第三人對該行政處分不具備訴訟權能,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交字第571號行政判決預覽 ↗
在撤銷訴訟,通常行政處分之相對人即具有訴訟權能,如非行政處分相對人之第三人,依其所主張之事實,其不可能因行政處分而有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受侵害,則第三人對該行政處分不具備訴訟權能,即當事人不適格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交字第506號行政判決預覽 ↗
在撤銷訴訟,通常行政處分之相對人即具有訴訟權能,如非行政處分相對人之第三人,依其所主張之事實,其不可能因行政處分而有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受侵害,則第三人對該行政處分不具備訴訟權能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交字第54號行政判決預覽 ↗
在撤銷訴訟,通常行政處分之相對人即具有訴訟權能,如非行政處分相對人之第三人,依其所主張之事實,其不可能因行政處分而有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受侵害,則第三人對該行政處分不具備訴訟權能,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交字第415號行政判決預覽 ↗
在撤銷訴訟,通常行政處分之相對人即具有訴訟權能,如非行政處分相對人之第三人,依其所主張之事實,其不可能因行政處分而有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受侵害,則第三人對該行政處分不具備訴訟權能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交字第226號行政判決預覽 ↗
在撤銷訴訟,通常行政處分之相對人即具有訴訟權能,如非行政處分相對人之第三人,依其所主張之事實,其不可能因行政處分而有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受侵害,則第三人對該行政處分不具備訴訟權能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10年度訴字第154號行政判決預覽 ↗
是以,如法律規範目的僅在保障一般人之公共利益,且經綜合判斷結果亦不足以認為有保障特定人之意旨,即難認個人得主張有主觀公權利受損害,自無訴訟權能可言。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交字第536號行政判決預覽 ↗
在撤銷訴訟,通常行政處分之相對人即具有訴訟權能,如非行政處分相對人之第三人,依其所主張之事實,其不可能因行政處分而有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受侵害,則第三人對該行政處分不具備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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