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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九十三年度台上字第三四七號刑事判決預覽 ↗
惟查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條之違背建築術成規罪,並無處罰過失犯,原判決於理由欄卻記載彼等所犯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條之違背建築術成規罪部分,分別係有認識之過失或無認識之過失︵見原判決第一四二至一四四頁︶,顯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自字第四二五號刑事判決預覽 ↗
規定無認識之過失及有認識之過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11年度上易字第343號刑事判決預覽 ↗
同法第14條則規定過失可分為「無認識之過失」及「有認識之過失」,無認識之過失是指「行為人雖非故意,但按其情節應注意,並能注意,而不注意者」,有認識之過失是指「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11年度金上訴字第3010號刑事判決預覽 ↗
同法第14條則規定過失可分為「無認識之過失」及「有認識之過失」,無認識之過失是指「行為人雖非故意,但按其情節應注意,並能注意,而不注意者」,有認識之過失是指「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11年度金上訴字第3010號刑事判決預覽 ↗
同法第14條則規定過失可分為「無認識之過失」及「有認識之過失」,無認識之過失是指「行為人雖非故意,但按其情節應注意,並能注意,而不注意者」,有認識之過失是指「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11年度金上訴字第3010號刑事判決預覽 ↗
同法第14條則規定過失可分為「無認識之過失」及「有認識之過失」,無認識之過失是指「行為人雖非故意,但按其情節應注意,並能注意,而不注意者」,有認識之過失是指「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
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1653號刑事判決預覽 ↗
同法第14條則規定過失可分為「無認識之過失」及「有認識之過失」,無認識之過失是指「行為人雖非故意,但按其情節應注意,並能注意,而不注意者」,有認識之過失是指「行為人對於構成犯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12年度金上訴字第3171號刑事判決預覽 ↗
同法第14條則規定過失可分為「無認識之過失」及「有認識之過失」,無認識之過失是指「行為人雖非故意,但按其情節應注意,並能注意,而不注意者」,有認識之過失是指「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12年度金上訴字第1909號刑事判決預覽 ↗
同法第14條則規定過失可分為「無認識之過失」及「有認識之過失」,無認識之過失是指「行為人雖非故意,但按其情節應注意,並能注意,而不注意者」,有認識之過失是指「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15年度金上訴字第181號刑事判決預覽 ↗
同法第14條則規定過失可分為「無認識之過失」及「有認識之過失」,無認識之過失是指「行為人雖非故意,但按其情節應注意,並能注意,而不注意者」,有認識之過失是指「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
最高法院一○二年度台上字第一五二八號刑事判決預覽 ↗
而刑法上之過失,依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二項之規定,分為無認識之過失與有認識之過失,與民事判例以欠缺注意之程度為標準所分之抽象的過失、具體的過失及重大過失有別,另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七條至第二百十條對於鑑定亦
最高法院八十六年度台上字第二四六九號刑事判決預覽 ↗
另過失之情形,依刑法第十四條規定,分為有認識之過失與無認識之過失,則在此情形下,被告究有何過失﹖原判決未深入查證,亦未於判決理由中說明,不僅有應於審判期日調查之證據未予調查之違誤,且有判決不備理由之違法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12年度金上訴字第2981號刑事判決預覽 ↗
同法第14條則規定過失可分為「無認識之過失」及「有認識之過失」,無認識之過失是指「行為人雖非故意,但按其情節應注意,並能注意,而不注意者」,有認識之過失是指「行為人對於構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14年度金上訴字第1211號刑事判決預覽 ↗
同法第14條則規定過失可分為「無認識之過失」及「有認識之過失」,無認識之過失是指「行為人雖非故意,但按其情節應注意,並能注意,而不注意者」,有認識之過失是指「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5年度訴字第1098號刑事判決預覽 ↗
同法第14條則規定過失可分為「無認識之過失」及「有認識之過失」,無認識之過失是指「行為人雖非故意,但按其情節應注意,並能注意,而不注意者」,有認識之過失是指「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自字第一四號刑事判決預覽 ↗
過失犯之注意義務,由結果預見義務(無認識之過失)與結果迴避義務(有認識之過失)所構成。
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交上訴字第83號刑事判決預覽 ↗
同法第14條則規定過失可分為「無認識之過失」及「有認識之過失」,無認識之過失是指「行為人雖非故意,但按其情節應注意,並能注意,而不注意者」,有認識之過失是指「行為人對於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度交字第19號行政判決預覽 ↗
」與「有認識之過失」,意指「人民對於違反行政法義務行為之事實,按其情節應注意,並能注意,而不注意,致其發生,或雖預見其發生而確信其不發生者」而言。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地方庭113年度交字第230號行政判決預覽 ↗
),或行為人對於構成違規之事實,雖預見其能發生而確信其不發生者(有認識之過失)而言。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度交字第168號行政判決預覽 ↗
故行為人對於構成違規之事實,預見其發生者,縱非故意,亦係有認識之過失。再依行政罰法第8條規定:「不得因不知法規而免除行政處罰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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