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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7年度執破字第1號民事判決預覽 ↗
14、94年9月28日出席調查庭。15、94年10月18日提出陳報狀。16、94年12月8日出席調查庭。17、95年2月6日提出陳報狀。18、95年7月26日出席調查庭。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年度易字第一O一號刑事判決預覽 ↗
惟證人甲○○於本院九十年六月十二日調查庭時改證稱:伊有看到他們(指被告及乙○○)出去,至於事後伊聽乙○○說許時冬拿一張提款卡來找乙○○,並一同出去領錢,丁
懲戒法院-懲戒法庭九十二年度鑑字第一○一九四號公懲判決預覽 ↗
同年五月二日、五月三十日-開此四案之調查庭二次(不含前述訊問被告接押庭二次,總計申辯人已開調查庭十次)。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壢簡字第729號刑事判決預覽 ↗
然同案被告潘世凱於偵查中及本院調查庭均稱有跟被告黃凱培說該機車為贓車,要騎乘的話要小心一點等語屬實,而被告黃凱培於本院調查庭亦自承有聽到同案被告潘世凱與證人郭家豪講到該機車為贓車
懲戒法院-懲戒法庭九十二年度鑑字第一○一八九號公懲判決預覽 ↗
承辦該院八十八年度訴字第二二二號案件,八十九年八月十八日開調查庭,至九十年四月二十日始再開調查庭,停滯七個月未進行。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原桃簡字第1號刑事判決預覽 ↗
二、證據清單:㈠被告高戴傑民於警詢、偵查及本院調查庭之自白。㈡證人即被害人王珮蓉於警詢及本院調查庭之指訴。㈢監視器錄影畫面翻拍照片及現場照片4張。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壢簡字第1471號刑事判決預覽 ↗
經查:㈠上揭事實,業據告訴代理人莊麗鶯於警詢、偵查及本院調查庭指述綦詳,及證人莊信雄於本院調查庭之證述可佐,復有警製職務報告1份及現場照片6張在卷可稽,堪認屬實。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撤緩字第97號刑事判決預覽 ↗
本院審酌受刑人於前案調查庭訊問時,告訴人同意撤回傷害告訴,同意法院予受刑人緩刑宣告之日,理應知所警惕,詎其於調查庭後之同日夜間再為後案違反保護令、騷擾告訴人行為,而緩刑期內受得易科罰金之拘役宣告確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九十年度聲字第四三二號刑事判決預覽 ↗
故非如聲請人所稱之「臨時增加調查庭」。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8年度原簡字第24號刑事判決預覽 ↗
事實及理由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部分引用被告蔡慧怡於本院調查庭中之自白外,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二、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桃簡字第1356號刑事判決預覽 ↗
事實及理由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於證據欄補充「被告林明堅於本院調查庭之自白」外,其餘均引用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度交聲字第592號刑事裁定預覽 ↗
㈡次查,異議人於100年6月4日違規時僅年滿17歲,此有異議人之身分證影本在卷可稽(本院卷第12頁),且異議人於101年2月2日本院調查庭時明確陳述其對於「未滿18歲之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桃簡字第120號刑事判決預覽 ↗
經查:㈠被告二人因細故發生爭執後扭打在一起之事實,已據證人沈百揚、劉天龍於本院調查庭證述(見本院卷第37頁、第37頁背面)及證人蕭佑宏於偵查中證述明確(見偵查卷第27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消債清字第9號民事判決預覽 ↗
另債務人於本院104年1月12日之調查庭期並稱其係向母親租用房屋,每月需給付其母親5,000元至6,000元之房租(參本院104年1月12日調查筆錄,見本院103年度司執消債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桃簡字第252號刑事判決預覽 ↗
況被告於本院調查庭自承:我有與告訴人在拉扯,我是在拉扯告訴人之貨物等語,亦可證兩人於當日確有發生爭執且有相互拉扯之肢體衝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壢簡字第757號刑事判決預覽 ↗
事實及理由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欄補充「被告陳薪安於本院調查庭之自白」外,其餘均引用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桃簡字第984號刑事判決預覽 ↗
二、訊據被告趙發榮於本院調查庭已坦承恐嚇犯行,並有證人即告訴人施宏達、在場目擊者江思欣、鄰人蔡有倫之證述可佐,復有告訴人提出事發當天之錄音譯文1份在卷憑參,堪認屬實
臺中簡易庭103年度中簡聲字第170號民事裁定預覽 ↗
理由一、聲請意旨略以:本案為鈞院簡易庭第一審案件,聲請人於民國103年1月29日調查庭陳明本件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1,240元,此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度消債清字第3號民事判決預覽 ↗
」之記載,應更正為「本院107年3月13日調查庭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壢簡字第1428號刑事判決預覽 ↗
再就告訴人於本院調查庭竟證稱:當天被告沒有要求我還錢等語,顯見告訴人所述亦與證人莊建榮所述不符云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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