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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簡字第79號行政判決預覽 ↗
二、計收調處費用。三、審查。四、召開調處會議。五、作成調處結果。六、函送調處紀錄表。」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3年度他調訴字第2號民事判決預覽 ↗
製作之調處紀錄表,調處結果記載:「依調處申請書調處建議方案辦理。」
福建連江地方法院112年度簡上字第4號民事判決預覽 ↗
而細觀其規定,亦可知調處辦法第18條所訂「協議之調處結果」,其調處結果係以當事人之協議為據,且此項達成協議之調處,其調處紀錄以書面通知當事人時,通知書上毋須載明當事人如不服調處結果之教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230號民事判決預覽 ↗
,兩造於102年11月20日進行第一次調處會議,惟協議不成,遂於103年3月26日進行第二次調處會議(下稱系爭調處會議),苗栗縣政府不動產糾紛調處委員會並於系爭調處會議中作成如附件所示兩造協議成立之調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他調訴字第2號民事判決預覽 ↗
原告業已於調處時到場陳述不同意,並於收受系爭調處結果後15日內起訴,系爭調處結果應不成立。㈢並聲明:確認系爭調處結果不成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他調訴字第1號民事判決預覽 ↗
被告前就系爭土地分割爭議,向臺北市調處委員會申請調處,經該調處委員會於106年11月27日依職權裁處系爭土地依系爭調處結果分割,並作成調處紀錄表,上開調處紀錄表並於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他調訴字第2號民事判決預覽 ↗
(下稱新北市調處委員會)申請調處,並經新北市調處委員會於民國108年5月7日調處決議依申請人所提方案辦理(下稱系爭調處結果),並作成調處紀錄表,於同年5月13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589號民事判決預覽 ↗
,調處期間內原告亦曾於100年4月27日參與調處,且調處時亦曾參酌原告之意見,顯見就該調處結果原告有充分表達其意見之機會,原告不應恣意推翻;綜上可知,系爭調處結果未有不公平之情事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4年度訴字第834號行政判決預覽 ↗
年4月1日申請本件共有型態變更調處,案經被告審核,乃依調處辦法將該調處案送交改制前本縣調處委員會進行調處,於103年5月5日召開第1次調處會議時,原告曾提出相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6年度苗簡字第821號民事判決預覽 ↗
嗣調處委員會調處後,全部共有人均未聲明不服,且已依調處結果辦理分割登記,各共有人取得之面積均如調處方案,分割後原告取得192-8地號土地,為此依調處結果訴請被告給付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1918號民事判決預覽 ↗
請調處,經新北市不動產調處委員會於104年6月23日開會作成調處結果,決議依被告盧毓雯所提分割方案予以分割,原告於104年7月3日收受調處委員會之調處結果,並於10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他調訴字第1號民事判決預覽 ↗
本件被告吳幸男前就兩造共有之系爭土地之分割爭議向新北市不動產糾紛調處委員會申請調處,經該調處委員會作成依被告吳幸男所提分割方案予以分割之調處結果,已如前述,惟原告並未同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393號民事判決預覽 ↗
租佃爭議重加調處並調處成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重訴字第五三號民事判決預覽 ↗
直轄市縣(市)不動產糾紛調處委員會設置及調處辦法第十八條規定,依職權予以裁處所作成之調處,其程序顯有瑕疵,應不生調處之結果。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重訴字第153號民事判決預覽 ↗
,經新北市不動產糾紛調處委員會(下稱調處會)受理。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他調訴字第2號民事判決預覽 ↗
兩造就系爭土地不能自行協議分割,向台北市不動產糾紛調處委員會申請調處,台北市不動產糾紛調處委員會依被告所提分割方案做成調處結果,原告不服,是兩造間就調處結果成立與否即不明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3291號民事判決預覽 ↗
再原告一再主張調處當時未依照聲請標的為調處,然原告聲請調處之標的為請求收回耕地,調處委員亦係針對耕地收回爭議進行調處,原告主張調處時未針對聲請標的調處,亦非事實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1019號民事判決預覽 ↗
本件原告於收到系爭調處結果通知後於15日內即訴請本院確認該調處結果不成立,而被告於本院審理中亦表明不同意系爭調處結果,依上說明,系爭調處結果顯然無法獲得全體共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他調訴字第2號民事判決預覽 ↗
詎系爭調處委員會仍按系爭調處結果為分割,系爭調處結果明顯違反民法第823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上字第732號民事判決預覽 ↗
,並非強令共有人接受調處結果,亦未課予不服調處者僅能提起分割共有物之訴之義務,且不服調處者提起確認調處結果不成立之訴,亦具阻斷調處結果拘束力之效果,是不服調處之當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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