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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
列出 25 件
關鍵字命中25
114年審裁字第1017號
114.09.01審查裁定
所有權人對於土地分配結果有異議時,主管機關需進行調處,並無裁量空間,亦無任何於調處前應為之前置程序,然系爭規定竟規定行政機關得先予查處,強加人民法律所無規定之義務,即人民必須於行政
110年度統二字第24號
110.08.20
之權,利用一般人不清楚消保會職掌,誤認其身分具有調處買賣墓地、塔位等消費糾紛權限及其曾於新北市社會局任職可向農業局、工務局人員說項所衍生之機會而詐取財物。惟依系爭判決一適用系爭規定
110年度憲二字第251號
110.08.20
故特別補償基金間之補償爭議並非金融消費爭議,故於調處意見不一致時,應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規定,提起民事訴訟。2、金融消費者保護法未將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所規定之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
109年度憲二字第177號
109.08.28
。聲請意旨略謂:1、臺中市政府地政局之測量公告及調處書,變更舊地籍圖線,違背土地法第46條之2、第59條之5、中央法規標準法第5條、第6條、行政訴訟法第12條、憲法第15條、第23
會台字第13711號
108.09.27
似具體事件之適用,聲請人為公立學校教師,依教師借調處理原則辦理借調留職停薪,赴海外擔任華語教職,即因非屬系爭規定之列舉事項,而不得補繳退休撫卹基金費用以併計年資,致憲法第15條所保
會台字第13793號
108.08.23
旨略謂,系爭裁定及確定終局裁定認依系爭規定辦理之調處會議紀錄內容,係記載調處結果及不服該調處結果之司法救濟方法,純屬意思通知,並不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其性質非屬行政處分,不備起訴
會台字第12368號
104.06.05
旨略謂,確定終局判決以嘉義縣大林區域性不動產糾紛調處委員會錯誤之調處結果作為審判之依據,其適用法律之見解顯與民法第七百六十八條至第七百七十條、第九百四十三條、第九百四十四條及民法施
會台字第9632號
99.05.14
七十條之規定;上開裁判適用之臺北市建築爭議事件協調處理及評審作業程序第二點第一款及第十點第三款,有牴觸憲法第十五條、第十六條及第二十三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9169號
98.12.25
四六二號民事裁定,所適用之「臺北市建築爭議事件協調處理及評審作業程序」第二點第一款及第十點第三款,有牴觸憲法第十五條、第十六條及第二十三條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8928號
97.12.05
上字第四六二號民事裁定,適用台北市建築爭議事件協調處理及評審作業程序第二點第一款及第十點第三款,有牴觸憲法第十六條及第二十三條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8788號
97.05.30
六二號民事裁定及其所適用之「台北市建築爭議事件協調處理及評審作業程序」第二條第一款及第十條第三款規定,有牴觸憲法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及第一百七十條等之疑義,聲
會台字第8593號
97.03.07
六二號民事裁定及其所適用之「台北市建築爭議事件協調處理及評審作業程序」第二條第一款及第十條第三款,有牴觸憲法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第六十三條、第八十條、第一百
會台字第8400號
96.06.01
;並指摘第二審判決所適用之「台北市建築爭議事件協調處理及評審作業程序」第二點第一款及第十點第三款規定,限縮並剝奪建築法第一百零三條之行政救濟權利,有侵害其憲法第二十二條所保障之其他
會台字第8285號
96.03.30
上國字第六號民事判決所適用之台北市建築爭議事件協調處理及評審作業程序第二點第一款及第十點第三款,有牴觸憲法第十五條、第十六條及第二十三條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7886號
95.12.06
上國字第六號民事判決所適用之臺北市建築爭議事件協調處理及評審作業程序第二點第一款及第十點第三款,有牴觸憲法第十五條、第十六條及第二十三條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7655號
94.09.16
上字第四六二號民事裁定,適用臺北市建築爭議事件協調處理及評審作業程序第二點第一款及第十點第三款,有牴觸憲法第十六條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釋字第598號
94.06.03大法官解釋
期間內如土地權利關係人提出異議,地政主管機關應予調處;異議人如不服調處者,應於規定期間內,訴請司法機關決定權利之歸屬(土地法第五十九條)。為確保登記內容翔實無誤,土地法第六十九條並
釋字第591號
94.03.04大法官解釋
國家除設立訴訟制度外,尚有諸如仲裁、調解、和解及調處等非訴訟機制。現代法治國家,基於國民主權原理及憲法對人民基本權利之保障,人民既為私法上之權利主體,於訴訟或其他程序亦居於主體地位
會台字第7457號
93.12.17
上字第四六二號民事裁定,適用台北市建築爭議事件協調處理及評審作業程序第二點第一款及第十點第三款,有牴觸憲法第十六條之疑義,請解釋案。
釋字第580號
93.07.09大法官解釋
租人亦不能維持其一家生活,尚得申請耕地租佃委員會調處,以兼顧出租人與承租人之實際需要。衡諸憲法第一百四十三條第四項扶植自耕農、第一百四十六條與憲法增修條文第十條第一項發展農業工業化
釋字第561號
92.07.04大法官解釋
租約通知書及送達證明文件,或耕地租佃委員會調解、調處成立證明文件,或法院確定判決書。此係主管機關基於法律授權發布命令就申請人應檢具證明文件等細節性、技術性次要事項為必要補充規定,尚
釋字第449號
87.03.13大法官解釋
共設施而使用之土地,如由公共設施興闢業者循洽購、調處、照價收買程序而取得,對於土地所有權人應受保障之權益不無妨礙,此所以七十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修正公布之獎勵投資條例(已於七十九年十二
會台字第5667號
86.05.09
定則以聲請人對於前陽明山管理局耕地租佃委員會所為調處結果提起訴願,已逾三十日之法定不變期間,且本件係屬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一項規定之爭議,非屬行政救濟之範疇,聲請人提起訴
釋字第419號
85.12.31大法官解釋
或者出現院與院間爭執須引用憲法第四十四條由總統協調處理時,將引起角色混淆。實則若行政院院長由副總統兼任,遇有彈劾案發生,如係對職務行為違法失職之彈劾,自可視案件性質究與行政院院長或
釋字第373號
84.02.24大法官解釋
團體協約;協議不成發生之勞資間糾紛事件,得由工會調處;亦得為勞資爭議申請調解,經調解程序無效後,即得依法定程序宣告罷工,以謀求解決。此觀工會法第五條、第六條、第十二條、第二十條、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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