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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聲字第341號民事裁定預覽 ↗
理由一、聲請意旨略以:伊等為本院107年度上字第1054號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為準備言詞辯論,有必要聽取民國107年12月26日準備程序期日錄音內容,爰聲請交付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159號民事裁定預覽 ↗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達達創藝行銷有限公司(統一編號:29145080))對嚴孝恩(即嚴子陵之繼承人)聲請強制執行事件時(執行名義:臺灣高等法院一0六年度上易字第四五五號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之和解筆錄
桃園簡易庭113年度桃司簡聲字第89號民事裁定預覽 ↗
三、兩造間請求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112年度桃簡字第2058號判決確定,業經本院調閱相關卷宗核閱無誤。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聲字第110號民事裁定預覽 ↗
:主文准於聲請人繳納費用後,將本院臺南簡易庭111年度南醫簡字第1號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113年度醫簡上字第2號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於民國113年5月25日以前所進行言詞辯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96號民事裁定預覽 ↗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96號原告江木龍上列原告與被告王坤宏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起訴狀載明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金額
臺南簡易庭100年度南救字第14號民事判決預覽 ↗
三、查,聲請意旨縱或屬實,因聲請人與相對人間100年度南簡補字第33號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改分100年度南簡字第649號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審理後,業經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原訴字第4號民事判決預覽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原訴字第4號原告陳鴻興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文上列原告與被告柳淑媛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953號民事裁定預覽 ↗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起訴狀載明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金額(即訴訟標的金額),核與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3款及同法第77條之13規定不符,起訴不合程式。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度智字第16號民事判決預覽 ↗
,本院裁定如下:主文指定簡正芳技術審查官於本院九十五年度智字第十六號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執行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四條所定職務。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聲字第164號民事裁定預覽 ↗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為本院113年度簡上字第98號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審112年度板簡字第1817號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之原告,為詳細瞭解民國112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救字第49號民事判決預覽 ↗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救字第49號聲請人郭采艷相對人楊孝勇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臺南簡易庭107年度南救字第35號民事判決預覽 ↗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107年度南救字第35號聲請人鄭鈞澤訴訟代理人伍安泰律師相對人蘇柏愷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聲字第291號民事裁定預覽 ↗
三、查聲請人為本院110年度醫字第13號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之當事人,為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復已敘明聲請交付法庭錄音以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聲字第928號民事裁定預覽 ↗
聲請意旨略以:伊為本院103年度上更(一)字第136號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之當事人,為瞭解本案事實與確認筆錄內容,爰聲請交付民國105年9月20日言詞辯論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
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聲字第360號民事裁定預覽 ↗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360號聲請人施明德訴訟代理人陳嘉君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王幸男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臺中簡易庭115年度中小聲字第5號民事裁定預覽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中小聲字第5號聲請人杜咏芳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康有偉間因本院114年中小字883號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3年度救字第34號民事判決預覽 ↗
此外,經核閱本院113年度補字第514號兩造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卷證,依聲請人起訴狀之記載,其訴尚非顯無理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5年度司聲字第389號民事裁定預覽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司聲字第389號聲請人賴明玉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林嘉傑、台灣宅配通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
羅東簡易庭107年度羅小字第41號民事判決預覽 ↗
,…」之記載,應更正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7年3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
最高法院一○二年度台聲字第二一五號民事判決預覽 ↗
本件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向原法院聲請訴訟救助,經該院以一○一年度聲字第七二號、第七四號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依上開規定,其效力及於上訴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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