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竹北簡易庭(含竹東)九十三年度竹北勞簡字第三號民事判決預覽 ↗
⑶原告又主張黃文元在資遣原告之前,從未經被告公司董事會開會通過准予資遣員工,就先後以總經理之權責資遣下列員工:陳敬育、賴利溫、林仁政云云,然如被告所述,上開員工之資遣,從未先以本件資遣通知之格式告知被資遣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重勞訴字第31號民事判決預覽 ↗
該資遣辦法係規定除適用「自願申請資遣離職辦法」外,被資遣員工可獲得1.167倍之月平均工資乘以服務年資數之資遣費,並非如原告所稱係以2倍計算資遣費,是伊以1.167倍計算資遣費予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度勞訴字第24號民事判決預覽 ↗
薪資40,867元及資遣費13,622元;原告辛○○薪資17,280元及資遣費2,880元;原告子○○薪資25,971元及資遣費11,903元;原告寅○○○薪資24,000元及資遣費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17號民事判決預覽 ↗
縱令被告得依資遣條例第22條第1項第1款資遣原告,然其資遣順序,依資遣辦法第10條第2項規定應按其到校年資之順序,予以資遣,而原告在資管科年資排序在前5名以內,不致於被資遣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勞訴字第7號民事判決預覽 ↗
而依系爭資遣費領取單所載,原告已於系爭資遣費領取單上表示,被告歌庫公司以附表實領資遣費欄所示之資遣費金額發給原告資遣費後,對於資遣費之權益及相關法律規定即已處
竹北簡易庭(含竹東)九十三年度竹北勞簡字第三號民事判決預覽 ↗
⑶原告又主張黃文元在資遣原告之前,從未經被告公司董事會開會通過准予資遣員工,就先後以總經理之權責資遣下列員工:陳敬育、賴利溫、林仁政云云,然如被告所述,上開員工之資遣,從未先以本件資遣通知之格式告知被資遣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度勞訴字第59號民事判決預覽 ↗
已高於原告依系爭退休資遣辦法一、二所得請求之資遣費,被告當無何短付資遣費之情。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勞執字第82號民事判決預覽 ↗
元及資遣費27,125元,勞工黃素杏積欠工資以12,760元、預告工資以8,507元及資遣費11,165元,勞工張紹晃積欠工資以33,000元、預告工資以11,000元及資遣費12,375元,勞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2年度勞簡字第5號民事判決預覽 ↗
而系爭申請書原告雖填載112年2月1日為資遣生效日等情,然原告自願資遣僅係請被告依法資遣原告本人等情,本不具有法效意思,且被告各級教評會依教師法、私校退撫條例之資遣制度審議是否資遣原告以及資遣生效日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八十九年度判字第三○五九號行政判決預覽 ↗
⑶依分類職位公務人員資遣給與辦法、公務人員資遣給與辦法,辦理資遣或比照辦理資遣。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4年度訴字第03701號行政判決預覽 ↗
13年2個月年資可予併計,始同意資遣;又被告於其資遣相關文件上戳記「已核計資遣年資,再任公務人員時應即繳還資遣費」等內容,係就原告之資遣案所作決定,為行政處分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10年度訴字第755號行政判決預覽 ↗
撤銷原資遣案並請求其返還已受領之系爭資遣給與。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11年度上字第318號行政判決預覽 ↗
可知資遣給與選擇書係關乎資遣人員決定何時領取資遣給與之問題。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度勞訴字第41號民事判決預覽 ↗
、資遣費及預告工資未給付。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1年度訴字第1028號行政判決預覽 ↗
本件原告雖於88年7月16日簽請資遣,惟該資遣簽請僅是促使主管長官發動是否予以資遣進行考核之原因,要非資遣之成立要件或生效要件,不因原告有無申請資遣或事後是否撤回原
臺灣高等法院九十一年度勞上易字第五○號民事判決預覽 ↗
本件資遣之法律關係,乃被上訴人提出資遣之要約,上訴人完全符合系爭資遣專案之條件而承諾之,資遣之契約應已於九十年十月五日成立,被上訴人對上訴人之申請並無准許與否之權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度勞訴字第23號民事判決預覽 ↗
月18日授權證人乙○○與退休與資遣員工協商退休及資遣金額,當時原告仍列為協商資遣員工之一,其後除原告以外,其他上開名冊所列資遣及退休員工已陸續領取退休金或資遣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3年度勞簡上字第1號民事判決預覽 ↗
議」;就被上訴人申請112年2月1日自願資遣優惠退職金案,決議「因前案已通過林師111年8月1日資遣生效,林師申請自願資遣於000年0月0日生效,與前案資遣生效日不符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度勞訴字第13號民事判決預覽 ↗
準法資遣之規定計算而出之資遣費,且無為任何保留之意思表示,自應認原告3人已選擇接受資遣(否則應將資遣之機會讓予證人林宣、田明玉及陳淑萍),並同意各自領取被告依據勞動基準法資遣之規定計算出來之資遣費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勞訴字第6號民事判決預覽 ↗
另參原告爭點整理狀第3頁自承:「…對於資遣費計算錯誤一事,應重新計算資遣之後再與原告核對、原告再來簽資遣通知書(按應為資遣同意書)」,更見原告亦自承當下根本未同意資遣同意書之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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