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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
共 1,294 筆:名稱 28・條文 1,266
公務人員資遣給與辦法預覽 ↗
最後修正 99.12.30
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預覽 ↗
最後修正 114.12.26
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預覽 ↗
最後修正 114.12.26
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施行細則預覽 ↗
最後修正 112.09.05
公務人員個人專戶制退休資遣撫卹法預覽 ↗
最後修正 112.01.11
經濟部所屬事業人員退休撫卹及資遣辦法預覽 ↗
最後修正 114.10.20
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施行細則預覽 ↗
最後修正 112.09.20
公立學校教職員個人專戶制退休資遣撫卹條例預覽 ↗
最後修正 112.01.11
經濟部臺灣製鹽總廠人員退休撫卹及資遣辦法預覽 ↗
最後修正 105.05.23
公務人員個人專戶制退休資遣撫卹法施行細則預覽 ↗
最後修正 112.06.20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解聘不續聘停聘或資遣辦法預覽 ↗
最後修正 115.01.12
財政部所屬生產事業機構人員退休撫卹及資遣辦法預覽 ↗
最後修正 114.12.04
海外技術合作委員會祕書處職員退休撫卹暨資遣辦法預覽 ↗
最後修正 91.03.13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從業人員退休撫卹及資遣辦法預覽 ↗
最後修正 87.07.14
財政部所屬金融保險事業機構人員退休撫卹及資遣辦法預覽 ↗
最後修正 114.12.09
公立學校教職員個人專戶制退休資遣撫卹條例施行細則預覽 ↗
最後修正 112.06.20
被裁減資遣被保險人繼續參加勞工保險及保險給付辦法預覽 ↗
最後修正 111.04.21
臺灣省政府所屬省營事業機構人員退休撫卹及資遣辦法預覽 ↗
最後修正 109.02.19
學校法人及其所屬私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離職資遣條例預覽 ↗
最後修正 112.05.09
經濟部所屬事業機構人員退休、撫卹及資遣年資計算辦法預覽 ↗
最後修正 108.10.23
條文定位1,266
公務人員資遣給與辦法第 1 條預覽 ↗
本辦法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二十九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公務人員資遣給與辦法第 2 條預覽 ↗
資遣給與,以資遣生效日在職同等級人員之本俸加一倍為基數,每任職一年給與一個半基數,最高三十五年給予五十三個基數。尾數不滿六個月者,給與一個基數,滿六個月以上者,以一年計。
公務人員資遣給與辦法第 3 條預覽 ↗
資遣人員之任職年資,以依法繳付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 (以下簡稱退撫基金) 之實際月數計算,未依法繳付退撫基金之任職年資或曾申請發還離職、免職退費或曾經核給退休金、資遣給與之任職年資
公務人員資遣給與辦法第 4 條預覽 ↗
資遣人員於接到資遣通知後,應填具本辦法所附資遣事實表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送由服務機關核算年資暨給與,函請主管機關核定,並送銓敘部備查,另以副本送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機關 (以下
公務人員資遣給與辦法第 5 條預覽 ↗
資遣人員參加公務人員保險,繳付保險費五年以上者,準用公務人員保險法第十六條之規定,核給一次養老給付。
公務人員資遣給與辦法第 6 條預覽 ↗
資遣人員之資遣給與,由退撫基金支出,以基金管理機關為支給機關。
公務人員資遣給與辦法第 7 條預覽 ↗
(刪除)
公務人員資遣給與辦法第 8 條預覽 ↗
資遣人員再任公務人員時,無庸繳回已領之資遣給與,其任職年資應自再任之月起另行計算。 前項人員重行資遣時,其資遣給與應連同以前資遣給與之年資合併計算,以不超過第二條所定最高標準為限。
公務人員資遣給與辦法第 9 條預覽 ↗
資遣人員在本辦法八十四年七月一日修正施行前任職年資之採計、資遣給與之計算及其支給機關,仍適用本辦法八十四年七月一日修正施行前原規定。
公務人員資遣給與辦法第 10 條預覽 ↗
銓敘部備案之單行規章任用並繳付退撫基金之人員,其資遣情形相同者,得比照本辦法之規定辦理。
公務人員資遣給與辦法第 11 條預覽 ↗
本辦法除八十四年七月三十一日修正發布之條文自八十四年七月一日施行外,自發布日施行。
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 1 條預覽 ↗
公務人員退休、資遣及撫卹,依本法行之。
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 2 條預覽 ↗
本法之主管機關為銓敘部。
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 3 條預覽 ↗
關法律任用,並經銓敘審定之人員。 前項人員退休、資遣或撫卹之辦理,除本法另有規定外,以現職人員為限。
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 4 條預覽 ↗
(薪)額。 三、俸給總額慰助金:指公務人員退休或資遣當月所支領下列給與項目之合計數額: (一)本(年功)俸(薪)額。 (二)技術或專業加給。 (三)主管職務加給。 四、退休所得替代
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 5 條預覽 ↗
公務人員或其遺族依本法請領之給與,分為退休金、資遣給與、退撫基金費用本息、撫卹金、遺屬一次金或遺屬年金(以下統稱退撫給與)。
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 6 條預覽 ↗
前條所定退撫給與,屬於退撫新制實施前年資計得者,應由各級政府編列預算支給;屬於退撫新制實施後年資計得者,應由退撫基金支給。 前項退撫新制之實施,因機關改制或其他…
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 7 條預覽 ↗
第六條所定退撫基金,由公務人員與政府共同按月撥繳退撫基金費用設立之,並由政府負最後支付保證責任。 前項退撫基金費用按公務人員本(年功)俸(薪)額加一倍百分之十二…
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 8 條預覽 ↗
前條第二項所定退撫基金費用之實際提撥費率,由考試院會同行政院,依據退撫基金定期財務精算結果,共同釐訂並公告之。 前項財務精算結果之不攤提過去未提存負債最適提撥費…
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 9 條預覽 ↗
公務人員辦理退休、資遣或撫卹時,其依本法規定繳付退撫基金費用而未予併計發給退休金、資遣給與或撫卹金之年資,由退撫基金管理機關按未採計年資占繳費年資之比率計算後,一次發還其本人原繳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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