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函釋
共 32 則
函釋命中
機關辦理勞務承攬採購案件,為避免發生承攬廠商侵害派駐勞工權益情事,建議將投標廠商曾否發生積欠派駐勞工薪資、資遣費等重大違反勞動法令之情事納入評選(審)考量,並於決標後落實履約管理
發文 112.11.24
資遣而領取公教人員保險養老給付者,若符合社會救助法低收入戶或中 低收入戶資格、領取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或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費者, 仍可依就業促進津貼實施辦法第 3 條第 2 項規定適用
發文 109.04.13
二家外國公司在國外進行併購,在台二家分公司勞工退休準備金移轉,雖 不適用企業併購法第 15 條規定移轉至存續公司或新設公司,惟於支付新 、舊雇主商定未留用勞工之退休金或資遣費後如有賸餘時,新、舊雇主得 協商舊雇主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退休金移轉至存續公司或新設公司
發文 107.02.14
十三54非營利幼兒園依規定提撥之資遣費準備金可列為提撥年度之支出
發文 103.10.20
被裁減資遣勞工嗣後再擔任原投保單位或其他投保單位之負責人,如符合 勞工保險條例第 8 條第 1 項第 3 款規定實際從事勞動之雇主,應不 得以裁減資遣人員身分辦理續保;如已參加裁減資遣續保者應予以退保
發文 103.09.22
受僱者任職未滿 1 年,雇主優於法律規定同意受僱者育嬰留職停薪,惟 復職前遭資遣,應有性別工作平等法第 17、21、38 條規定之適用
發文 103.05.26
被裁減資遣勞工另受僱於僅參加就業保險單位,依被裁減資遣被保險人繼續參加勞工 保險及保險給付辦法第 5 條規定,應辦理裁減資遣人員續保之退保
發文 102.10.09
依據就業服務法第 33 條,雇主資遣員工應列冊通報期間日數之計算,以 員工離職生效日為始日,並包含星期例假日,末日為星期日、國定假日或 其他休息日者,以該日之次日為期間之末日。
發文 101.02.21
九26情報機關及視同情報機關給付情報協助人員資遣費等退職所得課稅釋疑
發文 100.04.20
資遣」係指雇主依勞動基準法第 11 條、第 13 條但書及第 20 條所規 定之情形終止勞動契約。代課代理教師契約中斷、政府短期就業臨時工離 職、鐘點臨時工離職應否通報縣府或就業服務中心,需就個案事實及終止 契約事由,調查認定及核處
發文 98.04.09
依據勞動基準法第 11、13 條及就業服務法第 33 條,雖員工工作未滿 1 0 日,終止勞動契約時,不能免除雇主資遣通報之義務,依舉重明輕之法 理自員工離職之日起3 日內辦理資遣通報
發文 98.01.07
機關委外勞務標案中設定年齡限制,承作機關不得以係基於訂作人機關之 要求所為而得以免除其拒絕僱用求職人或資遣受僱人之雇主責任
發文 97.09.12
依據就業服務法第 33 條,雇主資遣員工是否符合不可抗力之情事,應由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權責就個案事實調查後為個案認定,非一體 適用
發文 97.08.07
依據就業保險法相關規定,終止委任關係並非資遣,似又有僱傭關係,惟 是否符合請領失業給付資格,請依就業保險法相關規定辦理
發文 97.04.23
為保障職業災害之勞工保險權益,除依職業災害勞工醫療期間退保繼續參 加勞工保險辦法外,並得比照資遣續保方式辦理
發文 97.03.10
依據就業保險法相關規定,原雇主取消對前僱用員工之資遣通報,當事人 不符就業保險非自願離職失業給付之請領身分,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應先函 知註銷已傳送之被保險人非自願離職辦理求職登記檔紀錄
發文 97.02.21
農會員工退休資遣撫卹金專戶之孳息免併入農會所得額課稅
發文 97.01.25
依據就業保險法第 25 條,離職原因應以勞動契約消滅之事實為依據,投 保單位如確與勞工終止勞動契約,無論是否付予資遣費,均應依法發給離 職證明
發文 96.04.30
九7原公營事業移轉民營化後資遣之留用人員其退職服務年資之認定
發文 91.01.23
九4營利事業給付勞工預告期間之工資具資遣費性質
發文 83.08.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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