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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撤緩字第157號刑事判決預覽 ↗
係因持有毒品及轉讓毒品罪皆不得上訴第三審,檢察官又就運輸毒品罪提起第三審上訴,始生原經一、二審同時判決之持有毒品及轉讓毒品罪部分於二審判決(110年4月29日)時先行確定
臺灣高等法院 花蓮分院九十年度聲字第一四號刑事判決預覽 ↗
經查本件被告係犯吸用毒品、轉讓毒品罪,經最高法院及本院判處有期徒刑三月、四月確定,有最高法院八十九年台上字第二0一八號,八十九年度上更㈠字第六二號、聲字第八十三號刑事判決可稽,聲請人之聲請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九十年度聲字第一二三六號刑事判決預覽 ↗
,為避免被告黃啟民涉犯意圖販賣而持有毒品或轉讓毒品罪嫌,因證物銷燬滅失而難以論斷,本件聲請人之聲請,於法尚有未合,應予駁回。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四七三號刑事判決預覽 ↗
,所犯連續轉讓毒品罪應遞加重其刑。
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4694號刑事裁定預覽 ↗
4694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主文甲○○所犯轉讓毒品罪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4093號刑事裁定預覽 ↗
,所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又因轉讓毒品罪,所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聲字第375號刑事裁定預覽 ↗
分經本院96年度上訴字第5280號判決無罪、有期徒刑1年2月減為有期徒刑7月確定,其餘附表編號4-7所示25次轉讓毒品罪,則經本院以97年度上更㈠字第544號判決上訴駁回,維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3472號刑事裁定預覽 ↗
理由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編號2所列日期犯轉讓毒品罪,經判處如附表編號2所列之刑確定在案(二罪有期徒刑部分曾定為有期徒刑6年6月)。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5年度上訴字第1127號刑事判決預覽 ↗
,不論係由所有人交付或施用者自行拿取,均應成立轉讓毒品罪責。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2100號刑事裁定預覽 ↗
理由一、聲請意旨略以:當初檢察官乃以聲請人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販賣毒品罪聲請羈押,惟經法官審酌後聲請人應係犯轉讓毒品罪,所以當初聲請羈押之理由已不適當;且聲請人之
臺灣高等法院九十一年度抗字第一八八號刑事判決預覽 ↗
本件抗告人所犯轉讓毒品罪係於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一日判決確定,而其所犯施用毒品罪係於八十八年十二月間所犯,核係在轉讓毒品罪判決確定前所犯,原法院依法定其應執行刑,並無不合
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聲字第4210號刑事裁定預覽 ↗
理由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簡松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17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7年6月,嗣上訴本院後,轉讓毒品罪部分撤回上訴而確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簡字第2340號刑事判決預覽 ↗
本案查無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8條第6項及第9條第1項、第2項所定轉讓毒品達一定數量、成年人對未成年人犯轉讓毒品罪或明知為懷胎婦女而對之犯轉讓毒品罪等應予加重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撤緩字第101號刑事判決預覽 ↗
受刑人乃於緩刑期內即98年2月14日更犯轉讓毒品罪,經臺灣高等法院於98年8月25日以98年上易字第1440號判處有期徒刑9月確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1146號刑事裁定預覽 ↗
又附表編號7所示之轉讓毒品罪,前經本院以107年度原訴字第3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月確定,且附表編號2至7所示之施用、販賣及轉讓毒品罪,犯罪時間在附表編號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一一一二號刑事判決預覽 ↗
本件受刑人即被告甲○○前於民國八十八年九月三十日犯轉讓毒品罪,經本院於八十九年三月十七日以八十九年度訴字第八0號判處有期徒刑七月,並於八十九年八月二十八日確定。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77號刑事裁定預覽 ↗
經查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轉讓毒品罪,核與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規定相符,應依同條例第8條第1項聲請裁定減刑(並依同條例第9條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1年度單禁沒字第19號刑事判決預覽 ↗
三、經查,本案被告前因涉犯施用、販賣、轉讓毒品罪嫌,於民國102年10月14日下午4時30分許,在新竹市○○○街00巷00弄00號5樓租屋處,為警查獲並當場扣得被告所有之海洛因15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桃簡字第1878號刑事判決預覽 ↗
又被告為警查獲時,供出毒品來源,使員警因而查獲潘建宇涉犯轉讓毒品罪嫌,有本院辦理刑事案件電話紀錄在卷可稽,嗣檢察官於偵訊時復就潘建宇轉讓毒品罪嫌以證人身分訊問被告,足認偵查機關已對潘建宇展開追訴程
臺灣高等法院95年度聲再字第382號刑事裁定預覽 ↗
另再審聲請人係犯轉讓毒品罪,其所採尿液有無毒品反應,與是否成立轉讓毒品罪無涉,不足據以認定再審聲請人應受無罪、免訴、免刑或輕於原判決所認罪名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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