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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3年度嘉簡字第423號刑事判決預覽 ↗
二、核被告於附表編號1至10所為,均係犯刑法第239條前段之通姦罪。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1年度簡上字第6號刑事判決預覽 ↗
,於一般通念上,應將其全體評價為1行為,以1個通姦罪處斷,然原審依被告自白之通姦頻率,認定被告基於個別之通姦犯意,於上開時、地,平均每星期通姦3次,約7星期共計通姦21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家訴字第一六號民事判決預覽 ↗
至於丙○○與乙○○因通姦進而同居,依經驗法則,二人間應有繼續通姦之事實,此等事實屬極其私密及符合經驗法則之判斷,被告若抗辯兩人間無繼續通姦,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七條但書之規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婚字第八八九號民事判決預覽 ↗
二、陳述:被告確實與訴外人即原告之妹甲○○通姦,然因原告在外亦與人通姦,本件離婚必須由與原告通姦之男子及原告出面提出相關賠償後方得離婚,並不得由原告單方片面為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易字第211號刑事判決預覽 ↗
、目的、各次與甲○○通姦之手段、通姦之次數、對告訴人乙○○、社會善良風俗所生之損害及被告犯罪後於本院審理時坦承犯行、詳實供承通姦之次數,態度尚屬良好等一切情狀,就被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年度婚字第五四○號民事判決預覽 ↗
二、陳述:其確自八十一年農曆除夕起至九十年七月間某日,在桃園縣桃園市○○○街十八號該處與訴外人林素美連續同居通姦,惟其會與該名女子同居通姦,係原告居間媒介,故原告事前知曉該情。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易字第211號刑事判決預覽 ↗
、目的、各次與王正輝通姦之手段、通姦之次數、對告訴人初世傑、社會善良風俗所生之損害及被告犯罪後於本院審理時坦承犯行、詳實供承通姦之次數,態度尚屬良好等一切情狀,就被告
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上易字第2619號刑事判決預覽 ↗
惟查:⑴自訴人雖一再指述被告與余致良另有多次通姦犯行云云,然證人BusacayHundaDulay明確證述:僅見聞被告與余致良通姦1次,是自訴人空言指述被告與余致良另有多次通姦犯行云云
臺灣高等法院八十八年度家上字第三一七號民事判決預覽 ↗
被上訴人則以:伊未與人通姦,亦未曾指上訴人與人通姦,上訴人經常威脅伊且指伊與人通姦,伊因而不願與上訴人同房等語,資為抗辯。
臺灣高等法院九十年度上易字第三九七六號刑事判決預覽 ↗
可見被告與乙○○間確有通姦之事實;惟查乙○○在偵查及本院審理時均一致供稱其係自八十九年九月二十一日至同年十一月間與被告有通姦行為,八十九年十二月間並無與被告通姦,且堅決否認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日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4年度上易字第415號刑事判決預覽 ↗
(四)南韓憲法法院近甫宣告韓國刑法第241條通姦罪違憲的判決,目前世界各國當中,僅我國及中東等少數國家仍設有通姦罪。
臺灣高等法院八十九年度上易字第六一一號民事判決預覽 ↗
公司搜集被上訴人犯通姦罪之證據,目的即在搜集通姦之直接證據,嗣上訴人於告訴被上訴人犯通姦罪之偵審程序中,即提出錄音帶譯文、錄影帶及以錄影帶翻拍之通姦照片執為其告訴之佐證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13年度上字第43號民事判決預覽 ↗
三、被上訴人不得再發表或散布有關或影射「甲○○通姦、甲○○牙醫師通姦、甲○○醫師通姦、甲○○女牙醫師通姦、甲○○女醫師通姦」之言論。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桃簡字第116號刑事判決預覽 ↗
成要件,而侵害同一法益,其各所為多次通姦及相姦行為,應成立通姦及相姦之實質一罪。
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上易字第423號民事判決預覽 ↗
明瞭「通姦」一語之意義,而難認上訴人有與丁○○通姦之行為,有如前述;復未據被上訴人舉證證明上訴人有與丁○○通姦之行為,被上訴人主張上訴人與丁○○通姦,侵害其基於丁
臺灣高等法院九十年度上易字第三ОО五號刑事判決預覽 ↗
惟所謂縱容係指事前放縱容許,宥恕則指事後原宥寬恕之謂,是以縱容不及於縱容前之通姦行為,宥恕則不及於宥恕後之通姦行為,不能混淆。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0年度嘉簡字第1693號刑事判決預覽 ↗
」更正為「竟基於通姦之各別犯意,自民國98年7月中旬某日起至同年8月31日止,與陳玲玲在大陸地區北京某處同居,平均每星期與陳玲玲通姦3次,約7星期共計通姦21次」,證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九十一年度上易字第九九二號刑事判決預覽 ↗
所謂「縱容」,指配偶之一方於他方通姦行為前,就通姦事實予以「放任或容許」之行為,而「宥恕」,則於他方通姦行為後,就通姦事實予以「寬容或原諒」之行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易字第3852號刑事判決預覽 ↗
二、公訴意旨固認被告2人自83年間起至95年6月30日止之通姦、相姦犯行(下稱修法前犯行),與其等前揭經論罪科刑部分(即95年7月間至98年1月間之通姦、相姦犯行,下稱修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審易字第2482號刑事判決預覽 ↗
,若告訴權人主觀上誤以為通姦者與他人為性交行為係遭第三人性侵害所致,仍難認告訴權人主觀上知悉通姦者之通姦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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