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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度交訴字第18號刑事判決預覽 ↗
由於結果加重犯在本質上是結合故意構成要件與過失構成要件之犯罪,故在針對加重結果而設之加重構成要件與過失構成要件之間,亦存在特別關係。
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交上訴字第210號刑事判決預覽 ↗
再者,由於加重結果犯在本質上係結合故意構成要件與過失構成要件之犯罪,故在針對加重結果而設之加重構成要件與過失構成要件之間,存在特別關係,按照特別規定優於普通規定之原則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1年度簡上字第32號民事判決預覽 ↗
㈡本件上訴人2人雖主張上訴人楊○豪於行為時僅15歲,為限制行為能力人,法律常識跟社會經驗明顯不足,也沒有對外借貸的經驗,以過失構成要件來看,應審究其在「能注意」層面是否有所欠缺云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交簡字第一二號刑事判決預覽 ↗
仍基於致交通公共危險之故意」;就肇事遺棄犯行部分,補充為「另起遺棄逃逸之故意」;另刪除「本應注意車前狀況,並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而依當時情形,又無不能注意之情事」關於過失構成要件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4年度竹小字第340號民事判決預覽 ↗
條之規定應予駁回;退步言之,當事人並無正當理由,亦未向法院聲請延緩該期間,明知法院有此指示而不遵守,本院認在此情形為「重大過失」,亦符合民事訴訟法196條第2項之重大過失構成要件要素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5年度竹小字第284號民事判決預覽 ↗
而當事人並無正當理由,亦未向法院聲請延緩該期間,明知法院有此指示而不遵守,本院認在此情形即為「重大過失」,亦符合民事訴訟法196條第2項之重大過失構成要件要素。
最高法院九十四年度台上字第九六四號刑事判決預覽 ↗
(二)原判決既認上訴人成立過失致人於死之罪責,事實並未記載上訴人有「應注意」、「並能注意」、「而不注意」之過失構成要件,顯有不適用法則或適用法則不當之違法。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小上字第50號民事判決預覽 ↗
第47頁);是上訴人於原審顯係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故意或過失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上訴人負損害賠償責任,惟就被上訴人所為如何構成侵權行為之故意或過失構成要件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4年度竹簡字第236號民事判決預覽 ↗
條之規定應予駁回;退步言之,當事人並無正當理由,亦未向法院聲請延緩該期間,明知法院有此指示而不遵守,本院認在此情形為「重大過失」,亦符合民事訴訟法196條第2項之重大過失構成要件要素
最高法院九十四年度台上字第六三一三號刑事判決預覽 ↗
上訴人僅係高中普通科畢業,未具有較深入之水電專門技能,以上訴人之知識、能力,尚無法檢測或維修較深入之漏電斷路器,原判決認上訴人就此客觀上無不能注意之情形,顯係就上訴人本身之注意能力及業務上過失構成要件認定有誤
中壢簡易庭113年度壢小字第1740號民事判決預覽 ↗
條之規定應予駁回;退步言之,當事人並無正當理由,亦未向法院聲請延緩該期間,明知法院有此指示而不遵守,本院認在此情形為「重大過失」,亦符合民事訴訟法196條第2項之重大過失構成要件要素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九十年度交聲字第一一八一號刑事判決預覽 ↗
換言之,與過失構成要件係注意義務之違反者相符,異議人就責任條件之過失責任,難以辭卸,此稽之以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二七五號解釋以應受行政罰之行為係以違反禁止規定之作為為要件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102年度醫上字第4號民事判決預覽 ↗
性,因過失構成要件必然屬實害之要件。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4年度竹小字第184號民事判決預覽 ↗
條之規定應予駁回;退步言之,當事人並無正當理由,亦未向法院聲請延緩該期間,明知法院有此指示而不遵守,本院認在此情形為「重大過失」,亦符合民事訴訟法196條第2項之重大過失構成要件要素
臺北簡易庭112年度北簡字第3271號民事判決預覽 ↗
條之規定應予駁回;退步言之,當事人並無正當理由,亦未向法院聲請延緩該期間,明知法院有此指示而不遵守,本院認在此情形為「重大過失」,亦符合民事訴訟法196條第2項之重大過失構成要件要素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地方庭112年度交字第89號行政判決預覽 ↗
縱如其所述因證人先行離開而離開,其仍有應留於現場處理或報案,但未為之並因此離開之逃逸之主觀上過失構成要件。其主張當不可作為對其有利認定之依據。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97年度醫上字第1號民事判決預覽 ↗
該當性,因過失構成要件必然屬實害之要件。
臺北簡易庭112年度北小字第628號民事判決預覽 ↗
條之規定應予駁回;退步言之,當事人並無正當理由,亦未向法院聲請延緩該期間,明知法院有此指示而不遵守,本院認在此情形為「重大過失」,亦符合民事訴訟法196條第2項之重大過失構成要件要素
鳳山簡易庭102年度鳳小字第276號民事判決預覽 ↗
六、綜上所述,原告主張系爭建物內之傢俱等物品,因頂樓平臺漏水而受有損壞,修繕費用4萬6,000元被告應依侵權行為負損害賠償責任,不符侵權行為之故意或過失構成要件,於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九十年度訴字第七二三號刑事判決預覽 ↗
於事前告知次承攬人有關其事業工作環境、危害因素暨相關安全措施,認為被告負有刑事過失責任云云,此告知義務之違反,縱屬真實,亦僅被告應否負同法第三十四條第二款之行政責任,不能援為刑事過失構成要件之要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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