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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簡易庭102年度北簡字第9813號民事判決預覽 ↗
被告於60年間即訴請原告遷讓返還系爭房屋,並取得系爭遷讓房屋執行名義,嗣於99年11月1日復再次請求原告遷讓房屋及返還不當得利(按:遷讓房屋部分,因為系爭遷讓房屋確定判決既判力所及而遭駁回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209號民事裁定預覽 ↗
又本件相對人係依命遷讓房屋之得假執行判決,聲請遷讓房屋之強制執行,該命遷讓房屋判決已同時諭知聲請人得預供擔保而免為假執行,聲請人即得依此途徑暫免遷讓房屋,併此敘明。
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上易字第23號民事判決預覽 ↗
(二)繆泉金於遷讓房屋執行事件,持遷讓房屋一審判決聲請對王慶美為強制執行未果,經核發債權憑證(下稱遷讓房屋債權憑證,見原審第6頁、第66頁至第68頁之830628執行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140號民事裁定預覽 ↗
號遷讓房屋事件之第一審民事判決,而提起上訴,現由本院以108年度簡上字第161號遷讓房屋事件審理中,此經本院依職權調取系爭強制執行事件、上開民事訴訟事件卷宗,核閱明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簡抗字第二二號民事判決預覽 ↗
而按當事人本於租賃物返還請求權,請求他方遷讓房屋,既應依房屋價額計算裁判費,則依所有物返還請求權,請求遷讓房屋,依裁判要旨所示,自亦應依房屋價額核計裁判費。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五號民事判決預覽 ↗
㈡訴之聲明第二項即請求遷讓房屋部分,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叁拾玖萬柒仟玖佰元。㈢訴之聲明第三項即請求遷讓房屋部分,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拾萬零柒佰元。
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聲字第463號民事裁定預覽 ↗
又,聲請人所指相對人與第三人吳佩珊涉有共同侵占系爭房屋乙節,並非在本件遷讓房屋等民事訴訟繫屬中相對人涉有犯罪嫌疑因而足以影響本件遷讓房屋等民事訴訟裁判之情事,自與民事訴訟法第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518號民事裁定預覽 ↗
二、原告提起本件遷讓房屋等訴訟,係請求被告遷讓房屋、返還相當租金之不當得利,及另以被告拒不遷讓房屋,造成原告對訴外人王文慶有債務不履行之虞,致受有新台幣(下同)200
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抗字第181號民事裁定預覽 ↗
三、查本件抗告人起訴時,僅請求相對人遷讓房屋,未請求返還土地,則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不應併算因請求遷讓房屋而附帶請求給付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部分。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4年度司執字第77253號民事裁定預覽 ↗
,惟聲請人於115年1月8日收受通知後逾期未補正陳報,嗣本院再於115年1月15日命通知聲請人於文到五日內具狀陳報相對人即債務人吳金照遷讓房屋履行情形,以利本院執行人員研判是否前往執行遷讓
中壢簡易庭113年度壢簡事聲字第5號民事裁定預覽 ↗
五、經查:本件異議人執本院113年度壢簡字第315號民事判決,聲請對相對人為遷讓房屋及金錢債權之強制執行,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執字第95976號遷讓房屋事件受理,惟異議人就遷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2174號民事判決預覽 ↗
並聲明:本院93年度執戊字第32415號遷讓房屋強制執行事件所為遷讓房屋之強制執行程序,應予撤銷。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度簡抗字第4號民事裁定預覽 ↗
理由一、抗告意旨略以:伊與相對人間遷讓房屋事件,業經本院96年度簡字第65號判決伊敗訴,並命伊遷讓房屋及給付租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三五九號民事判決預覽 ↗
丙、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九十三年度執字第六二九四號遷讓房屋執行卷宗。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230號民事裁定預覽 ↗
另備位聲明係請求被告自106年5月起至遷讓房屋之日止按月給付原告25,300元,參以本件遷讓房屋訴訟係適用通常程序事件,得上訴第三審,依據各級法院辦案期限實施要點規定,第1、2、3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13年度上易字第303號民事判決預覽 ↗
爰認關於遷讓房屋部分,有依上訴人之主張而啟動定履行期間之法定機制。
潮州簡易庭104年度潮簡字第531號民事判決預覽 ↗
蔡周武及原告既於系爭遷讓房屋事件中已收受被告林秋桂請求遷讓房屋之起訴狀繕本,自應已詳閱起訴狀之內容,其等當應對被告林秋桂請求遷讓之標的有清楚認識,系爭遷讓房屋事件經本院移付調解後
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抗字第2149號民事裁定預覽 ↗
三、經查,相對人對抗告人提起遷讓房屋等訴訟(原法院105年度訴字第496號,下稱遷讓房屋事件),原法院原訂民國105年4月8日上午10時30分行準備程序,惟因抗告人聲請法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九十年度上易字第三二四號民事判決預覽 ↗
有權,故依民法第七百六十七條本於所有人地位請求被上訴人等遷讓房屋。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八十九年度再字第一七號民事判決預覽 ↗
本件被上訴人遷讓房屋已判決確定上訴人敗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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