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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九十年度上訴字第三六八О號刑事判決預覽 ↗
之記載,應更正為:「原審未為詳究,遽認被告丙○○係成立轉讓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犯行,尚有未合。」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易緝字第17號刑事判決預覽 ↗
②起訴書附表1編號20-4部分,僅被害人甲未○○之片面指訴,檢察官並未能提出任何補強證據可資參證,尚難遽認。
最高法院一○五年度台上字第六七○號刑事判決預覽 ↗
原判決僅憑伊之自白及相關通訊監察譯文,遽認伊有上開部分之犯行,同屬可議。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易字第1718號刑事判決預覽 ↗
綜上,本院尚難憑告訴人之指訴,遽認被告成立本件詐欺得利罪責。
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上易字第2537號刑事判決預覽 ↗
檢察官並未能提出其他補強證據,尚難被告有此部分詐欺犯行遽認。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7年度聲字第2222號刑事裁定預覽 ↗
又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5年度上重訴字第60號判決亦載明:「扣案如附表十三所示之甲○○所有之不動產及沉香、古董、動產等物,……惟均無從遽認係供本件犯罪所得之物,自不予以宣告沒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九十年度訴字第一五二七號刑事判決預覽 ↗
再者復未自被告處查獲行搶被害人所得之贓物,自無從僅憑被害人之警訊筆錄遽認被告有本次搶奪犯行。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訴緝字第163號刑事判決預覽 ↗
且其中關於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部分之會勘報告表,原未存於本案卷證內,嗣經本院多方輾轉調得後,仍未發現其上有被告簽名或共同參與製作及行使之相關跡證,益見本院實難憑本案之各該書證遽認被告成立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2495號刑事判決預覽 ↗
彩卷僅有調閱原廠資料比對內容,並未將本案彩券送至原廠或其他單位作鑑定等語(參見同上審判筆錄第9頁),是依證人乙○○之證詞,至多僅得認定本案彩券可能遭外力改造,尚無從遽認該彩券即係由被告所改造者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九十年度上易字第一О七一號刑事判決預覽 ↗
徒以被告所有機車尚新,無使用扣案工具必要,遽認被告有竊盜犯行,始攜帶扣案工具,尚嫌速斷。
鳳山簡易庭107年度鳳秩字第37號刑事判決預覽 ↗
毆,且依蔡智豐於警詢證述:我進入包廂後,看見很多人圍住劉名恩,好像要打他等語,並未提及劉名恩出手鬥毆;且卷內亦無劉名恩參與鬥毆之畫面資料足資補強,尚難僅憑前述自白遽認其有移送意旨所指犯行
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抗字第25號刑事裁定預覽 ↗
6鄰馬麟厝46號」、「新竹縣竹北市○○里○鄰○○○路790巷30號」之住址發函命其到案執行外,並未向其戶籍地址發函,尚難認已合法通知被告於限定時間到案接受執行,亦難遽認被告顯已
最高法院八十八年度台抗字第六五號刑事判決預覽 ↗
原判決未注意此項證據,遽認抗告人於四月二十八日逃離,自有未當。
最高法院九十八年度台上字第二二二二號刑事判決預覽 ↗
原判決未憑證據,遽認伊係華梵公司之實際負責人且參與上述犯行,自有不當。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7年度裁字第1019號行政裁定預覽 ↗
再者,服務建議書亦有可能因留置於被上訴人機關致外流,原審遽認被上訴人機關絕無外流情事,顯有判決不適用行政訴訟法第133條規定等語。
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上訴字第336號刑事判決預覽 ↗
二、檢察官上訴意旨以:證人甲○○未曾於原審到庭作證,原審僅憑被告之辯詞遽認本案查獲槍彈係甲○○所寄放,尚嫌速斷云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易緝字第二О七號刑事判決預覽 ↗
經查,被告PRECYLINA被訴竊盜之犯罪事實,僅有告訴人乙○○之指訴,並無其他證據足資佐證告訴人之指訴與事實相符,已難遽認被告確有竊盜犯行。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度交聲字第1467 號刑事判決預覽 ↗
『逃逸』;經比較其提出之『貳張』照片影像,顯示潘俞廷駕駛系爭機車與同向其他機車相對位置均同,顯係「等速同步」前行,不能遽認「汽車駕駛人」潘俞廷
臺灣高等法院 花蓮分院98年度聲再字第15號刑事裁定預覽 ↗
然原審遽認該次楊新芳之陳述,是首次對甲○○提出告訴,因而認本件有公訴不受理判決之原因,認事用法、取捨證據,顯有違誤。
臺灣高等法院 花蓮分院107年度上易字第31號刑事判決預覽 ↗
㈢、綜上,尚難因被告莊秀鶯於104年5月1日標得系爭合會第2期,即遽認被告2人有詐欺之犯意聯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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