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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家他字第59號民事裁定預覽 ↗
(本院106年度婚字第272號)繫屬中,提出反請求離婚、給付因判決離婚之非財產上損害、酌定子女親權、給付子女將來扶養費及返還代墊扶養費事件,前經本院以106年度家救字第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度婚字第268號民事判決預覽 ↗
二、附帶上訴人於上訴人提起上訴後,就上開判決之酌定子女親權、給付子女扶養費、夫妻剩餘財產分配部分提起附帶上訴,關於酌定子女親權部分,應徵抗告費1,000元,至於給付子女扶養費部分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家他字第27號民事裁定預覽 ↗
嗣兩造於104年10月28日就本院104年度家調字第1333號離婚事件成立調解;另就酌定子女親權及給付扶養費部分,本院以105年度婚字第125號裁定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即非訟相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家他字第61號民事裁定預覽 ↗
三、查兩造間起訴請求離婚、酌定子女親權及給付扶養費等事件,依家事事件法第23條第2項之規定,該起訴視為調解之聲請,自應適用調解程序,而依同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家他字第189號民事裁定預覽 ↗
是反請求離婚部分第一審裁判費3,000元自應由原告負擔,酌定子女親權部分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則應由被告負擔。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度司家他字第28號民事裁定預覽 ↗
是聲請人自應依前揭命負擔訴訟費用之和解筆錄負擔關於前所暫免繳納之離婚、損害賠償家事訴訟事件裁判費及酌定子女親權、給付子女扶養費家事非訟事件聲請程序費用等(訴訟)程序費用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12年度家補字第23號民事裁定預覽 ↗
,係酌定子女親權之非財產權關係並為財產上之請求,不另徵收費用,以上金額合計4,000元。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家他字第1號民事裁定預覽 ↗
嗣兩造於107年6月5日,就上開本院107年度家調字第477號離婚事件成立調解;另酌定子女親權及給付扶養費部分,於107年8月23日以本院107年度婚字第410號成立和解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2年度婚字第115號民事判決預覽 ↗
而關於請求酌定子女親權部分,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應徵聲請費用1,000元。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家他字第125號民事裁定預覽 ↗
嗣於民國105年12月15日,兩造就離婚及酌定子女親權部分以本院105年度婚字第796號成立和解;另給付子女扶養費等(含代墊扶養費之不當得利),經本院105年度婚字第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家他字第110號民事裁定預覽 ↗
㈡就酌定子女親權並為請求扶養費部分: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2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聲請費1,000元,此項程序費用應由相對人即被告負擔。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度婚字第277號民事判決預覽 ↗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剩餘財產分配等事件,原告於民國108年12月23日具狀提出民事變更聲明狀,其先位聲明請求兩造間夫妻剩餘財產分配、子女扶養費及變更保單之要保人及受益人,並於備位聲明則增加請求判決離婚、酌定子女親權之部分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婚字第226號民事判決預覽 ↗
查本件原告即反請求被告甲○○起訴請求與被告即反請求原告丙○○離婚、酌定子女親權、返還代墊扶養費、給付未來子女扶養費等事件,而丙○○則反請求准兩造離婚、酌定子女親權,經核甲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家調字第1574號民事判決預覽 ↗
,定法院管轄以起訴時為準,故兩造縱於民國115年2月9日就離婚部分成立調解,本院就酌定子女親權等事件仍具有管轄權。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家他字第144號民事裁定預覽 ↗
77條之20第1項之規定,酌定子女親權屬非財產權事件,經聲請調解者應免徵聲請費;㈢另原告請求被告給付新台幣200萬元精神損害賠償部分,按家事事件法97條、非訟事件法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家他字第4號民事判決預覽 ↗
2項之酌定子女親權之訴,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用為新臺幣1,000元,故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用共計為4,000元。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家他字第164號民事裁定預覽 ↗
二、本件相對人呂秉宗對相對人莊曉蝶間請求離婚等事件,原經本院106年度婚字第163號受理在案,惟相對人莊曉蝶於上開審理程序中提起酌定子女親權暨給付扶養費事件,並向本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家他字第3號民事判決預覽 ↗
2項之酌定子女親權之訴,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用為新臺幣1,000元,故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用共計為4,000元。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家他字第34號民事裁定預覽 ↗
三、經查,相對人即原告起訴請求離婚、酌定子女親權、給付子女扶養費、請求返還代墊養費、及剩餘財產差額分配:(一)就離婚、酌定子女親權、給付子女扶養費部分:共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婚字第348號民事判決預覽 ↗
二、按本件係被上訴人請求離婚及聲請酌定子女親權之家事訴訟併非訟事件,依家事事件審理細則第41條第1項、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第77條之16第1項、非訟事件法第17條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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