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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一○四年度台上字第二○一號刑事判決預覽 ↗
惟查:㈠、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二項後段之普通傷害致重傷罪,係對於犯普通傷害罪致發生重傷害結果所規定之加重結果犯,依同法第十七條規定,以「客觀上能預見」被害人重傷害結果之發生,而行為人「主觀上並未預見
最高法院一○四年度台上字第一九五五號刑事判決預覽 ↗
被害人所受之重傷雖有治癒之可能,惟因被害人未及積極治療,致其所受之重傷無法治癒,縱使被害人對該重傷之治癒亦有過失,苟非為其重傷之獨立原因時,即不得謂因果關係已中斷,原傷害行為與重傷之結果仍有相當因果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九十年度訴字第五一二號刑事判決預覽 ↗
二、按刑法第二百九十五條第二項所謂故意致人重傷,係指加害時即有致人重傷之故意,而結果致被害人重傷者而言,若其犯罪之初,僅有傷害人之故意,徒以一時氣憤用力過猛,或兇器過於鋒利,致被害人受重傷之結果者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183號刑事判決預覽 ↗
公訴意旨雖認被告係犯刑法第278條第1項之重傷害罪嫌云云,然按重傷罪之成立,必須行為人原具有使人受重傷之故意,始為相當,若其僅以普通傷害之意思而毆打被害人,雖發生重傷之
最高法院九十九年度台上字第六七二七號刑事判決預覽 ↗
上訴意旨謂被告未盡力防止A女重傷害結果之發生,認被告對A女之重傷害具有未必故意(即間接故意),而應構成重傷害罪,依上述說明,要屬誤會。
最高法院九十三年度台上字第六0三九號刑事判決預覽 ↗
惟查:(一)傷害致重傷罪之成立,以重傷與傷害間具有因果關係為限,若被害人所受之傷害,原不足引起重傷之結果,係因加害者以外之他人行為而致重傷,則與加害者之行為,並無相當因果關係,自難令負傷害人致重傷之罪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593號刑事判決預覽 ↗
,應認被告是一時氣憤,出拳力道過重,遂使被害人倒地後頭部撞擊地面,並致生被害人受重傷之結果,行為時僅有普通傷害之故意,而非重傷害之故意,公訴意旨認被告有使被害人受重傷之故意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2年度上訴字第1486號刑事判決預覽 ↗
又刑法上使人受重傷罪與傷害致重傷罪之區別,應視加害人有無使人受重傷之犯意為斷,被害人所受傷害程度,雖不能據為認定有無使人受重傷犯意之唯一標準,但加害人下手情形如何,於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自字第一四三號刑事判決預覽 ↗
故自訴人就被告丙○○、甲○○重傷害乙節,究係於何時、何地,以如何之方法共同為「重傷害、傷害」及湮滅刑事證據之犯罪,渠等間有何共同重傷害、傷害及湮滅刑事證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四七二號刑事判決預覽 ↗
二、按重傷罪之成立,必須行為人原具有使人受重傷之故意始為相當,若其僅以普通傷害之意思而毆打被害人,雖發生重傷之結果,亦係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二項後段普通傷害罪之加重結果犯,祇應成立傷害人致重傷罪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1344號刑事判決預覽 ↗
經查:㈠按使人受重傷未遂與普通傷害之區別,應以行為人於加害時有無使人受重傷之故意為斷。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635號刑事判決預覽 ↗
又刑法上使人受重傷罪與傷害致重傷罪之區別,應視加害人有無使人受重傷之犯意為斷,被害人所受傷害程度,雖不能據為認定有無使人受重傷犯意之唯一標準,但加害人下手情形如何,於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1248號刑事判決預覽 ↗
四、訊據被告堅決否認有何傷害致重傷、重傷或重傷未遂犯行,辯稱:我只是要教訓一下告訴人,沒有要重傷的意思,告訴人所受傷害沒有達到重傷害程度等語。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857號刑事判決預覽 ↗
㈢次按重傷害之成立,以有毀敗他人身體機能之故意,著手於傷害之實行而發生毀敗之結果為要件,是重傷與普通傷害罪之區別,應以加害人有無重傷害故意為斷(最高法院77年度台上字第
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交上易字第417號刑事判決預覽 ↗
,均屬重傷態樣。
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上訴字第2593號刑事判決預覽 ↗
,竟仍執意朝被害人頭、臉部揮拳,至被害人倒地不起,已明顯遭致重傷後,被告怒氣未消仍基於重傷之犯意,再以腳踹踢已受重傷之被害人,顯見被告於出拳時,對於被害人受到重傷之結果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933號刑事判決預覽 ↗
⒋本案所應審酌者為被告究係基於重傷害之犯意抑或普通傷害之犯意而為上述行為,致生重傷害結果:⑴重傷罪及傷害罪之區別,端在行為人犯罪之故意為何。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99年度上訴字第161號刑事判決預覽 ↗
㈢、按重傷罪之成立,必須行為人原具有使人受重傷之故意始為相當,若其僅以普通傷害之意思而毆打被害人,雖發生重傷之結果,亦係刑法第277條第2項後段普通傷害罪之加重結
臺灣高等法院95年度上訴字第2259號刑事判決預覽 ↗
但當時實在沒有使被害人受重傷之故意,因此原判決認定本案只是傷害致重傷,而非具有重傷之犯意,由當時之情境與螺絲起子是在地上拾得客觀事實以觀,原判決之見解應屬正確。
最高法院一○○年度台上字第九七八號刑事判決預覽 ↗
若否,則客觀上一般人既均能預見有此重傷害結果,何以其二人主觀上竟未預見?其原因何在?以上疑點與張基相與張修齊究應論以教唆普通傷害致重傷罪,抑教唆重傷害罪攸關,猶有詳加根究釐清之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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