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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
列出 25 件
關鍵字命中25
115年審裁字第276號
115.01.26審查裁定
聲請,合先敘明。 (二)聲請人係以4名牙醫師涉犯重傷害、詐欺取財與背信等罪嫌而提出告訴,經系爭不起訴處分書對其中2名牙醫師為不起訴之處分,另2名牙醫師之真實姓名、年籍等資料因無法查
114年審裁字第770號
114.07.21審查裁定
聲請人因傷害致人重傷罪聲明異議案件,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
114年審裁字第522號
114.05.23審查裁定
聲請人因重傷害案件,聲請裁判憲法審查。
114年審裁字第34號
114.01.08審查裁定
聲請人因過失致重傷害案件,聲請裁判憲法審查。
113年審裁字第318號
113.04.06審查裁定
23條、第24條、第153條及第154條規定。又重傷害之用語欠缺法律明確性;勞動檢查法第15條規定未列勞工得申請檢視或複製之權,應屬違憲;刑事訴訟法(下稱刑訴法)第271條之1、第
112年憲裁字第19號
112.05.09
)僅依普通傷害罪論處被告罪刑確定,未審酌被告實有重傷未遂之犯意,判決內容亦多處引用被告所言而有未公,是確定終局判決及所適用之刑事訴訟法第368條規定(下稱系爭規定)違反平等原則、比
111年審裁字第31號
111.10.04審查裁定
聲請人為重傷害案件,認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1496號及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上訴字第1210號刑事判決,所適用之刑法第13條第2項規定,有違憲疑義,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
109年度憲二字第261號
110.12.17
. 聲請人後罪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前案為義憤重傷害案件,二者罪質不同,且亦無事證足認聲請人有何重大惡性或對刑罰反應力薄弱等原因而須加重其刑,確定終局判決依系爭規定,一律加重其刑
110年度憲二字第432號
110.12.10
「發生交通事故」。違反系爭規定一者,如係肇事致人重傷或死亡,依道交條例第67條第1項規定係終身不得考領駕駛執照(下稱駕照),影響人民一般行為自由及工作權甚鉅,須施以較嚴格之審查,故
108年度憲二字第74號
108.11.29
不得辦理計程車駕駛人執業登記:一、故意殺人、故意重傷、搶劫、搶奪、強盜、恐嚇取財或擄人勒贖。二、刑法第184條、第185條或第185條之3。三、刑法第221條至第229條、兒童及少
會台字第13542號
108.11.29
不得辦理計程車駕駛人執業登記:一、故意殺人、故意重傷、搶劫、搶奪、強盜、恐嚇取財或擄人勒贖。二、刑法第184條、第185條或第185條之3。三、刑法第221條至第229條、兒童及少
會台字第12236號
108.11.29
不得辦理計程車駕駛人執業登記:一、故意殺人、故意重傷、搶劫、搶奪、強盜、恐嚇取財或擄人勒贖。二、刑法第184條、第185條或第185條之3。三、刑法第221條至第229條、兒童及少
108年度憲二字第126號
108.07.26
為強盜致重傷案件,認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9年度上訴字第568號及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4331號刑事判決,所適用之刑法第47條累犯加重刑期及第77條第1項累犯假釋要件之規定,
108年度憲二字第29號
108.07.05
為傷害致重傷害等案件,認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中華民國107年10月5日彰檢玉律107請上83字第1079005908號函,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12923號
105.04.29
故受有傷害,又經醫療院所醫師違反醫療常規診治而加重傷勢,已符合犯罪被害人保護法所定之補償金申請要件。詎確定終局判決認聲請人並非因犯罪行為而受重傷之被害人,不符該法所定要件,因而未判
會台字第12510號
104.05.01
為傷害致重傷案件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認臺灣高等法院一0三年度聲更(一)字第一0號刑事裁定,所適用之法庭錄音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八條規定,有牴觸憲法第十六條訴訟權及第二十三條比例原則
會台字第11519號
103.07.25
制規則,因而肇事致人受傷者,記違規點數三點;致人重傷者,吊扣其駕駛執照三個月至六個月。」並非侵害較小之手段。3、對違規情節輕微之汽車駕駛人處吊銷駕照,對其行動自由與工作權之限制甚鉅
會台字第11232號
101.12.28
重傷害案件,認臺灣高等法院一○一年度上訴字第六三九號刑事判決,適用刑法第十條第四項第六款規定所表示之見解,違反憲法第七條平等原則,聲請統一解釋案。
會台字第10486號
100.12.09
為告訴傷害致重傷害案件,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九年度聲判字第三七號刑事裁定,有牴觸憲法第七條、第十六條及第二十二條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9210號
98.07.10
重傷害案件,聲請法官迴避,認最高法院九十七年度台抗字第八七○號刑事裁定,所適用之刑事訴訟法第十七條第八款規定,有牴觸憲法第八條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8527號
96.09.28
規定,未將腦部受重創腦細胞呈現空洞化之情形,列為重傷害,對目前醫學而言已經不合時宜,應予修正,並有違反憲法第十五條之疑義云云,僅係其個人主觀之見解,並未具體指摘系爭規定究有何牴觸憲
會台字第8091號
95.09.15
重傷害案件,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八十六年度上訴字第二三一四號刑事判決有牴觸憲法第八條及第二十三條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7581號
94.07.22
重傷害等案件,認司法院九十三年訴字第四號訴願決定書,適用訴願法第七十七條第八款、第九十條規定,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7672號
94.04.15
為過失致重傷案件,認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九十三年度交上易字第一00三號刑事判決,適用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九條第一項前段規定,有牴觸憲法第八條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6517號
90.01.05
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傷害致重傷案件,認台灣高等法院八十五年度上訴字第五三二七號、最高法院八十九年度台上字第四○五三號判決適用刑法第十條第四項第一款規定所表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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