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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2333號民事判決預覽 ↗
被告於103年7月16日向北檢告發原告涉犯重婚罪、通姦罪及傷害罪,經北檢以103年度他字第6959號(嗣改分為104年度偵字第7636號)受理,嗣檢察官起訴原告涉犯重婚罪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九十年度簡字第一一號刑事判決預覽 ↗
依刑法第三條至第八條之規定,被告丁○○重婚行為為刑法效力所不及,被告丁○○及被告鄭青青、戊○○尚無分別構成重婚罪、幫助重婚罪之餘地,又被告僅有一次行使登載不實簽證之行為,而犯刑法第二百十六條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易緝字第一四四號刑事判決預覽 ↗
四、是本件被告被訴詐欺取財罪及重婚罪名之追訴權時效,既已於八十八年九月廿八日完成,依照首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免訴之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訴字第八二四號刑事判決預覽 ↗
又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條之重婚罪其法定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故中華民國人民,在中華民國領域外犯重婚罪,依刑法第七條之規定,自不適用刑法處斷。
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聲字第614號刑事裁定預覽 ↗
㈢經該院審理後,認受刑人涉犯行使偽造私文書、重婚罪等2罪(後者係與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想像競合而從一重之重婚罪處斷),乃改依簡易程序,就受刑人所犯該2罪各判處有期徒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度桃簡字第2663號刑事判決預覽 ↗
本件被告在香港犯重婚罪,即為在中華民國領域內犯罪,自應適用中華民國法律論處。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簡字第1423號刑事判決預覽 ↗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37條重婚罪嫌。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5年度林訴字第3號刑事判決預覽 ↗
次按刑法第237條重婚罪之法定刑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並非最輕本刑3年以上有期徒刑,準此,我國人民如在我國領外犯重婚罪,依前開規定,不得適用我國刑法處斷。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審簡字第1682號刑事判決預覽 ↗
被告潛偉康所犯上開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與重婚罪二罪間,係屬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重婚罪論處。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九十年度訴字第一О二四號刑事判決預覽 ↗
次按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條重婚罪之法定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並非最輕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準此,我國人民如在我國領外犯重婚罪,依前開規定,不得適用我國刑法處斷。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審簡字第704號刑事判決預覽 ↗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37條前段之重婚罪。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974號民事判決預覽 ↗
惟按刑法上之重婚罪,係保護原配偶之婚姻關係,其被害人為原配偶,至於與該重婚者相婚之人,則非重婚罪之被害人,縱因與該重婚者相婚而受有損害,亦不得於重婚罪之刑事訴訟程序中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聲簡再字第19號刑事裁定預覽 ↗
又重婚罪為即成犯,於完成民法所定結婚之形式要件時,犯罪行為即已完成,至後婚姻於實質上是否無效或有瑕疵,並不影響犯罪之成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審簡上字第154號刑事判決預覽 ↗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37條前段之重婚罪。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訴字第四一五號刑事判決預覽 ↗
是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條之重婚罪,客觀上除須有配偶而重為婚姻或同時與二人以上結婚外,主觀上仍須具備重婚之故意始足成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中簡字第2628號刑事判決預覽 ↗
二、論罪科刑:㈠核被告黃明慶所為,係犯刑法第237條前段之重婚罪。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度訴緝字第57號刑事判決預覽 ↗
四、查本案被告被訴涉犯刑法第237條重婚罪,其行為在70年6月17日,台南市中區戶政事務所以77年5月17日(77)南市中戶海字第13231號函台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提出告發,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8年度審竹簡字第973號刑事判決預覽 ↗
(二)又被告所涉重婚罪之主觀要件係行為人必須對於自己為有配偶之人有所認識,否則即屬欠缺重婚罪故意。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7年度簡字第155號刑事判決預覽 ↗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37條前段之重婚罪。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簡字第3008號刑事判決預覽 ↗
二、核被告朱盛民所為,係犯刑法第237條前段之重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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