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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金字第209號民事判決預覽 ↗
2曾明祥幫助法人之行為負責人犯銀行法第125條第1項後段之非法經營收受存款業務罪。3陳振中與法人之行為負責人共同犯銀行法第125條第1項後段之非法經營收受存款業務罪。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金字第273號民事判決預覽 ↗
曾明祥幫助法人之行為負責人犯銀行法第125條第1項後段之非法經營收受存款業務罪。3.陳振中與法人之行為負責人共同犯銀行法第125條第1項後段之非法經營收受存款業務罪。
臺北簡易庭113年度北金簡字第76號民事判決預覽 ↗
22吳廷彥幫助法人之行為負責人犯銀行法第125條第1項前段之非法經營收受存款業務罪23呂漢龍幫助法人之行為負責人犯銀行法第125條第1項後段之非法經營收受存款業務罪24陳侑徽幫助法人之行為負責人犯銀行法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金字第271號民事判決預覽 ↗
2曾明祥幫助法人之行為負責人犯銀行法第125條第1項後段之非法經營收受存款業務罪。3陳振中與法人之行為負責人共同犯銀行法第125條第1項後段之非法經營收受存款業務罪。
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金上訴字第11號刑事判決預覽 ↗
規定,並非可反認該條法益僅限於保護銀行財產利益,況縱認如此,銀行法第127條之4之保護法益亦未可與銀行法第125條之2之保護法益相同並論,而應參酌銀行法上開立法理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小上字第141號民事判決預覽 ↗
亦不影響系爭銀行法規定規範私法關係之性質,且上訴人所指銀行法第134條亦與系爭銀行法規定無涉。
臺北簡易庭113年度北金簡字第44號民事判決預覽 ↗
幫助法人之行為負責人犯銀行法第125條第1項後段之非法經營收受存款業務罪22李毓萱幫助法人之行為負責人犯銀行法第125條第1項後段之非法經營收受存款業務罪23王芊云與法人之行為負責人共同犯銀行法第
新店簡易庭105年度店事聲字第91號民事裁定預覽 ↗
㈢異議人雖謂異議人非銀行法規範之銀行,無系爭銀行法規定之適用云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簡上字第202號民事判決預覽 ↗
另既然銀行於銀行法修法後出售之債權,均須受修正後銀行法規範,故亦無所謂銀行得藉由出售債權來規避銀行法規定之問題。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一○五年度小上字第六二號民事判決預覽 ↗
上訴人既非系爭銀行法規定之規範主體,又在系爭銀行法規定修正公布前受讓系爭現金卡債權,系爭銀行法規定又無溯及之明文,故上訴人依原契約請求,自與系爭銀行法規定無涉。
新店簡易庭105年度店事聲字第103號民事裁定預覽 ↗
二、本件異議意旨略以:異議人非銀行法規範之銀行,自無銀行法之適用。
鳳山簡易庭105年度鳳事聲字第42號民事裁定預覽 ↗
異議人非銀行法規範主體,且債權讓與係於銀行法第47條之1第2項修正前,銀行法亦無明文溯及已轉讓出售之債權,故異議人依原現金卡(信用卡)契約請求,自與銀行法第47條之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消債核字第19號民事判決預覽 ↗
請人大眾商業銀行法定代理人陳建平聲請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法定代理人己○○聲請人陽信商業銀行法定代理人庚○○聲請人玉山商業銀行法定代理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金字第188號民事判決預覽 ↗
2曾明祥幫助法人之行為負責人犯銀行法第125條第1項後段之非法經營收受存款業務罪,處有期徒刑2年。
最高法院一○四年度台上字第二三五七號刑事判決預覽 ↗
舉銀行法第二十九條、第二十九條之一、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審判決亦認鄭翔鴻、詹松潤、陳麗珠係違反銀行法第二十九條之一、第二十九條規定而依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規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5年度事聲字第33號民事裁定預覽 ↗
㈤綜上,異議人非銀行法規範主體、債權讓與於銀行法修法前、銀行法並無明文溯及業已轉讓出售之債權,異議人依原現金卡(信用卡)契約請求,自與上開銀行法之規定無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金字第203號民事判決預覽 ↗
2曾明祥幫助法人之行為負責人犯銀行法第125條第1項後段之非法經營收受存款業務罪,處有期徒刑2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簡上字第191號民事判決預覽 ↗
另銀行於銀行法修法後出售之債權,既均須受修正後銀行法規範,故亦無所謂銀行得藉由出售債權來規避銀行法規定之問題。
臺灣高等法院114年度抗字第1413號民事裁定預覽 ↗
3潘志亮與法人之行為負責人共同犯銀行法第125條第1項前段之非法經營收受存款業務罪。4洪郁璿與法人之行為負責人共同犯銀行法第125條第1項後段之非法經營收受存款業務罪。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金字第271號民事判決預覽 ↗
2曾明祥幫助法人之行為負責人犯銀行法第125條第1項後段之非法經營收受存款業務罪。3陳振中與法人之行為負責人共同犯銀行法第125條第1項後段之非法經營收受存款業務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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