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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4年度簡上字第354號刑事判決預覽 ↗
(2)「消極構成要件理論(二階層犯罪理論)」:阻卻違法前提事由為消極構成要件,與積極構成要件合為不法構成要件,容許構成要件錯誤亦屬構成要件錯誤,可阻卻故意,
最高法院113年度台上字第221號刑事判決預覽 ↗
本院27年上字第2879號判例(判決先例)意旨,即對於阻卻違法事由前提事實之錯誤,不認為得阻卻故意。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九十一年度上易字第一О七五號刑事判決預覽 ↗
委託,而非經當時有權許可之公賣機關許可,即印製須經許可始可印製之菸酒專賣憑證,是否有偽造特種文書之故意,及是否該當於原起訴書所載罪名(亦即被告所辯屬實時,該情形係阻卻故意或係不阻卻故意之違法性錯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原簡字第112號刑事判決預覽 ↗
申言之,被告二人所認識者與所實現者,同屬傷害人之身體法益,依法定符合說,並不阻卻故意。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110年度上訴字第821號刑事判決預覽 ↗
本院27年上字第2879號判例意旨,即對於阻卻違法事由前提事實之錯誤,不認為得阻卻故意(最高法院102年度台上字第3895號判決意旨參照)。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易字第2354號刑事判決預覽 ↗
⑵被告是否有辯護意旨所稱「主觀上誤認警察執行職務違法」而得阻卻故意。等部分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最高法院九十七年度台上字第四五六六號刑事判決預覽 ↗
㈡刑法第十六條規定不得因不知法律而免除刑事責任,所指法律之不知,專指刑罰法令而言,至其他法律(如民事法、行政法)之不知或誤認,而與犯罪構成要件攸關者,則屬是否阻卻故意範疇。
最高法院八十七年度台上字第三二四四號刑事判決預覽 ↗
㈢刑法第十六條規定不得因不知法律而免除刑事責任,此所謂法律之不知,專指刑罰法令而言,至其他法律(如民事法律、行政法)之不知或誤認,而與犯罪構成要件攸關者,則為是否阻卻故意範疇。
最高法院一○二年度台上字第三八九五號刑事判決預覽 ↗
本院二十七年上字第二八七九號判例意旨,即對於阻卻違法事由前提事實之錯誤,不認為得阻卻故意。
最高法院九十三年度台上字第六三六六號刑事判決預覽 ↗
上訴人主觀上認為肇事發生非其所為而離去現場,似應該屬於「以有為無」之犯罪成立要件之錯誤,應有阻卻故意之成立,原判決疏未論斷說明,亦有未合等語。
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4252號刑事判決預覽 ↗
㈢退步言之,縱認不得阻卻故意,亦因我欠缺違法性的認識,已達不可避免的程度,應依刑法第16條規定減免刑責。詎原判決仍為罪刑論處,自非允洽,難以甘服等語。
臺灣高等法院八十九年度上易字第二ОО七號刑事判決預覽 ↗
惟有疑問者,若行為人其動機在公共利益,且其主觀上非明知其所指摘或傳述之事為不實者,可否阻卻故意?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13年度原交上易字第4號刑事判決預覽 ↗
而被告有多次酒後駕車而違反公共危險犯行,對於上開犯行,仍明知仍故意為之,揆諸前開說明,自不得阻卻故意,而無刑法第16條免除或減輕其刑規定之適用,故被告辯稱不知法律云云所辯
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4086號刑事判決預覽 ↗
如有上開事實或法律之誤認,是否屬一般人可理解之錯誤而得阻卻故意?或有正當理由且無法避免而得阻卻罪責,或非屬無法避免但依情節得減輕其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中簡字第944號刑事判決預覽 ↗
而被告對於上開犯行,已明知仍故意為之,揆諸前開說明,自不得阻卻故意,亦無刑法第16條免除其刑、減輕其刑規定之適用,故被告此部分所辯,並無足採。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易字第二八六七號刑事判決預覽 ↗
稽索被害人陳麗卿受傷之緣由,實係打擊錯誤,當然阻卻故意。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4年度易字第1225號刑事判決預覽 ↗
本院27年上字第2879號判例(判決先例)意旨,即對於阻卻違法事由前提事實之錯誤,不認為得阻卻故意(最高法院113年度台上字第221號刑事判決意旨參照),查本件並非重大案件
最高法院九十三年度台上字第九一一號刑事判決預覽 ↗
公司」及負責人張銘義之印章,蓋在系爭二紙支票上,旨在儘速完成支票之簽發,並無損害張銘義信用之意思,又張銘義與高淑敏為夫妻關係,上訴人誤認高淑敏有權代理,上訴人委實欠缺構成犯罪事實之認識,足以阻卻故意
最高法院113年度台上字第600號刑事判決預覽 ↗
被告客觀行為多所可疑,主觀上又非毫無不法意識,縱認情非得已或情堪憫恕,並不能阻卻故意而應成立犯罪。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年度簡上字第三О二號刑事判決預覽 ↗
然而對於此種情形,即不知所實施者為違法行為,是其得為阻卻故意責任之事由,設其並無過失,即阻卻全部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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